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值班制度
1、镇机关值班实行领导带班轮流值班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以安排的值班表为准,每班为昼夜24小时,次日上午8时为交接-班时间,节假日、双休日照常值班。
2、值班当日,带班领导要根据情况自行安排,保证全天值班不断档,夜间值班全部到。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及时接听电话,准确传达信息,做好值班记录,负责上传下达,处理突发性事件,机关安全和值班室卫生和信访接待化解等工作,确保机关财产不丢失、不损坏。
4、值班人员处理突发性事件和信访案件时,应及时依次向带班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解决问题。
5、值班记录要详细、准确、真实,要将接收时间、事由、办理、处置内容、交办时间、交办人、交接-班事宜以及值班领导、值班人的签字等内容详细记录。
6、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严禁值班期间空岗、缺岗、断档、喝酒、赌博、打游戏等。
7、因特殊情况不能夜间值班者,须向值班领导请假并安排好顶岗工作。若无故不值班或擅离职守者,被上级督查机关发现或镇主要领导发现,造成工作失误或机关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机关值班制度
一、街道机关值班人员由党政办具体负责安排,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上墙公布。机关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按照上午8:30晚上6:00交接值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因生病、临时外出、学习、开会、休(事)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由本人报请带班领导批准,由各科室自行负责调剂。
三、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值班电话接听和记录,及时上传下达和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做好机关内的安全保卫和检查工作;落实好街道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值班人员要积极主动参与发生在辖区内涉及和影响辖区单位正常办公、生产以及居民群众安全等事件的处理。遇一般事件,值班人员向带班领导汇报,按带班领导的指示处理;遇紧急事件,值班工作人员可直接报街道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的指示令迅速处理;遇重大事件,情况紧急的,直接报街道主要领导处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直接通知公安、相关单位等部门。
五、保持值班室电话畅通,严禁在值班期间内打私人电话长聊,严禁擅自将值班室电话转接至其它通讯工具,以免影响对外办公的联络通讯。
六、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卫生、整洁,自觉维护好值班室的卫生秩序。
七、值班实行补休制度,正常工作日值班按1天/班核计,节假日按2天/班核计算。补休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一周内补休完毕,逾期不予补休。
八、值班人员被上级机关督查发现问题一次,从年终奖中扣除1000元/次,被街道纪工委督查发现一次未履行职责,从年终奖中扣除500元/次,如因出现延误工作或发生丢失、盗窃现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追究值班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机关值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乡机关值班工作管理,严明值班工作纪律,及时、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组织实施
1、乡机关值班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编制值班表。
2、乡机关值班工作实施“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以乡党委、政府届时所作出的调整决定为准。
时间安排
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责任制,其值班责任时间区间为值班当日规定上班时间至值班次日规定上班时间。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时,值班责任时间区间与上班时间相同。
值班地点和值班电话值守
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值班责任时间区间内的值班地点为乡机关。带班领导在值班人员中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值班电话值守。
值班职责
1、处理公务文电;
2、接待来访人员;
3、处理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
4、在正常情况下,由带班领导于20:3021:30使用值班座机向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值班情况;遇有重要(突发)事件和情况时,由带班领导在临机处置的同时立即向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乡党政主要领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5、做好乡机关安全防护和值班记录、值班场所清洁卫生,完成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6、做好值班交接。
纪律要求
1、凡纳入乡机关值班安排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安排时间全部到岗到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迟到早退、溜岗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值班责任时间区间内迟到早退、溜岗脱岗的,按照《下东乡机关出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应值班而未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不到岗的,以旷工处理。
2、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不得在值班期间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因出差、请假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带班值班的,带班领导须提前落实替班领导,值班人员须提前落实替班人员,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通报乡党政办公室备案。
4、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必须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并由带班领导签字确认。值班当日未处理完毕的事项要在值班记录中交接清楚。
5、因违反值班纪律被县以上通报批评的,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罚的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此导致扣减乡目标绩效考核分的,按照所扣减分值的2倍处罚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系值班人员的,按照所扣减分值的1.5倍处罚当日带班领导。
党政机关值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党政机关的值班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有序高效地处理各项政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日常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工作,确保各级党政机关运转正常、工作高效、服务优良。
第二条 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推进值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县政府值班工作,由、县政府领导带班,、县政府主任办公会成员值班,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值守,具体值班安排由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县政府统筹安排。县人大会、县政协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值班工作;人武部的值班工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安排领导干部带班和干部值班;节假日期间要有一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带班。
(三)县直各部门要根据职能特点,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和应急值班工作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和工作无缝衔接,认真安排好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干部职工值班。
1、常年实行24小时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部门和单位: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机要局、政法委(县维稳办)、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信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防汛办)、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疾控中心、外宣中心、县电视台、县供电局、县供水公司等。
2、节假日、双休日和重要、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部门和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农牧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贸局等。
3、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部门和单位:县纪委、组织部、统-战部、县总工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等。
