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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二)本合同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
(一)甲方按800元/月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的福利待遇均按镇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交流、调动的;
5、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因政策变化、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须分流或减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八)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当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仅适用于本乡镇聘用的工作人员;2、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3、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盖章和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有效。
乡政府工作人员聘用合同2017-02-10 13:54 | #2楼
聘用方:两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唐光荷 (以下简称乙方)
因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暂停运营,经县计生局与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暂时聘用乙方(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乡政府工作。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可根据乡政府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各种合理工作。
2、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由以钱养事单位核定的工资人民币1536元。
3、甲方为乙方支付养老保险中单位所交的部分。
4、甲方给予乙方的其他待遇同乡工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同等。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每月从甲方处获得工资人民币1536元。
2、乙方养老保险中单位所交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3、乙方有权获得与两峪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同等的
其他待遇。
4、乙方可自行处理计生服务中心原属于个人的药品、财产。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6、乙方每年为全乡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两次免费妇检,并且做好上级单位对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其他
1、乙方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必须在10日前向甲方提出。甲方不愿继续聘用乙方需在5日前通知乙方。
2、聘用期间乙方的生活、医疗费用自理。
3、聘用期为2012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聘用期满视工作情况可以续聘。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计生局留存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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