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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赴外地应聘人员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方: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单位名称): 丙方(个人姓名):
根据国家人事政策,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聘用丙方,聘用期限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二、甲方负责代理丙方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丙方人事关系,为丙方出具有关证明和政审;根据丙方需要,为丙方办理职称确认、档案工资调整、工作调动、档案转递等。
三、乙方负责丙方在聘用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思想教育等,并按规定向甲方缴纳人事代理费每人每月20元整,按签订本协议期限一次性-交清,不得退款。
四、乙方与丙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关系按《劳动合同法》规范。
五、协议有效期内,丙方凭乙方出具的离职证明由甲方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六、本协议期满可续签,如期满后三个月内不办理续签或转移手续的,甲方不负本协议所负的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补充条款如下: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丙方: 地址:湖滨东路319号二层
邮编:361012 地址: 地址::
电话:5396622 5396632
传真:5396620
邮编: 邮编:
开户:建行岳阳支行
电话: 电话:
帐号:35101515001050000943(电汇时请注明缴款人姓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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