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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制度
市卫生局规章制度作者:wsj 来源: 日期:2012-4-10 16:55:00 人气:1391
濮卫办[2011]56号 濮阳市卫生局 关于修订和完善机关部分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按照市“一创双优”活动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对局机关学习教育、优化干部作风及工作推进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予以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部分 学习教育方面 濮阳市卫生局机关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努力营造浓厚的机关学习氛围,促进“一创双优”活动进一步深入,使机关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参加机关学习的人员范围 局机关全体同志 二、 学习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二)业务知识学习:主要学习医疗卫生相关业务知识,重点学习本职工所涉及的业务知识,以及经济、社会、科技、管理等综合知识。 (三)根据上级布置安排的学习专题。 三、学习的形式和学习的组织 (一)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局、科室或党小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业务学习以科室集中学习为主,根据需要,由局党办确定选题并报局领导同意后进行全局集中业务学习。 (二)局集中政治理论学习每个月安排不少于1次,由局党办根据领导要求确定学习内容、准备学习资料,学习内容由局党办请示分管领导后提前通知各科室。 (三)政治、业务学习都要安排适当的交流。各科室集中学习每季度安排一次交流。全局集中学习每半年安排一次交流。 (四)科室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由各科室主持,局领导根据分工情况参加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的集中学习。 (五)由局组织外出调研、学习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经验并撰写调研报告。 四、学习的要求 (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切实把学习与调研、学习与工作、学习与创新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努力使全体同志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二)要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切实保证学习时间,并明确专人负责学习的记录和考勤。 (三)局机关每名同志都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备有专门的政治理论学习笔记本和业务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撰写心得笔记。全年政治理论心得笔记不得少于3篇,业务学习心得笔记不得少于3篇。 (四)各科室长应发挥学习“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头学习,做好表率,注意检查每位成员的学习情况并负责督促落实。 五、考勤考查 (一)要努力克服工学矛盾积极参加学习,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学习的,要请假,局集中学习的需向局党办请假,事后均需进行相关内容的补课。 (二)学习的考勤考查由局党办负责。考查采用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查由局党办不定期检查各科室学习台账、个人的学习记录和心得笔记。年度考查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制度和学习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规定的学习内容理解和掌握的情况;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情况。考勤考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实行考查内容与年度考核评优相挂钩的制度。凡全年有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全局集中学习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濮阳市卫生局 党风廉政教育及干部培训制度 一、教育培训的目的 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化对人财物管理领域和卫生行风建设的重点领域的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加大预防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力度,筑牢反腐倡廉工作的思想根基。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先进典型的学习、反面案例的警示教育、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等。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 系统内全体共-产-党员,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医疗、卫生执法人员,人财物重点部位管理人员。 四、教育培训的方式 教育培训采取在职学习和分期分批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五、教育培训的组织 (一)在党员中普遍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每年按市纪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局纪检组 (监察室)、直属单位党委安排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二)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分期分批轮训,由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直属单位党委负责; (三)对直属单位基建、药品、医疗设备采购人员及管理人员、分管的领导和审计、纪检监察人员的法纪教育专题培训,由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规财科负责; (四)对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由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直属单位党委负责。 六、教育培训的检查和考核 (一)教育培训期间,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组织和参加情况进行检查。 (二)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组织和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每年考核一次。 (三)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部分 优化干部作风方面 濮阳市卫生系统一次申告待岗制度 为加大卫生行风建设的力度,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深化“一创双优”活动,特对濮阳市卫生系统一次申告待岗制度予以修订。 一、指导思想 实施一次申告待岗制度,旨在进一步端正服务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卫生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社会综合满意度,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二、具体要求 实施范围为全市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因病员、病员家属、社会各界申告以及各类检查考核有下列问题之一并经查实者实行待岗。 1、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经查责任在医方的。 2、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拒绝接诊病人,延误病人抢救治疗的。 3、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医(技)谋私,索要病人及家属钱物和“吃请”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的。 5、在业务往来、基建项目、药品器械等物资购销过程中收受回扣、好处费的。 6、擅自搞业余和兼职服务或动用单位设备器材、医药用品为科室和个人谋取私利的。 7、私自向病人及病人家属出售药品和其它物品的。 8、违反规定,开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如假放环、假结扎、假引产、流产、私自接生、做胎儿性别鉴定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性或技术性事故的。 11、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办事,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行政后勤人员办事拖拉扯皮,服务不到位,影响一线医疗卫生工作的。 13、不执行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领导安排,无端放任家属、亲友纠缠谩骂领导和同事的。 14、工作失职,造成单位一定经济损失的。 15、其他有损单位、行业形象、信誉行为的。 三、一次申告待岗的程序、办法 1、职工发生上述所列问题,所在的单位接到申告后要及时调查、审核,确认申告事实存在的,经单位研究,给予其待岗处理;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者,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一并处理。一次申告待岗处理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归档,并报市卫生局监察室备案。 2、单位负责人受到申告,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人员待岗后,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也可调离管理岗位另行安排。 3、职工受到一次申告处理,待岗7—15天,在原单位有针对性地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学习主要参考资料见附件,并安排打扫卫生等勤杂工作。待岗人员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如不合格继续接受教育培训,待岗最长期限为3个月。职工待岗当月只发基本生活费,职工一年受到一次待岗处理,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延迟职称晋升或低聘职称1—2年;如果一年内受到两次待岗处理,可进行单位内转岗或责令其下岗。 4、临时工受到一次申告处理,应按照劳动法要求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进修实习人员受到一次申告处理,取消进修实习资格,退回原单位。 