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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机动车登记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本厂财务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鉴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和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鉴定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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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业务接待人员,并协助业务接待人员向车包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式后的再检及车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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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7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维修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给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台帐供管理部门检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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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性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和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式设备及注油调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调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使用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检测装制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竣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作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待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名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设有改造价值的可办旦报废手续清厂长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名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管-理-员归档,发便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2、工作时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开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作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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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程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11、按照《生产安全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教育
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2、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3、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开设备应由专人操作,班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开设备;
14、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5、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虫、腐蚀剂污染、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化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检验;
16、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水、防渗 、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7、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环境保护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制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极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汕、废渣、粉电、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场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五、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所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修车服务承诺
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作为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作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
2、对用户维修好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做出估价单、用户鉴名认可;
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可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的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
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忧解难,配备有出外救挤和拯救车辆的人员;
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
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包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做处理。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起全国统一施行2017-04-22 10:42 | #2楼
近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行新闻通报会,就公安部情况,通报新闻媒体。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第102号部令,8月16日颁布了《机动车辆登记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了办牌办证程序,推出了多项服务群众措施,是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规定。为了让广大群众知道、了解公安部第102号令的具体内容,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确保公安部第102号令的实施,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一是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直属各单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里,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并制定了详细的任务分解表。二是具体负责的车管所,已经做了各分所领导和机动车登记业务岗位民-警业务培训等8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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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其工作规范,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在那里呢?记者就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在10个方面。
1、调整了办结业务的时限:办理完毕新注册机动车牌证的时限由原来的五日缩短为二日;办理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变更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
2、减少并调整了业务岗位的设置,开展“一窗式”服务,减少中间环节,尽量缩短群众在车辆管理所的等待时间。
3、扩大了机动车号牌终身制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报废扩大到机动车转移和报废,即机动车所有人拥有机动车三年以上,在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4、新增了机动车转移换号: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换发机动车号牌号码。
5、取消了所有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各种机动车变更登记时,车辆管理所不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只对申请事项予以登记即可。
6、增加了质押备案: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该项业务主要针对典当行业。
7、增加了办理注销登记的内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或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8、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辆临时号牌的使用,这里包括了三个内容A、申请范围:机动车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期间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临时号牌。B、对机动车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三次。C、市内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15天。
9、减少了申请登记的表格种类,由原来的七种减少到四种,即《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10、增加了法律责任:重点规定了违反登记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102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①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③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④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⑤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⑦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10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02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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