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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
(三)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3至5名;市(地)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县(市)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挑选,还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挑选。不仅要从国内培养的各类人才中挑选,还要注意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认定。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报党委(党组)讨论认定。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二条 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是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尤其要重视做好党政正职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对后备干部主要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国外、境外考察和办班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其他形式的培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必须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交流任职等方式进行。
后备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调整、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情况;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等。要全面考察后备干部,不仅要了解他们工作思想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他们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要特别注意考察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廉政情况和发展潜力。
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在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年龄偏大;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
下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后备干部调整名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后备干部档案与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单位的后备干部的管理权限,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四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上级党委(党组)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提拔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挑选。需要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第八章 后备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负有相应责任。党委(党组)每年要听取一至二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后备干部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选定后备干部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要建立后备干部名单,并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中农业大学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后备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校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重任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干部是指校级后备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标准
第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干部的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条 校级后备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具有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能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成为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家、教育家。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较强的党性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谋私利,献身教育,全心全意为教职工谋利益。
(五)熟悉高等学校办学规律,有一定的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锐意进取、开拓务实的精神,善于协调各方面力量。
(六)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全大局,任人唯贤。
第五条 校级后备干部的资格
(一)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作为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培养的后备干部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校级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副校级干部,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正处职干部也可以列为校级正职后备干部。
(三)校级副职后备干部应是正处职干部,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副处职干部也可以列为校级副职后备干部。
(四)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列为校级后备干部可不受上述级别限制,但必须要求在本学科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第六条 处级后备干部应符合《华中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还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正处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副处职干部。
(二)副处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正科职干部和学历层次较高的优秀年青干部。
(三)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列为处级后备干部可不受上述级别限制。
(四)处级后备干部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作为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培养的正处职后备干部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职数与结构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所学专业应基本覆盖学校的主干专业,除按上述原则选拔后备干部外,要注意从德才兼备,业绩突出,善于管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 校级后备干部的结构与职数原则上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校级后备干部按照领导班子职数1:2的数量确定。
(二)校级后备干部要以45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要有一定数量,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近期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左右。
(三)校级后备干部中,专职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应占后备干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九条 处级后备干部的结构与职数原则上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处级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的1:2、副职的1:1的数量确定。
(二)处级后备干部要形成合理的年龄、性别、专业知识结构。年龄上,以40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应有一定数量。近期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年龄可放宽到45岁左右。
(三)院系等单位处级后备干部中,专职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应不少于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后备干部确定的程序
第十条 确定校级后备干部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群众推荐。召开现任校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院士、校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民-主党派主委大会,在全校范围内按教育部规定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进行推荐。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提出校级后备干部考察人选,报校党委会审批,考察人选数应略多于后备干部人数。
(二)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小组,对校党委审批的对象逐一进行全面、认真的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群众基础和发展潜力,并对每一名考察对象写出考察材料。
(三)集体讨论。召开校党委会,按照校级干部职数的要求,讨论确定校级后备干部名单。
(四)报上级组织备案。校级后备干部名单确定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中共教育部党组。上报的材料有:后备干部名册、后备干部基本情况表和考察材料。同时,应及时将校级后备干部变动的名单向中共教育部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确定处级后备干部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群众推荐。各院系党总支组织本单位教职工,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推荐,党务系统的干部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推荐。各院系党总支根据推荐情况,按照规定的党政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后备干部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由院系党总支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对每一名考察对象应写出考察材料。
(三)集体讨论。由院系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讨论由考察组提出的处级干部建议人选,按照职数规定,确定本单位后备干部名单。机关党政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党委组织部商有关单位具体组织进行,其后备干部应在全校范围内推荐。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涉及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人的,应及时回避。
(四)上报备案。各单位后备干部名单确定后,报校党委审批。上报的材料有:后备干部名单、民-主推荐得票数、基本情况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和措施等材料。同时,今后各单位处级后备干部名单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二条 要以识才的慧眼、用才的气魄、爱才的感情、聚才的方法,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满腔热情地扶持年轻干部尽快成长,促使后备干部脱颖而出。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应本着着眼未来,着手当前,全面培养,突出重点,针对不足,因人而异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培养的主要措施
(一) 有计划地组织后备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基本政治理论素养。凡列入后备干部的均应安排脱产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 有计划地组织后备干部学习管理科学、领导科学的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扩大知识视野。有条件的可送他们到有关单位或赴国外考察、进修。
(三) 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到基层锻炼,到困难较多的单位去工作,以了解校情,增强与教职工的思想感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
(四) 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换岗交流,提高-干部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促进干部全面发展。应尽量安排他们到综合部门或关键岗位担任职务,使其增强全局观念。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调整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和结构的不断完善,后备干部队伍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滚动管理,学校和各单位每年对后备干部在年度考察的基础上酌情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年度考察时进行调整:
(一)放松世界观的改造,对自己要求不严的。
(二)工作表现一般,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健康状况不佳,不宜担任更繁重工作任务的。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更能发挥作用的。
(五)相容性较差,缺乏全局观念的。
(六)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的。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
(一)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暖昧,经不住考验的。
(二)在经济、生活作风方面违反党纪国法,受到纪律处分的。不能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计较个人级别待遇,伸手要官的。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应保持一定的常数,出现空缺和发现优秀人才时,应随时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今后提拔干部,原则上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一般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将后备干部的登记表及历年考察、培养、锻炼、学习情况整理存档,作为提拔使用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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