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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考核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所属和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县卫生局每年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严格按责任制兑现奖惩。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灾害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预案,并加强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医务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第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尤其是医疗机构中的患者疏散、撤离、救治等预案的演练和落实情况;
(二)门诊、病房等重点地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及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三)高压氧舱、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配电室、电梯、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安全保养情况;
(四)毒麻精神药品管理、放射源管理、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
(五)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的情况;
(六)有建筑施工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七)接收实习学生、进修医生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宿舍防火系统安全情况,重视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防火安全知识宣传,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在卫生系统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十二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立即如实报告。
第十三条县卫生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县卫生局对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通过新闻发布会、通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县卫生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卫生局考核督查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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