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外地
甲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传 真:
乙方名称: 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周毅
邮政编码: 400020
办公电话: 67698367
传 真: 023-67699728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实行甲方员工人事代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在本协议到期前30日未提出异议,协议期满后可按相同期限自动延续。
二、代理项目:
1、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单位及委托代理员工的相关信息材料,协助乙方获取甲方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2、应于每月12日前向乙方发出次月《代理人员增减变动表》,遇节假日提前两天。
3、提供员工当前基本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等资料,根据乙方书面审核意见核定附件:《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明细表》。
4、根据附件:《员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明细表》于当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代理费用(遇节假日提前两天),委托代理服务费:
(1)委托代理服务费依地区差异而实行不同标准,委托代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区,若甲方
乙方帐户资料如下:
户 名: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 帐 号:2312828869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江北支行
6、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地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随各地区当地政府公布的文件为准,由此带来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而乙方应于文件公布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文件的扫描件,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与甲方达成一致。
7、因甲方延迟付款致使各项社会保险不能按期缴交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办理委托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中断、封存甲方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
9、如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时,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为甲方员工按当地政策规定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新建、转移、合并、缴费、享受等手续;
2
2、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当地劳动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的咨询及服务;
3、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其相关的商业秘密;
4、协议期内,甲方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职时,须持有甲方的书面通知函,乙方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5、如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时,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五、其它: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各自担保其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合法资格、资质和能力,并相互向对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2、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对方的通知事项应采用本协议首页的通讯信息;双方预留的上述通讯信息改变时,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或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本协议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修订本协议;
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当甲方需要超出协议中所列服务内容时,可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附件协议,乙方按合理收费标准收取甲方服务费。
7、本协议一式二份,乙方一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8、本协议中的“附件” 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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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乙双方有义务不向第三者泄露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事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2017-04-26 09:03 | #2楼
甲方(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委托单位名称):
乙方: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提供便利,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招用的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人事代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有关服务,主要包括:
(一)档案保管有关服务
1、提供档案接收、验收、保存、转递服务;
2、代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委托单位变更手续;
3、办理各类证明,包括亲属证明、经历证明、存档证明、各类公证、政审等;
4、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服务;
5、提供各类档案材料的查询、复印服务。
(二)人事代理有关服务
1、代办集体户口申报、迁出手续;
2、代办结婚、购房、购车、社保卡、护照、签证等所需的户籍证明或复印《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若有需要可提供挂号邮寄服务;
3、代办申办公安局未刑证明,若有需要可提供挂号邮寄服务;
4、代办身份证挂失登记,受理临时身份证、正式身份证申办、领取业务;
5、代办兵役证明;
6、代办孕情卡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7、代办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生儿户口申报、迁出手续;
8、代办各类户籍材料的查询、复印;
9、代办各类其他业务,包括申请更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户籍信息及户籍材料遗失补办等;
11、提供办理社会保障卡有关的告知及所需材料;
12、代办父母投靠子女所需的审批材料和户籍材料。
二、甲方应按照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过程中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如员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应及时递交用工、退工证明等材料。
三、按照每人每年400元(档案保管200元/人〃年,人事代理200元/人〃年)的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招用的 等 名人员 (超过一名人员请随此协议书另附名单) 提供 年期的 □档案保管 □人事代理服务(请在有关服务前的“□”内打“√”),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共计 元,委托协议期间发生的所有具体服务内容不再另外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确认至今为止,委托乙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人员未曾参加任何非法、邪教组织。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甲方为所代理人员开具的退工单可视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延续,甲方应主动前来续缴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费。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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