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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08:21:0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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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河南“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根据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省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2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的宗旨是: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为基础,以优秀领军人才为核心,支持培育一批“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资源的当量凝聚。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目标和范围:

重点支持、吸引以院士、中原学者等领军人才为主体的杰出人才参与我省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实现到2020年形成由院士、中原学者等领军人才带领的400个左右的创新型科技团队。支持、培养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学科方向应是我省优先发展的领域、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是重大科学前沿热点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团队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一般以国家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为依托。

第六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省重大科技项目,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符合“中原学者”或“河南省杰出人才计划”申请者的条件。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他人员按需组合,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全职全时人员)。团队成员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各成员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

第四章 论证与批准

第十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负责创新团队的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的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创新总体目标,发布申报指南,提出认定创新团队的学科领域方向和数量。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的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负责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人员结构的合理性、研究方向的前瞻性、研究内容的先进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论证的创新团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文件,正式启动。同时授予“________创新型科技团队”标牌。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实行人才、基地、项目相统筹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的支持期限一般为3年。对每个创新团队的支持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优先由依托单位和推荐部门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团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模式,发挥团队成员的聪明才智,锻炼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国内外开放和学术交流,期间应至少组织两次由国内外同行参加的学术研讨会。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支持周期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团队工作动态进行跟踪和了解,并负责组织专家检查运行情况和业绩考核。对成绩显著、状态良好的创新团队可提出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

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创新型科技团队”培养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Henan Province”。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7日发布的《“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豫科„2015‟15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创新方法示范(试点)企业管理办法2015-09-12 12:26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豫科条[2012]22号文件)精神,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我省创新方法示范(试点)企业(以下简称“示范(试点)企业”)在创新方法工作中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构建创新型企业文化,培养创新工程师,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试点)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为动力,大力开展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在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创新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试点)企业的管理。 省科技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创新方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省级示范(试点)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选择条件

第四条 省级示范(试点)企业原则上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推荐。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

2、企业年总收入5千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年总收入的限定可适当放宽。

3、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拥有实力较强的科研队伍和研发机构,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优先推荐;对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有较高的积极性;能够选派出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参加创新方法普及培训,并在企业积极应用创新方法解决技术难题。

4、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注重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示范企业从试点企业中产生,由当地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上报。

2、企业重视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能组织本单位优秀技术骨干参加创新方法深度培训,形成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创新工程师团队。

3、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完善,研发机构健全,研发能力强。

第五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示范(试点)企业:

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示范(试点)企业实行计划申报、集中审定。具体程序:

1、填写《河南省创新方法工作示范(试点)企业申报书》。

2、经企业所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

3、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示范(试点)企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报国家创新方法试点企业的,原则上从省级示范(试点)企业中推荐。被确定为国家创新方法试点企业的,纳入河南省示范(试点)企业管理。

第八条 建立示范(试点)企业评价制度。采取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从创新资源、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管理等方面,对示范(试点)企业进行考核评估;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对符合示范(试点)企业条件的,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确认。

第九条 示范(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试点)企业称号。

第十条 建立示范(试点)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企业发展基本数据、工作进展报告等,经当地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管理部门,每半年一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试点)企业称号:

1、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的。

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连续两年未开展技术创新方法工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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