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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局保密制度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工作人员,机关及各二级单位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机关及各二级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工作机构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立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须参加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五、涉密人员须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法制观念。
六、涉密人员须与本机关及各二级单位签定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七、涉密人员离岗或离职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九、机关及各二级单位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担任涉密岗位工作人员。
达县农业局保密工作的基本制度
一、保密宣传教育制度。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主动与办公室配合在机关开办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强化保密工作意识。
二、检查调研制度。为了确保党和国家保密方针、政策、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每年在机关内部开展一次保密检查、调研活动,检查调研活动结束后,都要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检查调研报告,分送有关领导。
三、业务指导培训制度。认真履行对局属各单位的业务指导职能; 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组织举办涉密人员保密业务培训,强化对新涉密人员的业务考核。
四、失泄密事件查处制度。一般性失泄密事件,在接到报告的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要失泄密事件及时查处,及时报告。查处要按有关条例办理。
五、保密工作协调制度。要与公安、国家安全及县保密局等部门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系,发现重大失泄密事件,主动协调,共同查处。
六、保密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工作对局党组负责,每年要将保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一次,因工作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随时进行。
宜都市农业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密级材料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级文件资料;不携带秘级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秘级事项;不私存秘级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承办。各科室(中心)应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四、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秘件要在三五天内处理完毕。
五、局内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六、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七、翻印、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翻印、复印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翻印、复印时间、份数和发放范围,并和原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八、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各科室必须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销毁。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九、凡不易公开的工作业务等重要事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十、凡我局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需要提前解密的,由制发科室提出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解密。
十一、发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稿件,凡涉及引用内部统计数字、资料的,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十二、加强密码电报保密管理。要严格登记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定期销毁,严禁密报明传。
十三、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属内部会议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散播。
十四、加强微机保密管理。涉密材料完成打印后,要及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存放到安全地点。临时存放在微机硬盘中,要采取稳妥地加密措施,防止其他人调阅。禁止在能进入国际互联网的微机中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十五、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监控。计算机网络由专人负责管理,在网络中不得对外发布涉密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须经领导审核同意。要及时查阅网络运行情况,防止黑客攻击。微机中的重要文件、资料要及时制作备份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破坏。
十六、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损失、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胡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丹县农业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本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本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本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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