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湛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范围及提取额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15〕137号)和《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由市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0%的;
(四)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发出的时间,职工及其配偶一年内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4次住房公积金(已办理自动划转还贷及建立《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提取备案的除外),但每年总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且不能跨年提取。若已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得提取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季提取,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缴存公积金专用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根据提取原因提供如下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票据(发票或收据)、银行对账单;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房批准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贷款合同、有还贷款记录的银行供楼(还贷)存折。若提前偿还贷款的,另需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贷的审批通知书;
(六)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护照;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3年未能再就业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十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并提供继承人、受赠人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书;
(十三)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令;
(十四)本市户籍职工迁出本市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材料;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证明材料以及在外市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十五)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和回原籍务农的证明材料;
(十六)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广州公积金可提取总额度的计算方法
按揭购买一手楼的,可提取总额度=购房合同的房款总额+贷款利息,这也就是说,一套房款总额为100万元的房子,若有20万元的贷款利息,则可提取额度为120万元,当然这只是提取上限,实际提取额度以个人公积金缴存数为准;
按揭购买二手楼的,可提取总额度=契税完税证中的计税金额(房价)+贷款利息;
职工已还清贷款款项、提供不了原贷款合同而导致无法准确重新核定可提取总额度的,可提取总额度=原提取登记证中已核定的可提取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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