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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制度
一、失业登记的办理:
凡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初次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携带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和证件、户口薄以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然后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经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发放、
二、失业对象的登记:
(一)初次登记未能升学的年龄在16至25周岁以内的历届(包括应届生)高、初中毕(修)业生按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二)初次登记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历届(包括应届生)技职校、大中专毕(修)业生凭城镇居民户口证明(集体户口除外)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三)初次登记的年龄在26周岁至退休年龄前的社会闲散人员(包括户口农转非以及迁入本市的人员)凭迁入本市非农户口(或家庭户)记录的户口薄等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四)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企业职工1996年6月后由就业转失业的,凭《接收失业职工通知单》办理失业登记;
(五)城镇退役士兵,2004年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失业登记;2004年前凭退役士兵证和苏州市公证处买断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六)因各种原因停业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出具的“个体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七)劳动教养现解教或被判刑现刑满释放的人员,应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解教或刑满释放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八)初次就业的残疾人员凭民政部门的残疾证、个人申请由街道劳动保障所(站)核实此同志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后办理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2017-04-22 14:52 | #2楼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根据《三门峡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人社就业[2011]20号)精神,现将办理全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时间:11月2日起
二、 地点:市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介绍窗口
三、 办证需要材料
<一>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三门峡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3、 户口本(首页,本人的那一页)复印件一份;
4、 二寸照片2张;
5、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一份;
6、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8、 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 户籍不在本地的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二>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三门峡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2、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 人事代理手册复印件一份;
4、 户口本(首页,本人的那一页)复印件一份;
5、 二寸照片2张;
6、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一份;
7、 高校毕业证书(肆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8、 其他:
①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② 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 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④ 失地劳动者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或(林地)证明; ⑤ 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⑥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⑦ 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暂住证)。
四、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 其他
1、 原办理过《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正在享受失业政策的继续享受到结束为止,享受其他政策的享受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1月1日起凭统一的全国《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准,其它证件一律作废。
2、 办证人员应如实填写《三门峡就业失业登记表》,提供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冒领现象的一经发现将停发所有证件。
三门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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