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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的请销假制度,促进单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办理程序
(一)xx-xx局局长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须经分管副批准; 其他局领导(副调研员)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7天以内的须经局长批准,7天以上的经局长同意后须经分管副批准。
(二)各科室科长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5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三)局机关副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在3天以内的,经科长批准后向分管局长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办理程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5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并向局长报告;请假5天以上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
准。
各单位领导干部副职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请假3天以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分管局长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长批准。
三、其他
(一)正常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按照《XXXX职工休假办法》执行。
(二)凡请假人员需履行书面程序的,填写请销假登记单,由办公室备案,准假期限已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办公室销假,需续假者经向原批准人提出申请,准予后方可续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 、 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新招录试用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据xx《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奖惩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的累计69次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含年度各种奖励,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累计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评先争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
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全年病假超过30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勤纪律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孩子到办公场所;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微机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2、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3、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
4、到外地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2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
5、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人事科)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考勤情况由人事科每月公布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优、模依据。
7、外县(市)局局长离开本地区需向市局领导请假。
8、各事业单位按照此规定执行。
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纪律观念,转变干部作风,根据有关规定和政协干部职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上级部门或本机关统一组织的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原则上都要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
有关干部职工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请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时间上连续但分段审批的请假,作同一次请假处理。假期(产假、年休假)与法定假日、周未时间连接的,包括法定假日和周未时间。
3、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两天以上(含两天)由常务主席审批。各委室负责人请假:两天内由常务主席审批,两天以上(不含两天)由主席审批。
4、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非紧急情况,不得以打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形式请假。假满或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请假和续假手续应及时交行政办备存,行政办在考勤记录时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假条方可算作请假。因事需出办公室办事的,必须给行政办打招呼,否则视为中途脱岗。
5、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同旷工,旷工除按考核办法扣分外,还要扣除当天日均工资。
6、建立干部职工上班签到制度,准确记载干部职工的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干部职工最迟签到时间必须在规定上班时间后5分钟内,到此时间未签到的,一律视同迟到。
7、因公外出离开县城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其签到手续由其工作人员负责。
8、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
9、到岗及请销假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办公室要不定期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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