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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销假制度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医院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制定《孝义市中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请各科室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工休假
(一)年休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已满十
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五天。
(二)休假要求:
1.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工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
2.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工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者;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者;
(5)当年休产假者不享受该年度工休假;
(6)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工休假。
4.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工休假;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含三个月),享受全年工休假的一半。
5.旷工一天扣除本人年休假的一半,旷工二天以上者,当年不享受工休假。
6.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7.工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但公休假日(即星期六、日)计算为工休假。
二、病假:
(一)职工请病假者,须经本院门诊医生检查出具证明并登记。凡因外出、休假、离开本市而生病者,需有当地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方可生效,原则上不准用电话、带口信形式请假。
(二)需长期病休的职工,由医务科牵头,指定专科医生作出鉴定,经院办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三)长期病休者,要求上班,仍由医务科会同有关专科医生提出意见,由院办审核,报请院长批准。上班三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病休对待。
(四)职工不得借病假,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事假:
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待岗处理。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到晚婚年龄,婚假3天(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4天(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丧假:
职工的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不幸去世,给予5天假期(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六、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为90天,剖腹产、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男26周岁、女24周岁)产假为105天。如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105天以内),产假延长5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七、计划生育假:
(一)为保障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实施,要求已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放置节育环,未放节育环怀孕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待遇。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休息7天(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中期(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休息30天(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2.女职工人流假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3.女职工怀孕满6个月后免值夜班。
八、休假工资待遇的规定:
1.除事假外,其他假期一律全额发放工资。事假工资按日扣除。凡假期超过三天者只发当月一半奖金,超过五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2.工休假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扣除。
九、请假手续:
(一)各种假期一律由休假人书面申请(需说明请假理由和期限,并附相关证明),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一天内由科室审批,报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一天以上由科主任签注意见,分管院长及纪检组长审批后,报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三天以上由科主任和分管院长及纪检组长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由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
(二)凡属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过期不归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十、以往医院制订的休假制度如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请销假制度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科室主任、护士长请销假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院科主任、护士长因公(因私)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请假范围
全院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一律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
二、请假审批程序
(一)全院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副科级以上领导因公(因私)离开**地区在疆内的,须提前3天内向医务科(护理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请假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请假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副科级以上科室领导干部离岗3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报院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系通常。
(四)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及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等同时请假、休假外出。
医院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医院规范化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职工日常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出差等,应将去向告知院办公室。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批准权限办理审批;续假的在销假前应办理相关手续。
三天以内,医院职工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各部门主任或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所有医院职工请假离开主城区至外地前须报人事科备案。
二、假期类别
在职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单位集体组织的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医院职工需持公立国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请假,经科室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确实因急诊时,需电话口头请假者,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及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应在婚后半年内休完。
(四)产假
1、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共 3 页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
2、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五)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六)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七)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八)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医院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分别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职工年休假须报医院人事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自己不休视为放弃。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新招聘职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事假
医院职工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电话申请领导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三、销假
1、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人事科备查。医院职工请假结束后,并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到人事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共 3 页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4、医院职工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相关书面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人事科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科室保管,作销假时用。
四、其他
1、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4、请假人在请假期间随时保证电话通讯畅通。
5、对未经批准、无故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超假、未及时报备、返回不销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同时与绩效挂钩。
6、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科室医院职工的休假时间,每年年初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医院办公室备案,以便统筹协调。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共 3 页
医院请销假制度
一、职工带薪休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从满年的下一年起,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待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凡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度休假后再请事假、病假超过以上规定者,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结业)后回院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4.本年度享受职工带薪休假的不再享受职工探亲假,或享受职工探亲假的不再享受职工带薪休假。
5.带薪休假期间不得奖金,停发绩效工资。
二、职工探亲假
1.探望配偶假
固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配偶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
1
未婚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按规定报销一次路费。父与母不在一地的,可以任选一方,如职工与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能够在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办理了结婚手续的职工,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待遇。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
