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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事处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书记、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书记、副院长请假,书记、院长审批。
2、各支部、所。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书记、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章制度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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