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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1:30:4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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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5—2011年)的通知》(国发〔2015〕12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15〕70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推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

县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具体包括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使其掌握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卫生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下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1.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30856所乡镇卫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个团场医院(按照乡镇卫生院安排,下同)各培训1名公共卫生人员,共培训30976人,培训对象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主要掌握《意见》等文件规定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有关的知识技能、政策和公共卫生管理业务知识等。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到县级以上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130天。

2.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30856所乡镇卫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个团场医院各培训2名卫生技术人员,共培训61952人。其中1人主要学习宫颈癌检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由卫生部妇社司具体部署),另1人主要学习乳腺癌检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由卫生部疾控局具体部署)。每人培训时间为5.5天。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457349个村卫生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617个连队卫生室(按照村卫生室安排)各培训1名卫生人员,共459966人,主要开展公共卫生专项培训,主要学习《意见》规定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的基本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对象为获得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村卫生室人员到乡镇卫生院集中接受培训,为期5天。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30856个乡镇卫生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个团场医院各培训1名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共30976人。主要学习有关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为期5天。

5.县(市)卫生局局长培训。

为中西部地区1627个县(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5个团(按照县级安排)各培训1名局长,共1692人。主要学习有关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期7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培训要求,选编教材,开展监督评估等,所需的管理、督导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应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资金安排。

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分配表参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5〕114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部分培训工作补助经费,不足部分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5200元。

2.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220元。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150元。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400元。

5.县(市)卫生局局长培训。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平均每人补助840元。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中央共补助2.5747亿元。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5年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15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15〕116号)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向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三)项目实施末期,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县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2015-09-05 22:30 | #2楼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5-2011年)》,提高城市社区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2015年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一、项目目标

加强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辽宁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1.全科医生骨干、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

其中全科医师骨干培训2676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24078人,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26770人。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学临床(二级及以上医院)和社区培训基地进行。

2.培训内容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各类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卫办科教发〔2015〕105号、卫办科教发〔2015〕76号)为依据,重点加强社区卫生基本服务能力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内容的培训。

三、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培训要求,组织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所需的管理、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资金安排。

1. 中央财政对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给予专项补助(财社〔2015〕44号),不足部分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

2.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标准。

(1)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培训10个月,每人5000元(22元/人/天)。

(2)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培训60天,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培训30天,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5年7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1年6月底前,完成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各地应结合已经开展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培训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培训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2011年7月底前向卫生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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