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卫生制度>《卫生局督查制度

卫生局督查制度

时间:2022-04-17 10:49:1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卫生局督查制度

广安区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卫生局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确保被许可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我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的股室或者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三)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等。

第五条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者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七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上述设备、设施实行定期检验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监测。检验监测合作的,发给相应的该检验监测期限之内证明文件,在该检验监测期限之内不得进行重复检验监测。

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九条 我局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卫生行政许可。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卫生行政许可,由主办股室或者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提出建议,局主管领导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局务会议决定。

第十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由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主办股室提出建议,局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局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注销的,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主办股室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

(一)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作出撤回、撤销、注销的书面决定,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负责送达;

(二)颁发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的,收回颁发证件或者在证件上加“注销”印章。

我局撤回、撤销、注销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我局公告栏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非我局颁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被我局依法查处的,我局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后五日内,由我局政务中心窗口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我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对我局许可事项的投诉举报,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或有关股室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我局有关办理人员的,由局监察室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我局建立统一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交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归档。

公众可以按照我局档案管理的要求查阅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卫生局督查制度】相关文章:

卫生局效能督查制度04-17

卫生局考核督查制度04-17

卫生督查制度04-17

值班督查制度04-20

卫生局制度03-23

县城卫生督查制度03-28

中学卫生督查制度03-28

单位卫生督查制度03-29

卫生检查督查制度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