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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擅自脱岗、串岗。临时有事外出,须向综合股打招呼。早退或擅自脱岗的,以旷工论处。
(二)实行上班签到制度,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时到综合股签到,班后20分钟签到簿由综合股股长封存。因公未到的,由综合股股长注明事由。
(三)因随机性任务需加班的,由综合股负责进行加班登记。节假日出差、下乡和工作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的,视为加班。
(四)全年累计旷工8天、事假20天、病假30天,只要达到其中一条,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五)考勤工作由综合股具体负责,每季度公布一次。年终汇总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请销假制度
(一)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要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两天以内,由分管副部长审批,两天以上由分管副部长签注意见,部长审批。副部长请假由部长批准。
(三)请假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假条交综合股,妥善安排移交好有关工作后,方可离开。假满后要及时到综合股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要提前向分管副部长、部长说明情况及天数,并向综合股打招呼,回单位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四)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而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中或事后要如实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五)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捎假条或用电话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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