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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设要求,围绕建设“平安广西”“法制广西”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司法厅统一部署,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一枢纽七中心”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更为平安广西,法制广西建设和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工作目标: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城乡广泛覆盖,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过程中创先进、争优秀,取得新的成效。
工作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地根据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出规划,又要采取分步建设的方式,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乡镇制定下设若干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工作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有成效地开展工作。2、统一标准,分步规范。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挂牌设计、统一制度上墙、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案卷归档的“四统一”标准,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对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规范。3、便民利民,注重实效。从着眼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着眼于贫弱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目的,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二、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具体工作措施有:
(一)拓展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
1.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主动为接访中涉及的相关案件和其他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二)强化窗口建设,落实便民措施
1.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和服务规范等方面,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
2.贯彻执行《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讨论稿)》,从人员、职责、制度等方面规范工作站、联系点建设,推动示范工作站、联系点创建工作。推行工作站转交申请、联系点联系申请、有关部门引导申请等申请形式,使困难群众获得更加简便高效的法律援助。
3.推行柜台式服务,发挥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功能。
4.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实行标准化审批流程。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完善与劳务输入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
5..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援助方法
1.全面提升网络服务水平。在政法专网系统,推进全案全员全流程应用,法律援助中心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案件即办即录、谁办谁录、全流程应用。
2.根据案情实际和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提供形式适当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减少讼累,促进和-谐。规范完善援调对接工作,探索建立援访对接工作机制。引进心理咨询等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关注受援人的心理疏导,实现最佳援助效果。
(四)丰富活动形式,营造良好氛围
1.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便民服务窗口良好的公共形象。
2.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开展向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征询对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等活动,引入社会监督和公共评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业务技能,在创先中改进工作作风。
三、实施步骤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与管理:全县乡镇(街道)法律援助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司法所,是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之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全称为:××(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也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聘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或接纳法律援助志愿者。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范围1、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授权,受理、审查本辖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审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属于工作站所在地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可自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审查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应当由县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出具初审意见,并指导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2、代拟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3、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和案件信息、工作动态报送工作。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建设结合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法律援助办案规程,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条件及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等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重要工作情况请示报告、案件集体讨论、奖优罚劣等工作纪律和服务承诺。要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印章;有各种法律援助专用格式文书、表格、案卷用纸等必需的办公用品;有必要的业务学习书籍资料;各项工作制度、职责、工作流程图表装裱上墙明示。
(四)加强培训,注重宣传。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合格的法律服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注重培养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宣传意识,以生动、典型的事实与案例开展宣传,让广大群众能够清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创新。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是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本县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办公室、处、科、基层科等科室负责人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中心。各中心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扎实推进活动开展。
(二)加强基础保障。要充分利用开展活动的契机,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建立与财政收入和办案量增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相应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要积极争取推进便民窗口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范标识。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业务装备水平,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活动的措施和成效,形成声势,为开展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
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八月)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三、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与人数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自治县、市)推广。试点单位的政府律师人数不限。
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一)政府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
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范围1.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
辩护的。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政府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政府律师的权利。政府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一)政府律师的管理与监督1.政府律师设在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所在单位;
2.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3.政府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4.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司法局审批后颁发;
5.政府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等;
6.政府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与监督1.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管理与业务指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3.法律援助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
4.法律援助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八、公职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一)政府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我市设立政府律师,不作硬性规定,条件成熟的先设立。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所需人员由各试点单位在单位内部人员中选配,也可以面向社会按国家公务员条件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具体实施步骤为:
第一阶段:
8月中旬:调查摸底。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现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分布情况。
8月下旬:确定设立政府律师单位。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公务员的部门,可向市司法局申请成为第一批设立政府律师的试点单位。
9月上旬:办理申报手续,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凡确定为第一批设立政府律师单位的,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单位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查。
9月中旬:举办政府律师岗前培训班,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9月下旬:总结第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
10月以后,待第一批政府律师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启动第二批政府律师试点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法律援助机构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转为公职律师,具体方法与步骤由市司法局拟定并组织实施。
九、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公职律师的设立与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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