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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协调小组总结
一、全年工作回顾
2015年度,新冶市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参与下,协调领导小组努 力发挥协调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健全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案协调工作机制,发挥了积极的协调联运作用,协调配合意识进一步增强、信息线索传递进一步主动、办案手段优势进一步互补、办案综合效应进一步彰显。2015年度,在协调领导小组的精心组织下,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市检-察-院、市审计局顺利侦破了原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陈谷等重大违纪违法案、新冶市经济开发区徐家铺村支书张绪坤等贪污、受贿案,全年共立案侦查16件16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件9人,经新冶市人民法院审判快审快结,到目前为止已对8人作出有罪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全年工作亮点
1、各成员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协作办案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年以来,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对全市协调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各单位都思想统一,充分认识到了反腐-败协调工作的重要性,都能按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要求,做到信息互通,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去年在对徐家铺村支书张绪坤等贪污、受贿案判决之前,市法院副院长组织法院刑庭负责人、检-察-院起诉科负责人一同到市纪委听取办案组领导和成员关于涉案人员配合态度、认罪态度的意见。2015年新冶市公安局及时将查办的3起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治安案件信息提供给新冶市纪委,市审计局向市纪委移送了新冶市房产局的违纪线索,在执纪执法部门办理案件时,市组织部和人事局都能及时提供涉案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信息。2015年各成员单位协调办案意识都进一步增强,都能切实履行反腐-败协调工作职能。
2、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反腐办案手段得到进一步互补。 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协作办案中是一中相互配合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基础上的一种有机组合。在去年协作办理的几起反腐-败案件中,纪委、检-察-院、法院、审计局等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优势,充分利用各自办案手段,相互拾遗补缺,堵塞漏洞,缩短了办案时间,降低了办案成本,确保了办案质量。检查机关在办案中有阻力和干扰,需要纪委协调时,纪委全力进行了协调。纪委办案时遇到 “非党员、非行政监察对象”涉案,需要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取证时,检察机关也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给与了配合。
3、各单位协作办案人员能吃苦耐劳、克难攻坚,办案活力和效果得到进一步得到彰显。 在去年协作办理的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陈谷等重大违纪违法案、新冶市经济开发区徐家铺村支书张绪坤等贪污、受贿案中,纪委、检-察-院、审计局办案人员能吃苦耐劳、克难攻坚,始终战斗在反腐一线岗位上,各参战单位办案人员都能发挥主人翁精神,将协作办理的案件当作自办案件,在办理案件时积极参与,全力以赴,有些同志一连几个星期没有回家,始终坚持在办案工作点克难攻坚,办案人员的这种能吃苦能战斗的精神和不突破案件不罢休的决心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造成了强大的压力和态势,办理的几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4、制度得到规范,协调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
2015年4月,新冶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向各成员单位转发了《黄石市黄石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加强反腐-败案件线索移交、情况通报和移送处理协调的意见》的通知,印发了
《新冶市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日常工作联络机 构和联络员名单》,2015年4月,新冶市反腐-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成员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强调了新冶市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新冶市反腐-败工作长效机制。
三、全年工作存在的不足
1、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动和共享仍需进一步加强。个别单位还没有完全打破“条块分割”的工作观念。
2、反腐协作制度执行方面仍需加强。去年,新冶市反腐协调小组在执行反腐协作制度方面总体来说做的较好,但仍有不足之处,如每季度一次的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四、2011年工作思路 2011年,新冶市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将继续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市政府的部署,围绕大局、服务发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市实现“两争一率”目标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
1、更进一步完善联系沟通机制。
2011年各成员单位要完善反腐-败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发挥1加1大于2的合力优势,这里我们强调一下,对于我们纪检监察机 关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我们一定会及时移送;检-察-院的渎侦、反贪部门所侦查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材料要及时报至检-察-院纪检组,再由纪检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法院对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也要通过纪检组及时移送到市纪委进行党政纪处理,要做到随判随送;公安局各部门查办的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治安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纪委,公安局纪委要担负起这项工作,要注意收集、统计和筛选公安系统包括各派出所查办的所有涉及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报送市纪委;审计局要将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进行审查处理;组织部要将在组织考核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交由市纪委进行审查处理,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还要认真落实对于给予党政纪处理或法律制裁的违纪违法对象的装档、工资职级等待遇的执行,该除名的除名,该降级的降级,该降职的降职,要做到及时办理,不留死角。 这里我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违纪违法对象的身份认定问题。违纪违法对象是否国家公职人员,各执法机关应该能够确定,对于涉及对象是否党员,各执法机关不太注重,可能在案件移交时出现漏洞。对于这个问题,我希望各单位的具体办案部门要通过渠道查询求证,或者交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待身份确定后,再进行移交。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全市重点案件及案件线索办理信息,搞好工作衔接。要健全完善移送制度,加强对案件和案件线索移送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实现执纪执法工作的衔接统一。
2、更进一步提高突破大案要案能力 市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及审计机关的力量,更进一步提高协作突破大案要案能力,营造合力反腐的工作氛围。
一是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要根据案件性质和进展情况,及时通过会议组织协调有关事项,有效整合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办案手段,共同参与办案,缩短办案时间,降低办案成本,确保办案质量。
二是及时沟通,协调一致。在办案过程中,执纪执法机关在案件管辖、案件性质、处理方法、办案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时,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协调,避免不必要的“内耗”,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互相支持,增强凝聚力。在协作配合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调查取证、缉捕案犯、起诉审判等具体业务上,要互相尊重各职能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做到协调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尽可能提供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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