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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精选8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公司每年年初与各管理处、部门签订《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当年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确保不发生特、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由公司领导和各管理处、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签字人如有变动,接任人自动承继。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承担的职责:
1、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2、及时传达贯彻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布置落实具体任务;
3、适时组织对各管理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责成有关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服务、督促各管理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总结交流、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5、适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签约单位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劳动保护、消防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目标实现;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4、落实安全例会制度,要适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完善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加强对外包(协)单位的管理,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8、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投入并确保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9、根据实际编制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努力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0、及时向公司报送各类报表及各项活动材料。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考核内容、时间、方式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两大部分,即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项(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2),总分为300分。
1、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基本分为200分。
2、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任务,基本分100分。
3、考核评分具体内容每年审订一次,按当年签订的《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八条 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半年自查。当年7月5日前,各管理处、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全管理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十条 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管理处、部门对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考核自查评分材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各管理处、部门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形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公司安委会。
第五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为鼓励员工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能力,按照“重奖重罚”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为各管理处、部门负责人(不含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及公司、管理处专职安全员,科室、所区负责人。(上述人员简称为相关人员,下同)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上缴风险抵押金的标准,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管理处、部门的规模和不同岗位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与风险程度的大小,每年年初确定相应的标准(标准详见附件3)。在各管理处、部门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相关人员于1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上缴至公司。
第十四条 因退休、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相关人员,待本年度的考核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退回本人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职位变动的,按对应职务缴纳的标准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考核成绩、奖励、处罚
第十五条 成绩的确定
1、评定单位等级:
考核总得分在23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且分项考核分中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得分在160分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总得分在2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且分项考核分中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得分在170分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为良好;
考核总得分在28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且分项考核分中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考核得分在190分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
其余为不合格。
以上各考核等级要同时满足总得分与各项得分两个条件,否则下调一个等级。
2、在当年度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中,按考核得分高低推选出“公司年度安全先进单位”;
3、在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单位中推荐若干人为“公司年度安全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考核奖励资金的来源、用途、发放:
1、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专项奖励,用于奖励公司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公司年度安全先进个人及相关人员。
2、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考核,需要对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罚的罚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专项奖励金的补充;
3、考核奖励金由公司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奖罚标准:
1、相关人员奖罚额度=公司奖励指数×本人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数×所在公司考核等级权数×当年实际在岗月份/12。其中:
公司奖励指数,由公司安委会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总体情况研究确定。
所在单位考核等级权数,优秀对应1、0;良好对应0、7;合格对应0,即不奖不罚,第二年不需缴纳风险抵押金;不合格对应—1,即扣除当年全部风险抵押金,第二年重新缴纳风险抵押金。
2、获得“公司年度安全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家奖励1万元。
3、 获得“公司年度安全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每人奖励1千元。
4、对当年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给予政纪处分;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将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给予降职直至引咎辞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处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在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汇报。
2、政纪处罚。参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颁布于2015年11月22日实施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第11、12、13、14、15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3、经济处罚。单位主要领导参照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中的第35、36、3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他相关人员参照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比例进行处罚。
4、对领导班子中的党组织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参照中纪委于2015年10月8日印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5]17号)文件内容的6、7、8、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5、单位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О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废止。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方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15]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毕节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毕地建安﹝2015﹞00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方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安监站)受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受监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安全生产评价。对《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一),验收时必须报请县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省、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划拨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奖惩、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建造师、项目监理负责人资质年审、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第七条
工程项目按以下形象进度进行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一)基础施工阶段:基础完工;
(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1、 单层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结构施工阶段评价时间由监督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
2、 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物: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
3、 高层或超高层:
(1)每十层结构楼面完;
(2)主体结构封顶;
(3)全部主体结构完工、外装修施工前;
(4)外装修施工完、室外工程开始施工。
(三)单独报监的装饰装修施工:
1、装饰工程在开始施工时;
2、装饰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50%时;
3、外脚手架拆除前。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开工1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15%时;
2、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的.70%时;
3、工程即将全部投入使用时。
第八条
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下列人员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县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
1、建设单位项目代表;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第九条
