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3 20:18:3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领导者而言,不能止步眼前的管理经验,还要接受培训,深化学习才行!为此,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领导人员培训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15]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

  (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 、 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 工会主席 。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 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 考核评价等 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 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市国资委 按照中共滨州《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 2015]63号)明确的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组成。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五至九人,可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党员人员较少的企业可设党支部、支部委员会或党总支,职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 “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

  第二十一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五)任前公示。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对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五)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六)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七)任前公示。

  (八)依法聘任。

  第二十三条 公推竞聘 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竞聘职位要求,在主业相近企业和业务相近单位以适当方式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民-主推荐。

  (四)演讲答辩和现场测评。

  (五)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六)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七)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四条 竞争上岗 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

  (四)民-主测评。

  (五)对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六)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七)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场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报告。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市场选聘职位的报告。

  (二)职位描述。企业对选聘职位职责、资格条件、职位要求、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三)委托选聘。企业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选聘协议。

  (四)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

  (五)人选筛选。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并进行必要的组织考察。

  (六)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七)依法聘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党章》、《公司法》、《工会法》及《工会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组织,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范围内,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企业参与。

  第二十九条  对 拟任人选公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组织考察和任免

  第三十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数。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方式产生的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还应有笔试(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或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一般对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职务任免,一般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酝酿和考察后,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审批;企业副职及相当职务的调整充实,也可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事先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汇报沟通,按规定程序酝酿、民-主推荐、考察,企业研究提出意见后,向市国资委党委呈报,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审批。

  (一)管理领导班子企业中属国有独资的企业,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副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市国资委委派或更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管理企业领导班子中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国有股比例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提名,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在投票表决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聘前,需事先征得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

  (三)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独资企业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市国资委委派或更换;经理层成员,报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其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国有股比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提名,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在投票表决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聘前,需事先征得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

  (五)其它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试行企业经理层成员选聘备案管理制度。对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进行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自主选聘、任前备案管理的试点。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三十六条 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规划,发挥党校、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个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时间的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五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应占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企业讨论上报、市国资委审定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管理,并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的考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情况,突出考核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其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总经理,主要考核其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党委书记,主要考核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九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国资委组织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评价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国资委党委审定。

  (六)考核评价结果经市国资委党委审定后,向考核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及本人反馈考核评价意见。

  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可同上,也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条 在任期考核评价过程中,考核评价组应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

  第五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 优秀 ” 、 “ 称职 ” 、 “ 基本称职 ” 、 “ 不称职 ” 四个等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推行年薪制 。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岗位确定,岗变薪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部分绩效年薪当期兑现,其余延期到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或连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五十四条  逐步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中长期激励力度。中长期激励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探索对企业领导人员持有股权、实行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制度。奖励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等办法。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 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国资委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法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十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和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免职和辞职

  第六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 “ 不称职 ” ,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六十六条 实行 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市国资委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市国资委党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

  (二)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

  第六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办理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领导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总会计师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根据中央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职数。

  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数为七人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

  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为四人至七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为五人至八人。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成员)职数为五人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党委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至二人,党组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一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一人。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中央企业党委,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 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民-主测评也可以在测试之前进行。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十八条 在中央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要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监事会主席和协管方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中央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后,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激励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除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审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报告国务院,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自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查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派驻中央企业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涉及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依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中央企业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同时抄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适应中央企业领导人才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交流可以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五十条 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明确后备人员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五十一条 推选和确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员,应当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严格考察,经企业党委(党组)讨论后,分别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

  第五十二条 有计划地选派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到党政机关和国家重点工程以及情况复杂、困难较多的企业任职。

  第五十三条 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章 退 出

  第五十四条 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六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五十七条 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八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九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六十一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因工作需要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十二条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国务院国资委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涉及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聘和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猜你感兴趣:

1.员工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2.干部培训管理规定

3.培训员工管理制度

4.公司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5.员工培训实施方案

【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兼职人员培训管理办法04-1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04-15

护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04-15

县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04-15

后备领导人员管理办法04-19

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08-23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精选10篇)03-20

人员培训计划08-17

人员培训计划(精选)12-13

(实用)人员培训计划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