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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3 08:30:23 炜玲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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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动“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包括: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任免隶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备案管理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管理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七)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职业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四)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按照《党章》、《公司法》、《国资法》以及企业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领导班子职数(含党群职位)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幅度,大型企业一般为7-9人,中型企业为5-7人,小型企业3-5人。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职数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确定。

  第八条企业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实行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第九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含不得在权属子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第十条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对市国资委负责,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须先报告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以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对市国资委负责,其重大决策事项需先报告市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每届任期三年。

  (三)企业党组织和其他党群组织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坚持择优、竞争、民主的原则,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依法选举等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逐步加大市场化选聘和竞争上岗的力度。

  第十三条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一)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委任制或者聘任制。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推荐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按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

  (三)对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酝酿初步人选,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考察、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

  (四)对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酝酿、考察、审批后任用。党组织换届时,上述人员的产生采取选任制,按照市国资委党委批复的换届选举方案,酝酿人选,依法选举产生。

  (五)企业工会主席采取选任制。由企业党组织酝酿初步人员,市国资委党委按规定程序考察、审批同意后,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章退出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正常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工作变动或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因年度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当追责的;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五)因未完成市国资委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六)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激励监督、教育培养等工作,按照市国资委现行《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15]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

  (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中共滨州《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15]63号)明确的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组成。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五至九人,可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党员人员较少的企业可设党支部、支部委员会或党总支,职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四章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

  第二十一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五)任前公示。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对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五)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六)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七)任前公示。

  (八)依法聘任。

  第二十三条公推竞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竞聘职位要求,在主业相近企业和业务相近单位以适当方式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民主推荐。

  (四)演讲答辩和现场测评。

  (五)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六)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七)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四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

  (四)民主测评。

  (五)对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六)提出人选建议方案。

  (七)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五条市场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报告。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市场选聘职位的报告。

  (二)职位描述。企业对选聘职位职责、资格条件、职位要求、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三)委托选聘。企业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选聘协议。

  (四)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

  (五)人选筛选。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并进行必要的组织考察。

  (六)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七)依法聘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党章》、《公司法》、《工会法》及《工会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组织,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范围内,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企业参与。

  第二十九条 对拟任人选公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组织考察和任免

  第三十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数。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第三十一条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方式产生的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还应有笔试(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或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一般对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职务任免,一般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酝酿和考察后,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审批;企业副职及相当职务的调整充实,也可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事先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汇报沟通,按规定程序酝酿、民主推荐、考察,企业研究提出意见后,向市国资委党委呈报,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审批。

  (一)管理领导班子企业中属国有独资的企业,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副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市国资委委派或更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管理企业领导班子中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国有股比例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提名,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在投票表决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聘前,需事先征得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

  (三)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独资企业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市国资委委派或更换;经理层成员,报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其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国有股比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提名,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在投票表决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聘前,需事先征得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

  (五)其它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试行企业经理层成员选聘备案管理制度。对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进行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自主选聘、任前备案管理的试点。

  第六章教育和培养

  第三十六条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规划,发挥党校、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一个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时间的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五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应占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企业讨论上报、市国资委审定等程序。

  第四十二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管理,并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的考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十四条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综合情况,突出考核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八条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其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总经理,主要考核其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党委书记,主要考核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九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国资委组织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评价意见表、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国资委党委审定。

  (六)考核评价结果经市国资委党委审定后,向考核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及本人反馈考核评价意见。

  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可同上,也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条在任期考核评价过程中,考核评价组应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

  第五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激励和约束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推行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岗位确定,岗变薪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部分绩效年薪当期兑现,其余延期到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或连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五十四条 逐步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中长期激励力度。中长期激励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探索对企业领导人员持有股权、实行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制度。奖励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等办法。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市国资委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市国资委依法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十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和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免职和辞职

  第六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六十六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市国资委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市国资委党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

  (二)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

  第六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中央关于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条选拔聘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思想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努力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公司中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聘任制或竞聘制,党群中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选任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管理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具有所聘职务需具备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能力。

  ㈢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扎实。

  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决策果断,管理大胆,作风民主,善于同班子成员共事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㈤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身体健康。

  第八条新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40岁左右为主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5年相关工作经历,在两个以上中层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中共党员,现为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㈡中层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35岁左右为主体,大专以上文化,专业性强的岗位应具备大学本科文化,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和要求入党。

