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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质量检查制度

时间:2022-04-16 23:12:3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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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质量检查制度

为加强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得以顺利实施,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现场管理需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质量检查制度

一、项目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质量检查人员,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质量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落实,杜绝不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隐患的事件发生,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把不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事故及时的处理在萌芽之中。经检查项目部公开信息中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质量检查人员进行开展工作的处罚1000元。

二、经检查发现项目部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班组不进行书面层层落实安全、质量技术交底措施施工的处罚100元。

三、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发现一人次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处罚安全员100元,本人50元。                                      1

四、 施工人员不按国家有关安全措施施工条例进行施工作业的发现一人次处罚100元。

五、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发现一人次处罚100元,处罚项目部200元。

六、机械电气设备传动部位,未设保护措施、电气设备没有漏电保护安全装置以及设备带病运转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仍不整改的并处罚项目部200元。

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进行组织施工,上一道工序未能验收合格,下一道工序不允许施工,经检查验收检验批不合格仍进行施工的,除进行返工外,根据造成损失数额的比例多少进行处罚100---1000元。

八、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施工要求标准,经检查组讨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处罚项目部500元,

九、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各类会议的参会人员处罚50元。

十、严肃对待施工计划进度安排的各项工作内容的完成,对已安排的作业计划进度不予高度重视而完不成自行安排的阶段性作业计划和月作业计划的除要说明主要原因和采取的保证措施外,对完不成当月进度作业计划的,除甲乙双方有协议除外,处罚项目部500---3000元。

十一、对不执行国家规范要求施工的项目部、班组和个人,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可同时并罚。

十二、坚持按章作业,遵守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者予以重罚,检查发现一人次处罚违章指挥人员处罚500元,违章作业人员100元。

以上处罚款项一律由被处罚单位以现金形式交公司财务,专款专用,年底用于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按时完成进度计划作出贡献的施工单位进行奖励。对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单位,在工程决算中加倍扣除。

工程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索赔管理条例2015-09-21 11:51 | #2楼

1. 目的

加强集团基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为违反施工条例提供索赔依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监理公司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

3. 规定

3.1施工质量要求

3.1.1材料进场报验。经验收不合格的,在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的期限内乙方未予更换的,扣除差价,同时乙方应按材料总价的十倍支付违约金。

3.1.1.1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同时乙方按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施工材料未进行报验而擅自用于工程建设的。

2)对甲方提出的验收结果没有异议,而拒不更换材料的。

3)对经验收质量有瑕疵的材料,乙方更换后,未报请监理单位重新审查擅自使用的。

3.1.2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同时乙方按20000元以上5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支付违约金。

1)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未提供相关合格资质证明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2)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提请检验,检验未提供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的。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经监督擅自进行现场取样,未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而进行下道工序的。

3.1.3隐蔽工程的相关报验,对情况严重又无法进行整改的,乙方应支付该段工程总价的十倍的违约金。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同时乙方按50000元以上10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不进行严格工序的管理,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

2)在施工工程中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未经报验擅自进行隐蔽施工的。

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未提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查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3.1.4不符合法定的及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质量存在缺陷,情况严重又无法进行整改的,乙方应支付该段工程总价的十倍的违约金。

3.1.4.1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乙方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1)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的。

2)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关质量技术措施或技术措施无针对性的。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

4)专业性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施工项目,未按要求单独编制专项质量技术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或专项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无针对性的。

5)专项技术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的。

6)方案未按规定进行计算和图示的。

7)技术负责人未组织方案编制人员对方案(包括修改方案)的实施进行交底、验收和检查的。

3.1.4.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乙方按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1)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未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的。

3)主控项目到报验时,仍不符合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4)一般项目到报验时仍不符合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5)现场结构的外观质量有严重缺陷的。

6)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施工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的。

7)提交了施工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了,但没有重新报请验收的。

8)擅自改变处理方案的。

3.2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3.2.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乙方按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3.2.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制度不齐全的。