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
1、 施工单位自检: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施工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由项目经理部报请施工企业组织施工自评;施工单位按各阶段应具备的条件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实施检查,经施工企业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2、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自评合格报告后进行复检,作出阶段性评价结论,除评定等级外,还应对该阶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概括性评述,指出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现场审查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 施工单位对现场隐患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对整改复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在《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 附二———六)签署评价意见,由监理部提前三天向安全监督组主监员提交《阶段性安全评价申请表》,确定评价审核时间。
4、 在确定时间当天,由安监站领导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监督,检查“自检”、“复检”资料,由县安监站成员、监理单位总监或专监和施工单位安全科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资料、相关安全技术台帐方面,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审核、评分。
施工安全阶段性检查评价会议程序和内容:
①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汇报工程项目在该阶段做好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由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提出企业对该工程的安全自评意见(出具书面材料)。
②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负责人汇报监理项目部在该阶段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情况,评价施工单位在该阶段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提出对该工程的安全监理评定意见(出具书面材料)。
③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评价施工、监理单位在该阶段施工过程中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并提出对该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评定意见;
④ 县安监站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汇总各方意见,初步核定阶段性安全验收等级,对工程的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
⑤ 会议结束后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在《大方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性检查评价表》( 附表一)上签署相关评价意见。
⑥ 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由主监员在整改期限满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核定该阶段性安全评价验收最终安全等级,由主监员在《建设工程安全阶段性评价汇总表》( 附表二 )签署评价意见。
5、 工程项目在各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各阶段评定结果作为工程项目评定施工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实行计分制,各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各阶段评价按下列计分划分等级
(一)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
(二)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
(三)70分以下或必评阶段漏评的为不合格。
以各阶段评价平均分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结合项目施工期间安全事故、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综合评价优良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均为合格或优良,其中优良有两次以上(含两次);
4、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在行业安全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综合评价合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中不合格数不超过一次
4、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3、拒绝申请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或不按工程形象进度及时申报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各阶段评价初步结论中不合格数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6、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7、在县安监站(监督组)日常监督检查中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停工处罚的;
8、被责令停工或责令整改的工程,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9、拒绝或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的;
1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未报请安监站派员进行监督评价的。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总结整个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填写《大方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等级申报评定表》,经监理签署意见后,同历次安全评价和项目安全资料报安监站,在接到资料10日内,站组织评价小组,综合该工程项目历次安全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行业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工程项目安全等级评定结论。
第十二条
凡评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的,方可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不予划拨安全文明措施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拒绝申请阶段性施工安全验收评价的,将不予办理一切关于安全措施费划拨手续。情节严重的,将按《贵州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向建设厅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不按规定按期组织阶段性检查评价验收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贵州省《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15〕588号)的规定,上报其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3
一、企业负责人
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情况;
5、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情况;
7、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
1、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5、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四、应急管理
1、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是否制定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是否评审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签字、培训、发布、实施);
4、应急预案是否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5、是否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估;
6、是否按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五、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责任制;
2、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台帐);
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如有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是否存在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现象。
六、安全管理
1、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两个以上生产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8、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七、监督检查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8、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八、配电安全
1、配电间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2、配电间是否堆放杂物,是否铺设绝缘胶垫;
3、是否有专职电工,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有无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5、有无配电室管理标识牌;
6、绝缘工具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检定合格证明);
7、接线、装置是否完好(规范),电线有无私拉乱接,绝缘破损、线径过细、过热现象;
8、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充足和有效。
九、消防安全
1、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好用;
2、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受否齐全、好用;
3、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4
一、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保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二、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公司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制定纠正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三、公司质安部负责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两大环节的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四、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包括:
1.定期安全检查
质安部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形式,对公司生产和施工现场按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检查评比活动。
2.经常性安全检查
由质安部专(兼)职安全员通过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施工)正常进行。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质安部依据公司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和施工特点,按冬季、夏季不同气候条件开展季节性检查;特别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针对事故多发的.特性开展节假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检查
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及管道)应按特种设备使用规定进行监督性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按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业安全检查。
5.综合性安全检查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五、安全生产检查的常用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和仪器检查法三种,公司质安部开展的安全检查常用常规检查法。
六、常规检查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和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性检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七、各生产车间、各施工项目部不得拒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并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发致相关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