凡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已婚职工,可以每四年给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不去探望父母,要求探望岳父母或公婆,经院领导批准,可以探望岳父母或公婆,但在本期探望父母的年限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4.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由办公室审定,以上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各种探亲假不得分期使用;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另行处理。
6.据经棚镇300公里以内的不享受探亲假。
三、婚假
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旗者,准婚假三天。如双方均已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可给晚婚假十五天。如有一方在外地工作,去外地结婚者,可按规定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待遇。
2
四、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在本旗死亡,一般给三天假。在外地者,可加往返路程时间。
五、工伤假
1.职工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2.按上级有关规定核实后,方可按工伤对待。
六、放射线假
1.直接接触放射线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放射假;
2.放射假标准为每人每年30天;
3.直接接触放射线的女职工自怀孕之月起脱离接触放射线岗位。
七、女职工产假
1.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为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为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途中时间另加。
4.按规定休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
参考文件:
1.国务院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内人薪字[1999]第19号《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xx医院
二〇XX年四月一日
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医院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制定《*****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请各科室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年休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已满十
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者年休假十五天。
休假要求:
1.医院各科室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
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休假。职工年休假必须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休假。
2.要求休假的职工,提前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由所在科室自行安排时间和次序,应将科室全部人员休假时间分散合理安排,避免大量人员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者;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者;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者;
(5)当年休产假者不享受该年度年休假;
(6)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7)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
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8)本年度享受年休假的不再享受探亲假,或享受探
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在本年度休假后再请事假、病假超过以上规定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旷工一天扣除本人年休假的一半,旷工二天以上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5.年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6.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二、探亲假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1.探望配偶假
固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配偶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
未婚固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
已婚职工每四年给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不去探望父母,要求探望岳父母或公婆,经院领导批准,可以探望岳父母或公婆,但在本期探望父母的年限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4.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由办公室审定。
5.各种探亲假不得分期使用;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另行处理。
6.探亲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三、病假
1.职工请病假者,须经本院门诊医生检查出具证明并登记。凡因外出、休假、离开本县而生病者,需有当地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方可生效,原则上不准用电话、带口信形式
请假。
2.需长期病休的职工,由医务科牵头,指定专科医生
作出鉴定,经院办审核,报请院长批准。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仍未恢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治疗证明的,应恢复工作,由所在单位根据病情酌情安排岗位。
3.病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四、事假
1.因本人或者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者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2.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岳父母(妻
子为独生子)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3.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
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4.事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五、婚假
根据《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到晚婚
年龄,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六、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为98天,难产(剖腹产)增加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男26周岁、女24周岁)产假增加15天。如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105天以内),产假延长30天。其丈夫是我院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1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
七、计划生育假
为保障育龄妇女身体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实施,要求已
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放置节育环,未放节育环怀孕的,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待遇。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30天;怀孕
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42天。
2.女职工流产假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3.女职工怀孕满6个月后免值夜班。
4.计划生育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八、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
无哺婴设施的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情况下,可在本人产假期满后自愿申请一年的哺乳假。哺乳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九、丧葬假
职工的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
母、公婆)不幸去世,给予5天假期。丧葬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十、放射线假
1.直接接触放射线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放
射假。
2.放射假标准为每人每年30天。
3.直接接触放射线的女职工自怀孕之月起脱离接触放
射线岗位。
4.放射线假包括法定假日及公休假日。
十一、休假工资待遇
(一)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往返路程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放射线假及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不变。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停发工
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停发工作
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停发
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按70%计发)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停发工
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按70%计发)
4.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5.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研究后作特殊处理。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额
工资。
以上所指基本工资是:公务员为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5.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
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四)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假期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取暖费、降温费照
发,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50%计发。
十二、请假手续
1.各种假期一律由休假人书面申请(需说明请假理由
和期限,并附相关证明),由科主任签注意见,一天内由科室审批,报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科主任签注意见,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三天以上由科主任和分管院长签注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由院办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
方能生效。
2.单位正职及正科级领导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5-10天(含10天)的,由卫生局主要领导审批;10天以上的,经卫生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单位副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5-10天(含10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卫生局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
十三、其他规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
2.委托他人或来电请假,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过期不归者;
4.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5.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未丧失工作能力,且无医疗机构长期诊疗证明,拒不恢复工作者。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工作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者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者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如未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当年绩效工资。
(四)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1.国务院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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