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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3-04-28 16:54:44 路燕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职工请假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教职工请假制度(精选12篇)

  教职工请假制度 1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常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交校长室批准并备案。

  2、请病假一般在前一天或当天上班前向校长室请假,病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须持医生证明和开出的'病假单。如遇急病,可先打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但事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3、请事假要事先写好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如遇特殊情况要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4、未经请假,或请假后没有批准未到校上班的,视作旷工处理。

  5、教职员工结婚、生育、丧事假均按规定给假并办好请假手续;若超假,应续办请假手续,按相应的病事假处理。

  6、请病假者,须把课务工作向教导处交待清楚,便于学校安排工作;请事假者,要事先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

  7、教师外出参加经学校同意的学历进修,计算机、英语培训等,也要填写请假单,并须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未协调好课务的按事假处理。教师因公外出一般提前报教导处,安排调课,若情况特殊再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8、教职工上班时段内临时外出(半天以内)不影响课务的,须口头向各办公室主任请假,办公室主任、中层以上干部须向校长室口头请假,凡临时外出均须于门卫处做好进出登记。

  9、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要继续请假的要按上述程序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连续半个月以上,学校应安排代课老师。(由教导处提出初步意见,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职工连续病假较长时间要求恢复上班,须凭医院证明,经校领导批准后正常上班。

  11、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2、办公室主任和门卫值岗人员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好教职工出勤情况统计表、进出校门登记表。

  本制度经四届十一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 2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正式员工和外用员工。

  二、请假程序:

  1.病假:个人向学校校医说明身体状况--校医提出看病建议或直接陪护病人到医院就诊--病人根据医院的住院或请假证明向学校医务室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医务室根据病历情况和有关住院收费、医药收费或赴外地的车票等凭据,经审核后签署同意意见后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相关病历、收费单据、车票等材料后签字--交学校办公室主任(校长或分管领导)审批――相关请假材料留办公室存档。如果请假人员手续不齐全则不准予批准请假。学校一律不接受电话请病假或委托他人请病假。

  2.事假:个人必须以书面材料详细说明请事假的具体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交学校办公室主任(或校长)审批――相关请假材料留办公室存档。如没有说明请事假的具体原因则不准予批准请假。学校一律不接受电话请事假或委托他人请事假。

  三、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县、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如弄虚作假请病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五、教职工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请假完毕应当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办理销假手续。一旦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在外地医院治疗的,请假结束后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医药发票、疾病证明)和往返行程票据交校办审核方可确认请假手续齐全,否则先前准予的请假按手续不全或弄虚作假请假予以注销并按旷工处理。

  八、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期(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请假(事假、病假)在3天以上的,由校长或办公会审批。

  2.婚假、产假、丧假请假天数按国家政策由办公室审批请假天数。

  3.连续请1个月以上的病长假,由校办会审批,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执行。学校不接受连续请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年以上的请假。

  九、其它: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予以解释。

  教职工请假制度 3

  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病假、事假及探亲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请病假的程序

  1、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中山大学校医院证明(按南北校区人员医疗关系,分别指南北校区门诊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也须校医院签署意见),无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病愈后及时补假。

  2、教职工请病假3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需报人事处备案;4—15日的,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15日以上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其它

  1、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情况属实的,可继续休病假,并每年向学校递交一次专家小组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专家鉴定小组认定为可上班的,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校医院须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者,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愈后上班,原则上不实行半日工作制。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事假

  全体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书面申明理由。

  2、请事假7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需报人事处备案;超过7日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确实需要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

  三、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一年一次);与父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亲的待遇(四年一次)。“不住在一起”指住在广州市行政区划以外。

  2、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上一条规定,可在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3、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配偶所在单位出具配偶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件。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探亲之列。

  (二)探亲假的待遇

  1、可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标准为火车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负。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2、我校教职工一律安排在寒暑假享受探亲假,各单位的人事秘书根据以上探亲假规定,于寒暑假后的一个月内报本单位可享受且已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名单,逾期不予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不受理出国探亲的申请。凡要求以此名义因私出国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四、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5天;实行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且初婚的,增加婚假10天。

  2、丧假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一般不得超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丧假。的配偶或父母。

  5、父母已去世的侨胞、台胞职工可出国探望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如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6、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港澳同胞眷属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国探亲待遇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假期按照国内职工探亲有关待遇。

  7、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按国内职工事假规定申请事假。

  七、其它有关事项

  1、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一般不再同意教职工探亲假的申请。

  2、本文件中涉及的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但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3、校内津贴的发放遵循在编在岗原则,因事假不在岗7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事假7天及以上)的,因其它假不在岗15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请假15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校内津贴。

  4、各类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工龄等,按现行政策办理。

  5、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6、寒暑假期间,流动编制职工、B系列聘任职工、合同职工等按聘任合同或聘任单位的要求休假。