  第三章选拔任免程序

  第九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

  按集团公司党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㈡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副总师)的任免

  1.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后,提出推荐人选。

  2.党务工作部进行考核。

  3.党政联席会讨论拟任免。

  4.任前公示考察。

  5.聘任、解聘(解聘不进行考核、公示)。

  ㈢党群管理人员的任免

  1.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的党群干部,按规定选举、拟分工后,报上级组织批复、或上级组织批复后,由公司党委任免,任期按规定执行。

  2.非换届期间的党群中层管理人员和党委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党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书记充分征求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意见以后,提出推荐(免职)意见。

  ⑵党务工作部进行考核。

  ⑶公司党委会研究拟任免。

  ⑷任前公示考察。

  ⑸党委任免(免职不进行考核、公示)。

  第十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公开竞聘

  ㈠竞聘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党务、纪检、监察等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竞聘工作小组。

  ㈡竞聘公告。明确拟聘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申报起止时间、竞聘程序和任期的工作、经营目标等事项。

  ㈢竞聘申报和资格审查。竞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竞聘工作小组报名;竞聘工作小组审查申报者的资格和条件。

  ㈣竞聘演讲(答辩或考试)和信任投票。申报合格的竞聘者在相应范围内的干部、职工

  代表或职工中进行竞聘演讲,然后由到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㈤组织考核,竞聘工作小组对竞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演讲、投票综合情况汇总。

  ㈥经党政联会讨论拟聘。

  ㈦任前公示。

  ㈧聘任。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㈠德:主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等。

  ㈡能:主要指履行职责须具备的学识、水平、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以及执行力、领导团队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㈢勤:主要指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㈣绩:主要指工作效果,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对党政负责人要注意考核其决策能力、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以及民主作风和党性修养;对行政主要领导,同时要考核是否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十二条考核原则、形式、内容和程序、奖惩

  ㈠考核原则:对集团公司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考核,以集团公司党委为主,公司党委协助;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以党务工作部为主,纪检、审计、监察、工会配合,各主管领导及党支部、工会、支会协助。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考核管理人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㈡考核形式:一是日常考核,由党务工作部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单位出现的问题或业务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二是年度考核,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或民主评议进行;三是不用考核,由党务工作部对拟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

  ㈢主要考核内容: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2.组织完成公司交与的各项任务和工作情况。

  3.完成指令性计划和实现经济指标情况。

  4.完成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情况。

  5.完成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6.勤政廉洁、以身作则情况。

  ㈣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

  2.职工民主评议。

  3.中层管理人员互评。

  4.主管领导和相关副总师以上领导考核评价。

  5.党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考核。

  6.党务工作部统计、综合,报公司党委。

  ㈤考核由党务工作部负责组织,各主管领导、相关领导和纪检、审计、监察、工会及各党支部、支会配合,考核统计结果报党委。党委对考核为优秀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并作为继续任用、培养、晋升条件;对考核不称职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降薪、降级、引咎辞职、免职或解聘。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聘任、选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管理。

  第十四条中层班子成员职数

  ㈠本着精干、高效、满负荷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一般管理部门设1-2人;在工作繁杂对外联系多的单位可设2-3人;少数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或干部交替培养的单位,最多不超过4人。

  ㈡在某些岗位实行党政干部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㈠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搞好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在公司已经实行公开竞聘的岗位继续推进公开竞聘,并在其他岗位逐步推行公开竞争择优聘任制度。

  ㈡实行中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制。行政管理人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公司对其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并做出连任和离任的决定。选任制的干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㈢中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因年龄、健康等原因进行调整,公司可直接决定;如本人申请辞职,要写出书面报告;如本人责任造成重大工作过失应引咎辞职;如因工作不能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公司可直接做出解聘决定。

  ㈣推进岗位交流。为培养复合型人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多岗位锻炼。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提高领导经验和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改善班子结构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交流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公司业务部室、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党政工团干部之间进行交流。特别对管钱、管物、管人岗位的管理人员要适时流动。

  3.在涉及职务任免和工作调动时,应坚决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者,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服从者,就地免职。

  ㈤对有以下情行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要予以调整:

  1.在考核或年度民主测评时,不称职数在50%以上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之和连续两年超过50%的;