4、其他部门和单位:节假日期间和重要、敏感时期,带班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值班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要在岗值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离开中心城区,确保随时到岗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带班领导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值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信息和其他需要及时处理的各种公务。
(二)带班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遇有重大、紧急、突发情况,原则上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节假日带班期间原则上8小时工作时间要在岗(办公室),因公临时短暂外出,须将去向告知值班人员。
第四条 值班领导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负责了解并参与处理值班时段以内发生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其他需要及时处理的各种公务。
(二)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因公临时短暂外出,须将去向告知值班人员。
第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纪律,坚守值班工作岗位。处理问题要坚持原则、符合政策、严肃认真、迅速准确、热情周到,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回音。
(二)负责处理急文要电。保证本级党委、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和下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之间政令畅通、运转有序。
(三)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信息。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本系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做到有情必报、逐级上报、安全保密。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逐级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重大情况及其动态。
(四)掌握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联系方式;掌握本级各部门值班电话、负责人电话和上级、下级党委和政府值班电话。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紧急信息为:凡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紧急情况,涉及国防、外交和港澳台地区的重要紧急动态,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以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具体包括:
(一)主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超警戒水位,小ii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乡镇(区)所在地以上城镇受淹或较大范围发生洪涝,倒塌房屋50间以上,一次性造成农作物绝收6万亩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因灾死亡1人及以上或群众被大水围困的汛情;5个乡镇(区)及以上范围强降水达50毫米以上,2个乡镇(区)及以上范围降水达100毫米以上;1个乡镇(区)及以上范围的冰雹,县域内的倒春寒或7天以上秋风、凝冻;烧毁房屋10间以上,森林过火20公顷以上或重特大草场火灾;3.0级以上地震;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发生区域性干旱,致10个乡(镇)农作物受灾,致5个乡(镇)或县城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受影响;暴发性病虫、鼠害,涉及1个乡(镇)范围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传入境、转基因生物灾害或重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等。
(三)一次死亡或生死不明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伤累计10人以上,或大型活动和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死亡1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事故、事件、案件;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生产、交通等安全事故;飞机失事、列车相撞或颠覆等事件。
(四)县城(含中心城镇)全城性供水、供气中断;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涨幅较大,出现商品抢购或粮食供应紧张。
(五)重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严重泄漏、丢失或被盗。
(六)肺鼠疫、肺炭疽在1个村(社区)及以上范围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例以上;霍乱在1个乡镇(区)区域内1个周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涉及2个以上乡镇(区),或发生在县政府所在地城市;乙、丙类传染病在1个乡镇(区)区域内1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水平1倍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个以上乡镇(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腺鼠疫、新发传染病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动物间发生1个以上乡镇(区)区域的传染病暴发,或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50例以上,或可以造成人与人之间传播的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
(七)造成人员伤亡或5人以上人员中毒的食物中毒事件、急性中毒、职业病或其他中毒事(案)件等。儿童、学生服用预防药、预防接种致群体性发病;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等。
(八)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机关、学校、看守所等重要场所遭非法冲击或造成严重后果;军地、军警、警民群体性冲突或造成人员死亡;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九)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运、阻工、抗税、哄抢、静坐、请愿、游-行、集会、示威、金融挤兑、到省进京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因权属争议或环境、生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等。各类非法结党、结社活动及动向。
(十)爆炸、纵火、投毒、暴狱案,死亡、重伤累计5人以上的杀人案;劫持汽车、船舶、人质案;抢劫或盗窃金库、运钞车,抢劫金融机构现金5万元以上;抢劫或盗窃10万元以上现金或价值50万元以上物品等案件。
(十一)抢劫、盗窃或丢失军用枪支(含小口径运动步-枪)、50枚以上雷管、10公斤以上炸药案件;牵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物品或放射物品案件;重大邮寄危险物品案件;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案件;重大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千克、鸦片30千克)或制造毒品案件;盗窃、出卖、丢失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事件、案件等。
(十二)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实施的核、化学、生物、爆炸袭击等,给国家利益和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暴-力袭击事件。
(十三)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矛盾;校园安全事件;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妨碍执行公务引发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自杀事件;省(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的伤亡事件、事故等;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人员死亡和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精神病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改人员、在押人员、外籍人员等特殊人员意外死亡或引发的纠纷。
(十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
第七条 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与处理程序: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将初步了解的基本情况通过电话报告党委、政府,并在事发后9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准确报告最新情况;对情况尚不明确、要素不齐全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并注明“正常核实中”。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报送信息,各级各相关部门须在事发后6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并及时跟踪续报最新情况。报告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一般通过传真。事发或接报后90分钟内无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报告失实的视为误报或谎报。