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对职工的广泛宣传,并结合此项制度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要严格制度,明确人员,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濮阳市卫生局 加强行业作风投诉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对卫生行业作风的投诉,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意义和内容 加强卫生行风投诉管理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广大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力,对卫生领导干部和医务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卫生行风投诉的内容是指广大患者、卫生监督对象、社会各界、医务人员采用书信、电话、上访等形式,针对医疗卫生行业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反映有关问题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二、组织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行风投诉的统一管理,市卫生局纪委负责处理投诉事项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医疗卫生单位的投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投诉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明确人员做好本单位投诉案件的日常协调和调查处理。 三、工作方法 卫生局在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城区公共场所统一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接到投诉事项后,要进行初步核实,如实完整地登记填写《卫生投诉登记表》。对一般性问题,报主管领导,根据领导意见,交有关单位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对紧急、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处理,或与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处理。 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专题报告,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查处结果;对投诉人明确的,要将处理结果反馈于投诉人。要适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分析,从中了解掌握群众普遍反映的有规律性、代表性的问题,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 四、处理投诉工作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建章立制相结合,标本兼治;做好保密工作,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事项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五、投诉件处理时间与要求 对一般直接处理的投诉事项,3日之内要进行初核,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对上级单位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 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交办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交办单位对报来的结果要严格把关,对事实没有查清、处理不恰当、问题未落实的应督促继续调查处理。 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不按规定处理、推诿、敷衍、拖延的,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处理投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濮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探索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模式,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教育,重治标、轻治本的现象,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前,约请当事人进行面谈,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拟整改的措施和对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约谈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约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二)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要求当事人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五)当事人对卫生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应当在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具体约谈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七条 由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主持进行约谈,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主持进行约谈。 第八条 约谈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进行,案件主办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约谈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过程,要帮助相对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动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卫生执法人员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已经消除,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求相对人必须限期整改,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三)相对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的,应当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相对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应当积极采纳。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约谈内容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形成《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将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随案卷存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 法行为,实施跟踪监督问效,提高执法效能和案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了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访: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因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回访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得到改正; 2、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完结。 (二)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 1、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法现象; 2、办案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 3、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三)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1、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现象; 2、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现象; 3、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现象; 4、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现象。 (四)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回访一般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者整改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进行。 第七条 执法回访采取以信函回访、上门回访为主,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为辅。 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后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回访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法制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人员组成,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加。 回访人员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回访结果的处理: (一)经回访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纠正; (二)经回访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经回访发现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督促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对人对卫生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 (五)加强指导服务,掌握管理相对人对卫生部门工作的需求;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消除误解,减少争议。 ? 