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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各有关单位:
近期,一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规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法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条件,手续资料必须真实齐备。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本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出现本单位职工利用虚假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当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将对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勒令将其所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外,还责成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市纠风办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情况向全社会通报,并将使用虚假材料骗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3年内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各单位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对职工的法纪教育,切实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取公积金的通知2015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每次支取公积金需间隔12个月以上,今年3月公司统一办理时,部分职工因2015年5月份支取过公积金,此次未能支取。应职工的要求,人资部将于5月下旬补办一次公积金支取业务,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详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说明》)。各部门考勤员收齐并登记本部门提取公积金职工的材料,注明是否为首次支取,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将公积金提取材料和登记的材料明细交至人资部。
请大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提取材料,无特殊情况年内不再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继2011年后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限
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二、提取范围
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1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四、提取资料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卡;
5、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
(二)2015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提取资料提供。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或者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
(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理方式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本通知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执行。
铁路分中心结合业务情况和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境内各缴交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发[2015]18号)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
各所、处、(部):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4.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新身份证需要双面复印;
2.贷款提取的职工加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人)。
(单位名称请统一填写: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提供要件:
1.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缴款收据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
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最近三个月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的复印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5.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请符合以上条件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志,自行在网上下载表格并填写清楚完整,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所填表格和各种要件交与财务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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