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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明细

时间:2022-04-08 11:14:17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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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明细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目的是便于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已达到公职人员高效有序的履行职责。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明细,供你参考。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明细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明细范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明确公司的考勤办法,规范 公司的考勤、 休假管理, 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章 第三条 日常考勤管理 (一)管理部门 公司机关的考勤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负责机关日常考 勤的统计与管理。

  (二)考勤统计周期 公司机关的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考勤周期。

  (三)考勤方式 1.公司通过考勤设备进行指纹考勤记录, 指纹考勤是真实 记载全体员工上、下班工作时间的原始凭证。

  2.除公司高管及经总经理同意的特殊工作人员, 其他所有 人员上、下班都必须严格执行指纹考勤规定。

  3.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

  作息时间为: 夏季 上午上班时间: 8:00-12:00 下午上班时间:13:30-17:30 冬季 上午上班时间: 8:00-12:00 下午上班时间:14:00-18:00 4.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上午上班、 下午下班各录 入指纹一次,每天两次。

  1考勤管理

  5.录入指纹时间为上班前 30 分钟内, 下班后 30 分钟以内。

  6.上班时间需外出办理相关业务的,副总经理以下员工, 必须向部门副总经理汇报。

  (四)迟到早退 1.上班指纹录入时间晚于规定时间记为迟到, 下班指纹录 入时间早于规定时间记为早退,当日无数据为未上班或休息。

  2.无故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上,3 小时(含)以内按旷 工半天处理。

  3.因故未能及时进行指纹考勤者, 必须在 2 日内填写 《未 考勤说明》 ,说明未考勤原因,并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人 力资源部。

  (五)旷工 1.未进行指纹考勤,也没有提交《未考勤说明》的按旷工 处理。

  2.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7 天, 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 过十五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第四条 假期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日、 假日的休假。

  包括年休假、 婚假、 丧假、产假、工伤假。

  (一)全国法定公休假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全国法定公休假为有薪公休假。

  各种节日的休假, 按照公司正 式通知执行。

  2休假管理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 20 周岁,男满 22 周岁)结婚的, 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满 23 周岁以上,男满 25 周岁以上) 的,可享受晚婚假 7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 予路程假。

  5.婚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并出示结婚证原件, 提交复 印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6.婚假假期不含公休、法定节假日。

  7.员工休婚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 其它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三)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或自 幼抚养长大的养父母)死亡,可给予 3 天的丧假。

  2.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丧假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4.员工休丧假,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 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四)产假 1.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 98 天,晚育者加 15 天;剖腹产 的增加产假 7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 3 天看护假, 晚育者加 1 天。

  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3

  2.孕妇产前检查(凭医院证明) 、计划生育(实施避孕节 育手术凭医院证明休息) 、女员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 一小时) ,可按出勤对待。

  3.女员工怀孕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 (1)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 7 天。

  (2)满两个月不满 4 个月流产,产假不超过 15 天。

  (3)满 4 个月及以上,产假不超过 42 天。

  (4)产假假期含公休、法定假日。

  4.有合法婚姻手续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休产假或 陪护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福利保 障待遇不变。

  没有合法婚姻手续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休 产假期间扣发全薪。

  (五)年休假 1.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经营、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 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 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 休假计划安排。

  2.按司龄计算享受年休假。

  (1)员工司龄满 1 年不满 5 年的,年休假 2 天。

  (2)员工司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4 天。

  (3)员工司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年休假 5 天。

  (4)员工司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7 天。

  (5)员工司龄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10 天。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司龄满 1 年不满 5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10 天以上的。

  4

  (2)司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15 天以上的。

  (3)司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4)司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25 天以上的。

  (5) 司龄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 上年度请病假累计 30 天以 上的。

  4.公司高管年度绩效考核连续满两次优秀者; 为公司作出 特殊贡献的优秀员工可不受司龄限制,可享受 15 天年休假。

  5.年休假假期含公休、法定假日。

  6.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但不跨年度安排。

  以 1 天为单位起算, 不允许以小时或半天为 调休或请假使用。

  7.年休假为带薪休假,其他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8.如公司安排休假,员工不愿休息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如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可按照该员工日岗位基础工资收入的 3 倍支付该员工工资报 酬。

  9.年休假具有被优先享用资格, 即员工请事假或一般病假 可优先休年休假。

  (六)病假 1.住院病假 员工患病及非公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 凭病历及医院证明, 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

  在5

  公司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以内, 十年以上的为不超过 三个月。

  对超过医疗期仍未痊愈的,按事假处理。

  医疗期间公 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司龄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 (2)司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 七十; (3)司龄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 分之八十。

  2.无需住院病假 (1)员工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其它 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3) 每年病假最长累计期限为 30 天, 超过期限按事假处 理。

  (七)公伤假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6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休假 ( 1) 经工伤认定申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 可享受工伤假。

  (2) 员工受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原工资 和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劳动能力鉴 定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一般每次延长不超过 3 个月,累 计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事假 1.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5 天,全年累计最长期限为 14 天; 超过 14 天以上部分做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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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一天以内事前请假, 一周以 上提前三天, 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 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 长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均按日扣发全薪。

  第四章 第五条 请销假程序 (一) 除法定节假日和公司规定的假期外, 无论何种休假, 员工都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填写《请/销假单》 。

  (二)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员工 应当及时电话通知审批权人, 经审批权人口头批准后方可休假, 并于返岗后第一时间办理补假手续, 未办理补假手续或经核实 不符合休假条件的, 休假期间按旷工计。

  所有经批准的休假申 请,均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销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提前结束假期的,均 应于返岗后第一时间向直接领导申请销假, 由直接领导确认后 转至人力资源部销假。

  (三)审批权限 1.经理以下员工请假 1 天以内, 由本人提出申请, 报部门 经理批准。

  2.经理以下员工请假 2 天以上, 由本人提出申请, 部门经 理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3.经理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附则 请销假管理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法》及公司相关 政策、法规执行。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明细范文二

  一、考勤要求及程序 (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 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为严肃考勤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检查。

  (三)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工作人员每天上、下午上班时在门卫处的'考勤表上签到。

  (四)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免签手续。

  工作人员的免签单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 负责人的免签单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的免签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名。

  所有免签单必须在回单位上班后 一星期内办理完毕。

  二、有关处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一次扣当月全勤奖的 10%。

  (二)机关集中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或擅自不参加的扣发当月全勤奖的 10%。

  (三)事假每天扣当月全勤奖的 10%。

  (四)病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每天扣当月全勤奖 10%(20 年工龄以上扣 5%;30 年工龄以 上扣 2.5%) ,扣完为止。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明细范文三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 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2015】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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