八、对不按整改通知要求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人),或虽经整改仍达不到排除隐患要求的,由质安部提请公司给予相关责任者以相应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制定整改措施,不得徇私舞弊。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失责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有权追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生产经营单位的执业资质等。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时,要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绩效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六条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作为公司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管理机构,对全公司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人员要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 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 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控设备要随时监机监盘,重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有关情况要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十条 班组长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考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作业区(车间级)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作业区领导(车间主任级)安排他人代行职责。作业区(车间级)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作业区(车间级)单位正副职在检查生产(施工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三条 厂矿级领导(含厂级助理)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级领导应分别建立以厂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及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节 专业(职能部门)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能源管理部门要对安全用电、燃气平衡进行经常检查,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要同时检查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应组织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情况的检查,并加强对饮食安全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条 保卫部门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技术质量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公司级、厂级按月、车间级按周、班组级按日进行检查。重点工程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情况组织动态安全检查,确保整个工程安全顺行,重点工程结束后投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其它专业系统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 专项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电源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高压变配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完好情况;
(五)施工工地、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坝预防塌方、滑坡、垮坝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移动式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锅炉的检查。在锅炉使用前必须按标准逐项检查,符合条件方可使用;
(二)室外在用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装置完好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特别是露天和野外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5级以上大风时有无高处作业和电气焊作业等;
(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6
一、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安部61号令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商场每月和重大节日期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部门必须每周对所辖范围进行一次安全自查,班组实行一日两查,库房一日三查; 各岗位职工每日自查。设备维修、管理、 各岗位值班人员,楼层安全治安值勤人员实行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安全巡查。
三、每月和重大节日前的安全检查由商场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带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标志照明,出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重点要害部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部门周查,小组一日两查的落实情况。
四、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与人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患未然,确保安全。
五、部门周查,班组一日两查,库房一日三查,岗位职工每日自查的内容重点是:检查柜台内,库房内,疏散通道,工作区的电源、电器商品,门窗安全情况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六、设备管理,维护。各岗位值班人员,安全治安执勤人员安全巡查,必须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在位。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四)各种设备、网络、线路的运行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收款柜,贵重物品柜是否有违规行为。
(七)其它安全情况。
七、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对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巡查情况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八、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律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当场整改隐患或限期整改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7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的隐患,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隐患整改、责任分工及要求。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岗位。
责任
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总经理定期参加安全检查工作;
主管负责属地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人员负责辖区安全检查工作。
管理总则
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进行实施。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一般按检查的目的、要求、阶段、对象不同、分为综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五种。
综合检查是指对经营服务活动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各岗位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主要包括:巡逻检查、岗位检查和重点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企业特点,安全员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范围的设备、操作、管理进行检查;工程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所属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节假日检查是指节假日由安全员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指夏季和冬季来之前进行安全检查。
日常性安全检查要求
检查范围
设备设施、建筑物、作业环境,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
危险源:按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划定“重要”和“一般”两级危险源。
管理要求
操作者每天上班前和工作结束后应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每天对本管辖内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日常检查记录。还应利用班前会、班后会及安全活动日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互相检查。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部门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
危险源检查:班组每月一次,要认真填写危险源检查表。
专项检查要求
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由安全员组织,针对企业状况,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施、作业环境进行专门检查。
相关人员参加。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的时间为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内进行。
管理要求
专项检查应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表列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检查表内容。
专项检查中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检查组下达整改通知单。
检查结束后,由安全员收集检查中的各种资料,填写检查记录;安全员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汇总,向经理和总经理汇报。
节假日检查要求
检查时间
本企业应于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一周结束自查。
检查内容
查应急物资:查应急物资是否正确贮备齐全,消防器材是否灵敏有效。
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查纪律: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查隐患:设备设施、公司建筑物、作业环境等的隐患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及要求
通过人员询问、现场勘察等方法,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开展群众性自查和整
改,并将检查情况上报主管总经理。
总经理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应及时整改。
隐患整改要求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原则上必须立即安排整改,按“四定”( 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原则整改到位;对一些较大和整改有难度的隐患要及时列入计划整改项目,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进度,并及时对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以便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下发企业(人员)进行验证,归档。
安全检查表的编制、记录保留时限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依据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标准与手册;
本企业的经验。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保留3年,检查记录注意防火、防潮。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制度 篇8
第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资料、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景,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景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
第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第八、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景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景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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