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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2]24号文件)和2003年8月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关于“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权责”的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多次召开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会议,认真听取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了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明确了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职责。现将《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附件2:《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 协调 机构建设 通知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1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2]24号 )以及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1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各市州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二)协调解决全省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重大问题,并提出决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我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协调全省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建立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七)建立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制度。
第三条 领导小组工作由主管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主持,成员单位由省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和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单位和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同志担任,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等有关部门选派的领导小组联络员参与办公室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协调跨部门、跨地区和综合性管理事务;(二)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三)负责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四)负责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联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布置和交办的相关工作;(五)协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联合执法行动和试点示范等工作;(六)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具体工作事宜,组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和交流;(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交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就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对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形成的决议,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每年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沟通各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和信息通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知识产权有关书面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予以汇总,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附件2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2]24号文件 )以及2003年8月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知识产权局(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开展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指导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三)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计划,综合管理全省知识产权工作队伍。(五)指导市州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县、区试点工作。(六)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试点示范工作。(七)指导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专利技术市场。(八)制定有利于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管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九)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十)负责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履行对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贯彻执行国家商标法律、法规,拟定全省贯彻商标法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与本省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以及全省商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二)参加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三)加强全省商标的管理,加大商标执法力度,强化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打击假冒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四)开展全省商标战略研究,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组织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初审推荐。(五)开展商标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从源头杜绝商标违法行为的发生。(七)会同其他知识产权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合同监管以及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八)指导和管理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九)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省版权局(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拟订本省有关著作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参加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单位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三)开展著作权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行政执法工作。(四)查处损害公众利益的各类著作权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五)负责监管本省作品登记、审核工作。(六)负责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构的监督工作。(七)负责监督、指导本省涉外版权贸易工作。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年度计划,指导市州制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三)加强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专利技术的,要求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四)扶持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知识产权与全省科技、教育、文化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衔接和协调。
五、省经济委员会(一)将全省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经济发展战略中去,对经济工作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研究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列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立项的重要内容。(三)促进企业、行业协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四)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重点领域的企业和行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五)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六)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将知识产权列入企业经理、职工培训内容。
六、省商务厅(一)加强与外经外贸有关的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出口企业对专利产品、商标等开展国外申请、注册、认证等工作,维护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二)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引导企业注重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确认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核工作,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全省涉外企业知识产权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对外贸易中涉及侵犯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四)加强对出口商品、出口-技术状况的调研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分析研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及最新规则,适时提出促进进出口产品、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五)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外经贸管理干部和外经贸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加入WTO后企业和外经贸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六)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外经贸(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七)对流通行业知识产权实施行业管理。在商贸物资流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查验核实等管理制度。
七、省教育厅(一)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全面提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二)研究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和保护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高等学校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三)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专利技术的保护和实施,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四)指导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五)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八、省科学技术厅(一)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研究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 (二)增加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 (三)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省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五)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六)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七)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八)切实履行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科技合作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九、省公安厅(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济犯罪案件。(二)及时查处妨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抓紧审查,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反馈情况。对受理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经审查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十、省卫生厅(一)认真贯彻执行《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二)组织宣传和培训与卫生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三)依法调处与卫生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卫生类国家秘密技术。
十一、省司法厅(一)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普法教育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培训的内容。(二)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三)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二、省财政厅(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财税支持政策,拟定地方政府知识产权财政优惠政策。(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财政支持项目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在向国内外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上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三)加强知识产权事业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审批知识产权收费项目,参与制订、调整收费标准,管理收费票据。(四)参与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研究,将全省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国民经济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范围,对财政立项中的重大知识产权建设项目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人事厅(一)将知识产权系统的专门业务培训纳入全省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二)将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的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依据之一;在选拔和确定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博士后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等工作中,将知识产权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拟定促进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政策及措施。(四)配合做好全省知识产权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一)研究制定全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将知识产权与专利信息网发展计划纳入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支持知识产权与专利信息网建设工作,协助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三)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引导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省信息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四)加强国际互联网的域名管理和邮电、电信和移动通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五)会同其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十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和完善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快农林作物育种技术持续创新和产业化发展。(二)依法查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积极实施专利战略,提高农林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水平。(四)制定农业、林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无公害农林产品、绿色食品、农林产品标准化、畜禽品种、农作物品种、园艺作物品种、林业品种、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以及其他农林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六、省文化厅(一)加强对全省音乐、舞蹈、杂技、戏剧、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民间文艺等文化艺术产品及电子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拟定全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三)依法查处文化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国有资产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指导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统计,对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的评估、处置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八、省广播电视局(一)制定广播电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广播影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指导、督促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建立、完善广播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组织广播影视系统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播放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广播电视中的专利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十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会同知识产权等部门,跟踪研究国外专利与技术标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制定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对策和建议。(二)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名牌产品的评审和评价体系,推进全省名牌战略,切实保护名牌产品。(三)引导企业把专利战略、人才战略与标准战略结合起来,并以核心专利为依托,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四)组织原产地产品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原产地保护违法行为。(五)加强产品的防伪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新药、新生物制品、中药保护品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同时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二)指导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十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关于国防知识产权(国防专利条例等)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和实施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战略。制定我省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三)开展知识产权、国防专利条例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培训。(四)加强对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国防专利中心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十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二)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交流沟通,研讨、交流典型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三、长沙海关(一)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二)加强与知识产权各部门的联系,调查分析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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