第十条 回访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回访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应当对《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工作推进方面 濮阳市卫生局工作推进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行 政执行能力,切实加强并规范工作管理,推动有关工作制度得到落实,进一步推动全市各项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建立《濮阳市卫生局工作任务推进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落实“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工作要求,强化“三种意识”,弘扬“六超精神”,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进程台账化、奖惩分明化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提升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进工作推进四项机制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行政能力,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推进机制 (一)构建同一导向的系统目标衔接机制 目的:明确工作任务,解决“干什么”的问题 要求:1、在多层次、精细化研究市政府、省卫生厅目标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以简捷、清晰、明确为标准,酝酿完成《市卫生局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确立整体工作目标,实现与省市目标的有效衔接,形成同一工作导向,避免重复工作和目标撞车。 2、细化分解省市目标,将整体目标区分为共性目标与部门目标:共性目标,要突破科室界限,整合部门优势,集全局之智合力完成;部门目标,要进行责任分解,形成详细任务列表,按期逐项推进,确保质效合一。 3、摒弃“只低头赶路,不抬头看天”的闭门造车式的工作方法,工作过程中注重与省市对口部门之间开展业务对接,借省市东风有序推进工作。 (二)构建梯次合理的目标压力传递机制 目的:明确责任人,解决“谁来干”的问题 要求:组建以局长为总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每名工作人员为执行责任人的目标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责任部门和协办部门、完成时限和工作定量,将目标任务通过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合理的传递给每一个梯次的责任人,在分级管理体系中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在目标考核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具体落实的核心作用。以部门负责人为轴心进行运转,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 的目标压力传递机制。 (三)构建过程与结果同重的目标动态推进机制 目的:明确过程推进,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要求:1、在年初整训。年初开展一次目标管理工作的集中整训,要求各科室针对上年度在目标考核中丢分的项目,联系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讨论,找原因、明责任、定措施,增强各部门的进位意识和工作主动性。 2、阶段性推进。采用“快节奏、高效率”的推进模式,每周召开局长办公会,每月召开局务会,每季度召开系统办公会,进行阶段性的工作汇总与剖析,坚持做到解剖工作到位、点评工作到位、整合工作到位、部署工作到位。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季度工作推进表,分别交局长、主管副局长和办公室各一份,接近期限尚未完成预定工作时,由办公室亮红灯预警,发督办令催办。设立目标运行情况专栏,随时通报目标推进情况。 3、建立多元化考评方式。采取工作人员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网上公示与局务通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力求最大限度的实现考核的全面性、公正性与透明性,推行“卫生系统绩效考评”和“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每名工作人员均要制定年度及当月工作计划,逐项填写工作完成时限、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等。主管领导要跟踪问效,全程督办,每月进行工作审核,每季度按照任务量、完成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遵章守纪情况等项目为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并将其作为年终公务员考核和目标考评的主要依据。 (四)构建目标管理考评结果的运用与反馈机制 目的: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解决“干好干坏怎么办”的问题 要求:1、建立考核结果反馈机制。发布考评通告,确保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知情权:反馈面谈,主管领导要与工作人员以座谈会的形式共同分析考核结果,总结经验、推敲不足,好的经验做法推而广之,不足之处及时改进,提出具体改进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依据考评结果进行重赏重罚。出台《廉政勤政保证制度实施办法》,将目标考评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直接挂钩,执行廉洁高效的 工作奖励,激发干警争先创优的内动力。 3、以目标工作为导向。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探索性开展“选择第二岗位、培养一专多能人才”的双向互动活动,平衡有限的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化、合理化流动,极大地提高工作效能。 三、工作要求 良好的机制需要扎实的作风贯彻执行,才能保障各项工作得以推进。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各尽其职、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说了算、定了干、言必行、行必果”;各级领导要在推进重点工作、破解发展难题上做表率;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工作合力;要在谋长远上做表率:要按照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全面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为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做出积极贡献。 濮阳市卫生局机关协调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局机关协调工作制度。 一、认真落实科(室)长(主任)负责制 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按照市卫生局机关“三定”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科(室)长(主任)要围绕局党组的工作部署,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对局党组决定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科(室)长(主任)要亲自抓,遇有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解决。 二、加强科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各科室在拟定政策和处理问题时,如涉及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科室要主动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科室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科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凡未经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研究,充分协调的问题不得上报局领导或局党组。科室之间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局领导或局党组的,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的亲自协调。主办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科室相应负责同志出席;根据主办科室的要求,办公室可派员列席会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报请局领导或局党组研究时,主办科室必须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科室的不同意见和其它论据,以便局领导决策。 三、与其它局委办的协调工作 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其它局委办的工作协调时,各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征询局内有关科室的意见和建议,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后,主动与有关局委办联系,征询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局领导或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邀请有关局委办的相应负责同志参加。如果意见不一致时,主办科室负责整理协调会纪要并列举各局委办的意见和建议,经局领导审核后,报上级领导部门决策时参考。 如果其它局委办的工作涉及到与我局的协调问题时,由业务对口 科室负责。会签文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方主持召开的协调会,各科室要派相应负责同志参加。 濮阳市卫生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局督查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局督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卫生工作中心任务,以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为重点,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各单位的经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卫生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督查工作内容 第四条 对上级来文的督查。包括、市人大、市政府、卫生厅下发的文件,市直有关部门的来文等经局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以及市领导批示件、市政府下达的督查件等。 第五条 对本单位事项的督查。包括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局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工作部署、局领导对某项工作的批示及重要讲话等需要落实的事项以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等。 