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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现就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
1、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反腐-败斗争形势,研究对策,向提出具体建议和措施,协助抓好反腐-败工作部署。
2、在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发挥职能优势和工作积极性,加大查处大案要案和源头治腐等重点工作的协调力度,分配需要由各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形成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
3、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查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5、联席会议由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可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或直接与有关成员单位磋商解决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6、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精神,总结交流有关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联席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与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与会各方,并由市纪委负责督查落实。
(二)协同办案制度
8、建立反腐-败大案要案协调工作机制,需要几个单位共同查办的重要、复杂案件,可提请市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牵头单位和协查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及时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力度。
9、各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应及时通报重要案件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实行资源共享。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及到党员干部的问题,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在行政执纪执法中发现的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触犯刑律3 或其他行政法规的,应主动将案件情况通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10、在保证各执纪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协调解决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在重要案件的调查、移送和定性、处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三)检查督办制度
11、组织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重点督查牵头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对组织协调中布置的任务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
12、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报告。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督促认真整改,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健康发展。(四)信息综合反馈、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13、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和反馈等工作。
14、建立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汇总和定期反映反腐-败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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