  7、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考勤,人事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8、利用病、事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9、以上规定,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各附属医院员工的请假、准假和销假手续可由各自的人事部门办理,不需报人事处审批;但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教职工请假制度 4

  一、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迟到一次扣2元,早退或中途离岗一次扣3元。

  二、凡因病、事不能工作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 5天以内须持区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向负责考勤的校领导请假;因病请假5天以上的,须向学校校长请假,并由校长会议研究。因事请假2天向分管校长请假;因事请假2天以上的须向学校校长请假,并由校长会议研究。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情不能到校请假,可用电话请假或请人代为请假。

  三、教职工请假,须先到教务处调整好课务,再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批准请假时间已到仍不能回校上班的,应及时续假,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凡未经相关领导批准而擅自休假的,或休假假期结束仍未到到上放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病假一天扣6元,请事假一天扣10元。旷课一节扣10元,旷工一天扣50元。

  五、符合法定婚龄的职工可请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可请假15天。

  六、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法定产假为3个月,剖腹产者产假增加15天。产前可请假15天,按产假计算;凡产前超前请假或产假结束后继续请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产假如逢节假日,不再延长假期。请产假必须出具医院关于小孩的出生证明,按小孩出生时间计算产假。

  七、怀孕流产的要出具区医院证明。三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给假一个月,六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期一个半月。

  八、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给假4天,奔丧去外地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非直系亲属病故,原则上不给假。

  九、凡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等人员,同样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制度 5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须事先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因不可预料的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和相关领导电话请假,回校后应在当天补办请假手续,超过一天未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请假时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凡未办理手续且未得到批准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者,必须事先向校长请假。大型检查、学校重大活动、质量检测、监考、阅卷等活动期间,请假必须由负责此项活动的领导批准再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副校长室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3.请假七天以上按规定报上级审批。

  4.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5.中层干部外出办公事必须事先向校长报告。

  四、请假的程序

  先到分管领导处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由请假期间课务(或其他工作)委托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最后将请假条交至校务办公室备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动等仍需正常履行请假手续,按出差处理。

  六、凡未按规定请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的,由请假人负责。

  七、超假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课)处理。

  教职工请假制度 6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教职工各类假事。

  第二条: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方可请病假。

  (一)病假须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且病历奇全。

  (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三条: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一)请事假必须经校、处(室)领导批准。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0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第四条: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一)婚假为3天。晚婚(女满23周岁、男满24周岁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间享受全部工资待遇。

  (三)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准于2天假期。

  (五)在规定假期内,事先调好功课,不影响月勤奖;超过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丧假: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一)丧假为3天。

  (二)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六条:产假:

  (一)女教职工享受产假90天,哺乳假六个月。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自动顺延。哺乳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顺延。

  (二)产假基本工资照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第七条:旷课: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未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二)旷课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并取消各种福利待遇。

  (三)经常旷课,由学校视其情节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课10天或累计1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职)15天或3个月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第八条:学习、培训:

  (一)外出学习、培训、开会,须凭有关文件通知,经学校教导处审批并填写《事假调课报告单》。

  (二)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开会请假不计缺勤但不能前伸后延,规定假期外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三)本人自愿在校外进修,学习,但未经学校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批假权限:

  (一)凡请假(除病假外)2天以内(含),由教导(或总务)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中层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

  (三)请假必须事前填写《事假调课报告单》,在教导处备案。

  第十条:准假原则

  (一)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外,凡要请假的必须在安排好功课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擅自调课者,均旷课处理。

  (二)凡是事假,临时电话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除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课处理。

  (三)请假期满要及时到相应科室销假。

  教职工请假制度 7

  一、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请假一般手续由个人申请,学校校长室审批。

  (二)凡需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和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及病休证明。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0天以内的,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即国标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其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或减发。

  四、带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亲假: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二)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1-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

  (三)产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假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五、有关事宜

  (一)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按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处理。

  (二)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旷职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标准为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十分之一;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职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论处,并按规定到市教育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或辞退手续。

  (四)本规定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教职工请假制度 8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教师请假。请假一天,由年级主任审批;请假两天至三天,由分管年级的副校级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职员工人请假。请假一在,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两天至三天,由分管处室的副校级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二、请假程序

  (一)教师请假。教师请假一天,由年级主任审批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教师请假两天至三天,先由年级主任审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级领导审批,最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教师请假三天以上,先由年级主任审批然后由校长审批,最后请假教师把请假条交到各年级的教务员处进行登记。

  (二)职员工人请假。职员工人请假一天,由处室主任审批,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处室主任;职员工人请假两天至三天,先由处室主任审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级领导审批,最后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的处室主任;职员工人请假三天以上,先由处室主任审批然后由校长审批,最后请假人把请假条交给相应的处室主任。