  2.作风差,弄虚作假,谎报业绩,公司部署的工作和本单位班子的驾驭力、执行力差;

  3.工作得过且过,缺乏工作激情,缺乏工作思路;

  4.经营管理不善,业绩不突出;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㈥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形成“五、四、三”比例梯次,培养年轻干部,保证新老交替。年满50岁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和健康状况,要逐步退出领导岗位。

  ㈦因身体状况差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半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退出领导岗位。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谈话制度

  ㈠坚持中高层管理人员任免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联系群众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关心其学习、生活、工作,交流思想,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鼓励他们做好工作。

  ㈡任免(聘任、解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党务工作部配合公司领导要与本人进行谈话,交流思想,提出希望,使他们对岗位变化有正确的认识和思想准备,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学习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加强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利用内培外训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组织管理人员,分别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学习考核档案,把参加学习和培训作为考核和

  任用管理人员的条件之一,不断提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理论素质与业务水平。第十八条待遇

  ㈠原属集团管理的干部,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㈡中层管理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条件:以公司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限,凡此前已提干、连续任职满5年(中断不超过8年可以相加)、工龄满30年(具有高级职称工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三年),年龄满50岁,免去职务后给予保留待遇。具体按免职的现岗位工资,任职满5年以上10年以下退3小级工资;10年以上退2小级工资。

  ㈢在公司改制时及以后新进入领导岗位和新提升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享受公司规定的有关待遇,离开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后,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㈣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安排职务低于原职务的;选举产生的干部换届选举落选的;严重违法乱纪者,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六章后备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目标。根据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年轻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后备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由公司党委领导,党务工作部具体实施,各党支部协助。在民主推荐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务部组织考核,分别听取党委委员、主管领导意见报党委,进行推荐和选拔。

  第二十一条条件和资格

  ㈠公司级后备管理人员应具备条件和资格,按规(20__)4号《集团企事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1.近期后备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⑴正职后备干部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年龄50岁以下。

  ⑵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一般具有两个以上中层领导岗位任职,且至少一个主管业务岗位正职经历,任职2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

  2.中远期后备干部,优秀中层干部年龄35岁以下;30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职一般应是现任领导班子成员,40岁以下。

  ㈡中层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应具备条件和资格。一般以35岁左右、30岁左右两个层次为主体,大专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和要求入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不怕挫折,执行力强,有亲合力,善于沟通,完成工作任务出色。

  第二十二条数量和结构。公司级后备管理人员一般按正职1:2、副职1:1比例确定;中层后备队伍按1:1比例确定。远、中、近期培养、使用需要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培养与锻炼。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其素质和能力。采取学习培训和岗位锻炼、交流、挂职等多种形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二十四条管理与任用

  ㈠对后备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察,保持常数,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

  ㈡提拔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要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㈢建立后备干部档案,逐步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后备干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第七章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不得与自己有夫妻关系,近亲(包括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者,在同一班子内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部门任职。特殊情况,需经上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及亲属谋取利益,在讨论涉及本人和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调资、出国、职称评定等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要主动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或干预。

  第二十七条不得违反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个不准”的要求。(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求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极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否决制度

  ㈠发挥谈话制度对干部的教育、帮助、诫勉作用。特别是发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和在廉洁自律方面有群众反映时,要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

  ㈡针对不同情况,对经营单位和有经济往来单位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

  ㈢出现群众揭发、检举和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要及时调查核实,报告公司据实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反馈;

  ㈣推进厂务公开,把两级厂务公开工作做实做细,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㈤严重违反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免去(解聘)其领导职务。

  第八章辞职

  第二十九条建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制度

  ㈠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文秘站:

  ㈡引咎辞职:因主观原因,在员工中和外界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引咎辞职;

  ㈢责令辞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工作过失等原因,给本单位和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公司责令其辞职。

  第九章干部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选拔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办事,遵守以下纪律:

  ㈠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的人事任免事项,正式任免前,未受组织委托,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无论是谁,泄露了任免机密,都要严肃查处;

  ㈡任免必须严格按工作程序办理。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恩怨和好恶选人用人;

  ㈢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不得在考察、任免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㈣不许在选拔任免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免实行检查监督。受理对选拔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和纠正,对问题严重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报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不符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有关干部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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