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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2-03-16 23:43:56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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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贷款、提取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调查、社会了解、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多种方式开展贷款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购房真实性的调查、个人征信调查、保证人的调查、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调查等。

二、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各科室、管理部应与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加强联系,认真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人购房情况,对与市级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

对于尚未纳入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房地产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四、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拨款程序,对于审批合格的一般应将贷款拨付到售房单位,申请人须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开户名和银行账号,并签字认可。

五、 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六、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程序,凡不经过我中心批准直接提前结清贷款的,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贷款。

七、对于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

八、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料保存流程,在贷款、提取金额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前,应保留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等资料的原件以备中心领导抽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2017年8月9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 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2017-02-21 18:13 | #2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改善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资金运行风险,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年限。在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单位合伙建房,以最后一次交房款收据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政府批准文书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贷款准入年限。在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在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单位合伙建房,以最后一次交房款收据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为准,一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自建、翻建、大修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政府批准文书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为准,一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

(二)调整贷款上限额度。严格执行国家“保一限二禁三”的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建房屋价款的80%;严格落实禁止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三)其他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同一套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项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同一套住房,只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且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建房屋价款。

三、建立骗提骗贷违规人员登记制度

对于恶意或蓄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并将其行为通报至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2017-02-21 18:14 | #3楼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7〕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2〕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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