  (三)请假条归档。在每月月底,教师的请假条由各年级的教务员统一上交行政办公室,职员工人的请假条由各处室上交行政办公室。

  三、请假期间工作量的计算

  (一)公假,不扣课时津贴。

  (二)私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以学月为单位,请假一天到两天,不扣课时津贴;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按学校规定扣课时津贴。

  四、补充说明

  本补充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教职工请假制度 9

  1、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天者,要向校长请假;请假时间若在一天以内,前勤教师要向教务主任请假,后勤教师要向总务主任请假,职员一律向校长请假。

  2、请假并经批准的,要到教务处和级部主任处填写请假记录和调课通知单后方可离校。回来时要办好销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捎假和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3、每学期事假不超过5天。事假3天以内不扣分,超过3天,每8节扣考核分20分,请假超过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节扣款5元处理。特殊情况下请假(如期中、期末考试、重大检查、集会等)加倍计算。请假未满3天的,奖励相应出勤分数。

  4、有住院证明方为病假,病假超过两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5、婚假7天,产假3个月,晚婚者产假5个月;丧事直系亲属3天,超过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

  6、校集会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请假。

  7、请假要填写调课通知单,并提前1小时通知替课教师,将通知单交级部,否则作空堂处理。

  8、接送孩子上幼儿园每次准假15分钟,作事假处理。哺乳孩子的教师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哺乳时间(孩子一周岁内)。

  9、函授学习,要有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否则不予准假。对未取得大专或大本学历的`函授学习时间不作事假处理,其它学历的学习作事假处理。

  教职工请假制度 10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使教职工请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型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需凭公费医疗规定的就诊医院的病假证明,向学校领导请假。

  2、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需向学校领导说明情况,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的假期。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由当事人提出婚假要求,学校均按法定假期给假。符合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婚假为15天。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死亡),给假1—3天,赴外地奔丧,酌情给路程假,因故延长必须请事假。

  5、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的法定产假为90天,难产和剖腹产根据医院证明适当增加产假天数(15天以内)。25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小孩为晚育,可增加产假14天。小产假,根据医院休假证明而定。寒暑假可以顺延。

  6、公假(出差)。参加上级会议和外出培训、学习人员,应按文件或通知时间,按时出差按时返校,不得超时,违者作旷工论处。 对各类假期,以上级规定为准,若有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二、请假手续:

  1、教职工凡要请假都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教师报教务处安排好课务、后勤人员报所属处室主任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急事或急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先电话请假,但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事后补办手续。

  2、病假(1天凭疾病诊断书、2天以上凭病假证明)和产假必须凭医院证明请假,请假时注明返岗上班时间。

  3、假期满后,确需继续请假的,则要持相关证明或有充足的理由办理续假手续。

  4、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影响正常工作的均以旷工论处。

  三、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1-2天直接向主管年级校级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向校长请假,中层以上干部一律向校长请假。

  2、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行政会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

  3、 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县教育局请假。

  四、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

  每月必须定期向单位汇报疾病治疗情况,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病假超半年者,当年不予考核。

  教职工请假制度 11

  一、事假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原则上不予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婚假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含节假日、3天法定婚假)。超过规定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不得超过15天(以医院预产期证明为准),难产的,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凭医院证明、病历记录),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限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内计算。产假期满,如身体没有复原,不能从事工作的,要履行请假手续(需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明),其超过假期与病假处理相同。

  2、配偶生养,男方护理假为3天。

  3、因避孕失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流产假。因拒绝采取避孕措施,造成意外怀孕而需要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

  凡属生病或受意外伤害,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本人或亲属持就诊医院的ldquo;疾病诊断书rdquo;办理请假手续。超过医院建议的治疗休息期,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发票等相关证明),需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丧假,准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丧假,准假1天。其他情况按事假处理。

  六、生日假

  教职工整十岁生日,准假1天。

  七、公出假

  1、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校长室及各职能部门,可以临时安排教职工外出,但安排结果必须及时报负责考勤的学校领导。

  2、教师因会议,进修等原因,需持会议或培训、考试通知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3、教师公出逾期不归,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八、请假批准权限及待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教师因事因病请假,一天由校长批准,一星期之内由教育助理批准,超过一星期须报教育局人事科书面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因病附二级甲等以上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长签字批准。除特殊情况外,3天以内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课务和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当面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需要补办请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婚假、产假、丧假、公出假在规定的时限内享受学校各项福利待遇。

  教职工请假制度 12

  1、教职工在学期中途原则上不请事假。

  2、教职工因事、因病确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旅行请假手续,填好请假单。因病请假必须持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请假。

  3、请假在半天以内,有所在处室(教导处、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4、请假期限超出学校批准范围的,经校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以便确定人员代职、代课。

  5、婚丧、病事假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办理续假手续。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逾期不归,又未经校长同意续假者以矿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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