县直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各乡镇(区)在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时,必须先向、县政府报告。
(二)对接报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核实情况。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接报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后,应迅速向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报告,特别重大紧急情况直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同志报告和有关部门传达。
(三)从接到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现场处置人员保持联系,必要时派人深入现场,确保掌握和报送最新情况,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动态情况。
(四)接报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对接报的紧急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五)发生突发事件后,所在地乡镇(区)党(工)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后,所在地乡镇(区)党(工)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
(六)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后,、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属于特大事故的,、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到现场指挥处置。
(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信息工作,做到机制健全、责任明确、任务到人;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工作联系,不断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掌握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确保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及时处置,切实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第八条 确保值班工作政令畅通,运转有序。
(一)各乡镇(区)、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特别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特殊敏感时间的应急值班安排。节假日前按通知要求将值班安排情况书面报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值班室电话(传真):22732600、22732618,传真:22732683。县政府值班室电话(传真):22732670,传真:22732668。县政府应急办电话:22732170。
(二)各乡镇(区)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办主任,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秘书科科长)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通讯号码变更后,要及时报告办秘书科,县政府值班室。
第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值班纪律。
(一)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效能执法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值班工作。
(二)各乡镇(区)党政办公室和县直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是值班工作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值班制度不健全,值班人员不到位、脱岗的;
2、通讯联络不畅,带班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联系不上的;
3、在重要紧急信息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落实不力的;
4、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要紧急信息的;对授意信息工作人员瞒报、谎报重要紧急信息的,对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上级党委、政府调查核实信息的,对在重要紧急信息和急文要电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强化值班工作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办公设备和交通车辆,改善值班条件,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安排好值班人员的食宿,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值班补贴或安排调休,全面提升值班工作水平。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机关幼儿园值班制度
1、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幼儿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要服从领导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准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间离岗,交接-班时,要确保不空岗。
3、值班人员要对单位的重要部位进行巡逻看护,交接-班前都对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处理,作好记录。
4、值班室要张贴值班制度和有关电话号码,同时给值班人员配备必需器材。
5、设立值班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来往人员和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事件。
6、幼儿园行政领导和安全领导小组要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7、实行值班责任制,对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机关值班制度
1.机关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事不能值班时,由所在科(室)自行调整人员替班.
2.正常工作日的值班时间为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节假日(法定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的值班时间为早晨8:00至次日8:00。
3、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来客接待、电话接听与处理、办理领导交办的各种事宜等日常事务。
4、对电话请示、报告、通知等要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及时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并按照领导的要求进行办理。
5、对收到的文件材料,若是急件,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办公室。若是一般文件,要报送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6、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节假日白天值班,值班成员必须在局办公室值班。
7、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
8.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时承办的事情原则上有始有终地处理完毕,确需移交处理的,要向接-班的同志交接清楚,无遗漏,无差错,以免耽误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为方便群众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推进机关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由街道党政办分组安排,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须征求当班组长同意。
(二)值班时间
1、除国务院规定放长假另外安排外,实行值班无休日、无假日制度,即所有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均要按表轮流值班。
2、工作日值班白天按上班规定执行,晚上19:00---21:00实行指纹打卡。双休日、节假日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段实行指纹打卡。
(三)值班时间及地点
值班地点设在街道机关值班室。
(四)值班职责
1、负责接听电话,及时做好解答和记录、转办工作。要注意用语的规范、礼貌、热情、耐心。在记录时,要求内容详尽,有条理,便于办理。
2、负责接待来客,并实行首问责任制。首先要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暖茶让引”,问明具体情况后,要热情地予以解答或告知所办事情的程序,并导入或带到首办责任办公室。
3、负责维护机关工作秩序。要从大局出发,及时、灵活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件,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上情下达工作。任何时候,特别在遇到急难险重任务时,要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上级和有关领导的指示,并认真做好相关的反馈工作。
5、负责其它工作。包括做好值班室的报纸夹放、卫生保洁和值班记录、上级和有关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五)值班责任
值班组长负责督查本组值班人员值勤情况,并处理相关的日常工作。值班人员无故不值班或没有认真履行值班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并及时做好值班记录。
(六)其他事项
本值班制度自二OO九年十二月开始实施,并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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