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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党委议事制度
卫生局党组议事规则
卫生局党组是卫生局的领导核心。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党组的决策程序和日常工作制度,使党组的议事、决策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卫生局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制订本规则。
一、党组议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讨论和决定卫生局的重大问题;
3、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4、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指导卫生局直属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的工作。
二、党组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卫生局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书记要发扬民-主作风,善于集中集体的智慧,当好班长;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5、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党组议事范围
1、根据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卫生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卫生局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部署和贯彻意见,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并研究和解决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部署卫生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卫生局的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卫生局的工作总结。
4、研究、决定卫生局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方案。
5、研究、决定卫生局涉及全局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卫生局的人事任免和职级确定;讨论、确定拟请和县人大的人事任免及职级确定的提案;讨论决定卫生局相关人员的奖惩。
7、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增编进人事项、院内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动。
8、讨论决定卫生局重要物资装备的配备和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9、听取党组成员的工作汇报及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汇报。
10、讨论其它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党组议事程序
1、党组议事必须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3、党组会议召开前,主持人应当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者,便于与会人员作好准备。
4、党组会议必要时,可由党组书记根据议事内容决定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对党组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5、党组议事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提案(口头或书面)——提案人意见或主张——讨论、酝酿——主持人集中意见——表决——决定这一程序进行。
6、党组议事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方式可根据所议事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形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遇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应逐个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根据答复意见予以解决。
7、党组议事应由政治处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五、党组议事要求
1、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到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说明情况。
2、与会人员议事,应出于公心,体现民-意,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卫生局各支部、各部门的意见,有的还应组织论证,作出评估。
3、党组成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决策水平;要加强团结,不断增强民-主集中制观念;要克服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顾全大局;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整体效应,并自觉维护党组的威信和形象。
4、党组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后,全体成员及应无条件地坚决执行。各党组成员应主动按照分工及时传达、贯彻,并认真督促、经常检查,确保党组会议的决策得到全面及时地执行。
5、党组成员及列席党组会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
6、党组议事后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作出变动、调整的,分管的党组成员应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报告党组,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调整变动。
7、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当好党组的助手和参谋,协助党组对卫生局各部门执行党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宁乡县卫生局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本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职能职责,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宁乡县卫生局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二条重大事项议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确保政令畅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发挥领导班子整体作用和每一个班子成员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以会议决定体现领导班子意志,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行使决定权。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和异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全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制定我县卫生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
4.制定本局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5.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重要工作计划;
6.按有关规定决定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成立、合并、变更或撤销等重大事项;
7.制定卫生应急预案、政策措施;
8.研究重大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事项;
9.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大人事安排和异动内容包括:
1.局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2.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局机关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
3.局机关、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招聘;
4.其他重大人事安排和异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装饰、维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勘察、设计、监理、中介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2、3、4项规定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6.项目变更总量增加超过总投资额10%以上(含10%)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安排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2.单项支出数额1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或费用支出;
3.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项目;
4.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新增借款或新增债务;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件或突发情况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局长确定。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发出,由局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需要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机关科室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提出,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亦可由局长提出直接交给承办单位(科室)负责调查研究,启动决策程序。
第七条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组织相关科室或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掌握会议所需信息,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结合实际拟定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八条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与议题相关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参加。须有过半数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决定。
第九条提交讨论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或机关科室负责人或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并提出决策建议。
与会人员听取议题汇报和建议后应认真分析研究,有不同的意见要提出建议,无不同意见的要表明态度。
第十条重大事项在集体表决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报局长审定。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按发言顺序详实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并存档备案。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单位。
第十二条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科室负责组织执行。执行单位(科室)须根据各自职责和会议分工,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会议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和局监察审计科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应当采取跟踪调查、督促督办等方式,掌握决策执行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局长汇报。
决策执行中发现重大事项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并通过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和执行效果纳入分管领导和执行单位(科室)的年度考核内容。
在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对执行单位(科室)及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作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实行职责权力相一致的原则,在各自分工的职权范围内对一般性事务处理具有决策权。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和其他文件明确规定外的一般性事务的处理,涉及2个以上(含2个)分管领导或单位(科室)需要协调的,可由2名以上(含2名)局领导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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