2)责任制度中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或目标不齐全的。

3)二次发包合同中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的。

4)有关层次、部门、岗位人员以及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确认或未落实的。

5)未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或制度不齐全的。

6)未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落实奖罚的。

3.2.1.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制度不齐全的。

2)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的。

3)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的。

4)未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的。

3.2.1.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未按规定建立制度的。

2)制度未明确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的。

3)企业无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

4)未按计划实施教育培训活动或实施记录不齐全的。

3.2.1.4安全检查制度

1)未按规定制定包括企业和各层次安全检查制度的。

2)制度未明确企业、项目定期及日常、专项、季节性安全检查的时间和实施要求的。

3)制度未规定对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要求的。

4)无检查和隐患处置、复查的记录或隐患整改未如期完成的。

3.2.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未按规定制定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或制度不齐全的。

2)未按规定实施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未落实“四不放过”的。

3)未建立事故档案的。

4)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办

5)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3.2.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乙方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3.2.2.1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1)企业资质与承发包生产经营行为不相符的。

2)总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考核合格,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

3)其他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

3.2.2.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无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3)各级未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2.2.3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

1)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的。

2)缺乏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证实材料的。

3)分包单位承接的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的。

4) 50人以上规模的分包单位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2.2.4供应单位管理

1)未制定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和规定的。

2)无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供应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的。

3)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供应单位所持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与其经营行为不相符的。

3.2.3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乙方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3.2.3.1危险源控制

1)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的。

3.2.3.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的。

2)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根据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的。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

3.2.3.3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1)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未按要求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无针对性的。

2)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修改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的。

3)方案未按规定进行计算和图示,

4)技术负责人未组织方案编制人员对方案(包括修改方案)的实施进行交底、验收和检查的。

5)未安排专业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安全监控管理的。

3.2.3.4安全技术交底

1)未制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规定的。

2)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

3)交底无书面交底记录,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3.2.3.5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1)未配备现行的有效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配备有缺陷的。

3.2.3.6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

1)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的。

2)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的。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

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没有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进行使用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3.2.4 其他,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乙方按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未做好现场防护的。

3)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不具有产品合格证的。

5)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6)施工单位不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的。

7)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的。

8)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的。

9)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的。

10)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进行上岗作业的。

11) 在施工现场进行高空抛物的。

12)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的,乙方按每人每次1000元支付违约金。

3.3 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3.3.1 一般规定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乙方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1)施工现场的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划分不清晰,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

2)施工现场未采用封闭围挡,高度小于1.8m的。

3)施工现场出人口未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人口明显处未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未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的。

4)施工现场临时用房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5)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的。

6)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未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未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的。

7)施工企业未结合季节特点,未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的。

8)施工现场未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做好检查记录的。

9)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未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的。

10)施工企业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3.3.2 环境保护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乙方按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支付违约金。

3.3.2.1防治大气污染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土方未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未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的。

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未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

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未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的。

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按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未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的。

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未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的。

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采用清洁车辆或管道运输的。

8)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未分类存放,未及时清运出场的。

9)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的。

3.3.2.2防治水土污染

1)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未经沉淀而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的。

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易燃物品未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未做防渗漏处理的。

3)食堂未设置隔油池,未应及时清理的。

4)厕所的化粪池未做抗渗处理的。

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未设置过滤网的。

3.3.2.3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施工企业未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的。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未远离居民区,并未采取降低噪声措施的。

3)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

3.3.3环境卫生

3.3.3.1临时设施

1)施工现场未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不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

2)文件资科未归类存放的。

3)施工现场未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的。

4)施工现场未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未硬化的。

3.3.3.2卫生与防疫

1)施工现场未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的。

2)办公区和生活区未采取灭鼠、蚊、蝇、嶂螂等措施的。

3)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未清洗消毒的。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病中毒时,未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未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5)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未及时进行隔离,未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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