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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镇机关干部请假制度执行规定如下:
1.请假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经批准后,请假单交于纪委书记存档,请假期结束后,当日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申请年休假(包括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病假必须附有医院有效证明;事假应先抵消年休假;休假期间,除病假外,若遇抢险救灾和其他紧要事情,要服从镇里调配,休假期则延后。
3.加强对事假控制: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双休日,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4.逐级请假:所有干部请假需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请假单交于镇纪委存档。因公出差的请假必须附文件通知或分管领导意见。
5.上班期间中途下村办事的必须告知科室同事、分管领导,填写**镇外出办事去向登记薄,便于督查室掌握全镇机关干部的
去向。
本规定适用于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三个月。原请假制度自本制度实施起废止,本请假制度统一由督查室负责解释。
中共**镇党委
201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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