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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请假销假制度
一、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
二、有病、有事要事先写请假条,按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存档,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确有急事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说明情况,事后履行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者,一律按旷勤处理。
三、严格请假审批权限。领导人员请假须经主任同意,并报请书记批准;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请假2天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者须经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必须主任同意,并经书记批准。书记或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由包单位县级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需经书记或批准。请销假工作由办公室造册登记,并例行手续。
四、一般情况下,中心工作任务或阶段工作任务没完成,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时期不得请私假。
五、婚、丧、产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全年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要有各级医院病历证明)、事假超过三十天,扣除年终工作考核奖金。连续旷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上报有关部门建议按有关规定处理。机关人员值班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予以考勤。
市纪委机关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制定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1、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3、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按程序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各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2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并报分管、副局长;3天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并报分管副书记;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并报分管副书记;2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的,由书记批准。、副局长请假1天以内的,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的,由市纪委书记批准。市纪委副书记请假由市纪委书记批准。
市纪委监察局统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秘书科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秘书科长批准;2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的,由书记批准。秘书科长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的,由书记批准。副书记请假1天以内的,由书记批准;1天以上的,由书记批准,并报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派驻纪检组书记请假1天以内的,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的,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知市纪委书记。
4、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填写《请销假单》,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市纪委干部室备案。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须及时销假。
5、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请假,请假时间已满但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6、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按公务员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7、市纪委干部室负责对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坚决公开通报曝光。
8、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局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局机关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局机关考勤实行签到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签到。
三、日常考勤工作由各科室负责,考勤工作应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考勤表,每月汇总一次。
五、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均应填写《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应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六、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七、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假期期满后,如需延长假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延长。
八、年休假可以冲销病事假天数。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年终考核时,请假情况将作为全年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一、本制度所涉内容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机关请销假制度
1、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科员请假半天由科长审批,请假一天由科长签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科长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由分管领导签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2、所有请假人员需将签批后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3、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所有请假必须履行正常签批程序,不得电话请假、口头请假、捎假等,否则一律视为旷工;有极特殊情况的,务必于事后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机关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系统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炎热季节7月—9月下午15:00—18:00)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二、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因公、因私两种,请假范围包括本市境内和出华阴市境。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股组级干部请假3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植保站、执法大队、农机公司单位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四、基层单位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须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组织部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五、机关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经组织部签署意见,经主管副同意后由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因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假满到岗时应向假条备案单位报告并销假。
七、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华阴市境内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八、所有工作人员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员按本单位计划执行;股组级干部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轮休,并按干部权限报告备案。
九、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十、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一例扣发本单位主要领导100元,同一个人发生2次以上,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并扣减单位年度考核总分10分,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年风险奖励基金。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期间(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双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上班(除病假外)。所有领导干部在休假期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十二、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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