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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创新团队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的管理,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关于“对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省资助经费1:0.5至1:1比例之间配套资助”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按照《中共东莞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要求,配套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资金”部分的“配套国家和省项目专项资金”列支范围。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配套经费的落实、使用和评估,研究解决配套经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协调配套经费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配套经费的申报,提请市政府安排配套经费,协助监管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配套经费的监理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的预算安排,办理配套经费拨付手续,对配套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配套经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作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承接主体和配套经费申请单位,负责制定配套经费使用计划,核查团队及其研究项目获市财政资助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经费申请,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经费,并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考核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配套经费的资助对象应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八条 申请配套经费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
(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配套资助额度与使用范围
第九条 对《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颁布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条 配套经费分为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
(一)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
(二)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当团队项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我市对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配套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对于立项配套经费一般按照省有关规定比例进行拨付;对于追加奖励经费,市财政奖励额度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预算总额的50%,对于超出部分我市按“科技东莞”工程有关办法规定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在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内,对同一项目或相同人员获市财政立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市财政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减重复资助部分。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科技支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约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立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其中,人力资源成本费占立项配套经费总额比例不得超过30%。市财政立项配套经费开支范围中不得列支住房补贴。追加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开发关联项目、提升技术指标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四章 配套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受理,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进行重复资助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立项配套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立项情况拟定资助名单及配套经费;对于申请追加奖励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按团队实施成效评价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形成推荐资助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的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审定,并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相应的配套经费,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配套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5年内取消申请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和将团队、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的团队项目应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若项目因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行为导致验收不通过的,可视情节轻重追回结余资金甚至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若项目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须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市其他政策中涉及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配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惠州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评审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惠州市引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天鹅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引进对象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乃至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在市科技局设立“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专项办公室”,负责评审、管理和服务、考核等各项日常事务。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申报的科技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符合惠州产业发展需要。团队由带头人一名和核心人员若干名(3 人以上)组成,一般在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或共同实施重大项目2 年以上。团队成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创新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八条申报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须如实填报《惠州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
第九条初审。初审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网评。
(一)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分行业进行网上评审,评审专家从广东省科技厅专家库中的省内外同行业顶尖专家中选取,每个行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 名。
(二)网评重点对通过初审的科技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等进行评判,评审未达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一条现场评审和考察。
(一)由市科技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现场评审(考察)组,负责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现场评审和考察。现场评审(考察)组由7 位以上专家组成,外市专家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4 名,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省或外籍专家参与。
(二)现场考察应深入用人单位,重点了解创新团队是否已到惠开展工作;重点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引进创新团队的实力,是否能提供给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应有的科研场所和科研设备。
(三)现场评审围绕团队的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第十二条已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省级引才计划项目的创新团队可免于评审环节,直接列入报批的推荐名单。
第五章报批和公示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综合初审、网评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会同组织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正式认定为惠州市“科技创新团队”,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期限3 年以上(全职在惠)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工作目标、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规定。引进国内的科技创新团队,半数以上(含带头人)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至用人单位,全职在惠州的用人单位工作;引进海外的科技创新团队,半数以上(含带头人)成员应保证每年在惠州时间不少于9 个月。
(二)用人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创新团队项目资助协议书》。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用人单位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三)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惠州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七条由市科技局会同组织部按年度向市政府申请下达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专项资金。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正式到位后当年下达资助经费总额的50% ,剩余的50% 经费经第二年检查合格后下达。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技创新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年度检查。科技创新团队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4 年内每年年底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协议履行报告。市科技局将对照资助协议条款,检查核实创新团队的协议履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整改不合格者,终止专项工作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协议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绩效等进行评估验收。对违反协议有关条款或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到工作目标和项目成效的,市科技局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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