第六条 对市人大、市政协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重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拟办。对第四条、第六条督查内容,领导批示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局办公室督查部门登记、立项,按机要管理规定和公文处理程序运转,对第五条规定事项,根据会议纪要、会议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时限、要求等,经局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列入督查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照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立项。拟办意见确定后由局办公室进行立项。一般是一事一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为单位立项,立项时要填写《督查登记表》。 第九条 交办。交办采取《督查通知》的形式,由承办单位签字领取,特殊情况可电话或口头先交办后补手续。交办时应尽量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明确,便于落实。 第十条 催办。《督查通知》发出以后,督查部门要定期催办,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解决,促进督查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办结。收到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后,督查人员要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交办时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符合要求者,将上报材料综合整理,经局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市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重要查办件需经局领导审定签发)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多家承办时,有关单位将情况上报后,由局办公室进行综合汇总,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写出专题报告。 全部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材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第四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督查工作是领导行为,主要领导负总责,办公室主管,指定专人负责。对督查的事项要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并将督查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目标内容。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督查事项应从实际出发,讲求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上报落实情况应客观全面,不夸大,不缩小,有喜报喜,有忧报忧,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十四条 及时办理反馈。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 要求抓紧落实,按时反馈。工作程序中明确的牵头单位是负责组织落实并集中反馈的单位。牵头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限综合反馈落实情况。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要做到不压不拖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结,对于重大督办事项失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确保质量。从督查事项的落实到办理结果的反馈,每个环节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严防敷衍应付。局属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要经单位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审定签字,确保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濮阳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濮阳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责任目标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卫生系统的整体工作水平,确保、政 府和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市卫生局决定从2012年起继续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第二条 目标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卫生局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负责研究制订目标管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目标管理;审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并进行奖惩。 第二章 目标制订 第三条 目标任务由重点工作目标和日常业务工作目标、共性目标三部分构成。重点工作目标是、市政府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部署;日常业务工作目标是依据各单位业务工作特点和行业规范确定的工作任务;共性目标是各医疗卫生单位都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招商引资、节能减排、计划生育等方面。 第四条 目标制订遵循重点突出、内容完整、量化到位、操 作性强的原则。重点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由目标办结合相关科室统一拟定;日常业务工作目标由局各业务科室商责任单位拟定。对全年目标,由目标办汇总初审,最后由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执行。由局长与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年初签订。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五条 责任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每项目标的分值,依据完成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局目标办提出基础分解方案,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制订职责任务范围内工作目标的可操作性考评细则并实施考核。 第七条 责任目标考核采取阶段性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进行。对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局机关责任科室组织考评,其结果纳入年终综评。 第八条 凡上级业务部门组织考核的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再重复考核,其结果纳入年终综评。 第九条 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由局目标办汇总考核标准细则并提前下发,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集中进行统一考核。对难以统一进行考核的工作,由业务科室单独考核,交局目标办统一汇总。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年底各责任单位逐项对照与市卫生局签订的责任目标,认真检查总结一年来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自查自报评价表,连同每项目标执行结果的证明材料、受上级表彰文件报局目标办。 (二)实地考核。由领导小组在每年的半年和年底组织实施,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按照各单位签订的责任目标逐项评分。 (三)综合评定。按照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督查督办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局目标办依据各责任单位目标自查报告、考核小组实地考核结果、获上级综合奖励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汇总计分,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局党组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按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核人员对所考核结果公平性、公正性负全责。 第四章 目标奖罚 第十三条 实行加(减)分制度。对责任目标内或外的工作,凡受到上级部门通报表彰(批评)的,给予加(减)相应分值。 ⒈地厅级: 1分 ⒉省部级:2分 ⒊国家级: 5分 加减分以累计10分为限。 第十四条 对上级部署的责任目标外的临时指令性任务,依据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完成情况,酌情加减1----5分。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创新和贡献突出奖励制度。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综合目标管理结果使用: (一)依据年终综合考评情况,按得分多少依次确定目标管理优秀单位或先进单位。对优秀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综合考评情况作为年终对副县级以上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工作中市卫生局评价意见的主要依据,作为对科级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整体工作的评价依据。 (三)作为卫生系统推荐上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四)对优秀单位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在各项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 (五)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和主要领导个人及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对重点目标、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招商引资、节能减排、计划生育等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评先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主题词:制度 通知 濮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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