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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请假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必须履行请假制度。
二、一般人员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股室领导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三、各股室、中心、乡镇所负责人请假,二天以下(含二天)由分管局长批准,二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四、副局级干部请假由局长批准。
五、长期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一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请假人员必须填写请销假登记表,登记表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七、填写好登记表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副联留存股室,存根交局办公室存档。
八、请假期满后,必须拿副联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附:请销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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