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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3:06: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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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 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政府聘用人员管理规定2015-09-06 11:43 | #2楼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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