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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3-03-24 15:06:24 松涛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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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简称。那么,政府对这一类的参公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的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参公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的阅读!

  参公人员管理制度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

  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由、省政府委托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审批。、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报批;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批。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一)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报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组织部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人事厅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人事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应征求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报批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函);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革中已分类的需提供分类的批复);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15〕74号)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

  1.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2.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但人员未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以及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为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①资格审查。拟登记的人员,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见附件1),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公示。

  ②考试考察。符合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笔试);对笔试入围人员,要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装入个人档案的材料一律用16K纸),其中,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中45周岁以下仅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暂缓登记,限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后再办理参照管理登记手续,3年内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③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④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他原因不能登记的。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未登记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三)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四)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但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原则上停止进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稳慎推进参照管理工作,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审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人员分流提出具体措施,为参照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批准参照管理后,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你们好。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5〕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中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

  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中,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聘用制干部管理的规定,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参照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15〕153号,以下按文号简称)精神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聘用人员的登记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开展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经批准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15〕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2、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经省、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笔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15〕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3、根据《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3〕53)规定或各地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直接考核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按年度紧缺急需目录招聘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三、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级别的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参公登记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中,对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职务与级别。

  四、关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政策

  参照管理单位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制度,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五、关于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问题

  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的,且符合拟交流任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的交流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报省、设区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六、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登记表的填写

  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须相应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此前交流未办理此项手续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办。

  关于陕西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陕西省、市、县乡及特殊职位进入面试资格 复审最低分数线为95、84、79、74分

  记者5月20日从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了解到,我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笔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成绩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站进行公布。

  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分级分类划定了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的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为:省级机关95分,市级机关84分,县(区)乡(镇)机关79分,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74分。目前各招考职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也已在网上公布。

  据了解,参加这次笔试的考生共计83715人,参考率为91.9%。笔试平均分数87.8分,与去年平均88分基本持平。考生成绩主要分布在70分至100分的范围,其中70分至80分的13762人,约占16%;80分至90分的22219人,约占27%;90分至100分的20946 人,约占25%。

  按照工作安排,全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考生体能测评工作将有序展开,预计5月底结束。

  本次招考中已确定要进行专业课考试的职位,在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后进行专业课考试,然后进行面试。面试资格复审结束后,我省还将对无人进入面试和因无面试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形成的空缺职位进行一次调剂。调剂的办法和程序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公布。

  今年下半年全省公招四级联考启动,即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总共计划招录6544人。昨日,是本次公招四级联考报名的第4天,省人事考试中心连续公布了最近几天各岗位报名的情况。从目前的报名情况看,800人报考简阳市乡镇机关综合管理岗位,成为目前报考人数最多的岗位。与此同时,还有318个岗位无人报考。

  全省公招6000多人市州占一半

  下半年全省公招总共计划招录6544人。省直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公招728人,其中省直机关55人,地税系统673名;法院系统计划招录1138人,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670人,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计划招录207人,德阳等15市州计划公招3801人。

  招考对象的年龄在18~35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网络报名时间为。

  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人说,今年特别把时间延后了8小时,更多详情可查询四川人事网。

  省人事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建议,尽量选择清晨或午夜的时段报名,别等到最后再报名,“那样会给网络正常运行带来压力,还可能影响其资格审核和改报志愿。”

  800人报简阳乡镇职位目前最热门

  根据《2013年下半年公招公务员职位统计表》(截至9月22日下午5点),报名人数暂列前5位的岗位分别是:简阳市乡镇机关(普通职位)(资阳)综合管理岗,800人报考;嘉陵区乡镇机关(南充)综合管理岗,667人报考;德阳市公安局(德阳)特警,534人报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系统)市局直属单位税收会计岗,530人报考;安岳县乡镇公务员(资阳)综合管理岗,517人报考。

  而自贡市检察院(检察院系统)助理检察员、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攀枝花)财务管理等318个岗位报名人数为零。

  简阳市乡镇机关相关职位的报名人数还会发生变化吗?昨日,资阳市人社局公务员科工作人员何继全告诉记者:根据往年的经验,平均每个岗位有60余人报考。这个职位由20多个乡镇提供了35个岗位,属于大职位,报名人数还会涨至2000多。

  陕西省今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月28日开始网上报名。记者针对打算报考的人员身份证丢失怎么办、是否可以减务费用、为什么缴费后还是显示尚未缴费等一系列问题,请陕西省考录办详细解答。

  资格考试未领证需提供相关证明

  所报考的职位要求具有计算机、外语、会计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资格或等级证书的人员,若已经考试合格但尚未领到证书的,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或相关证明。

  考试不设现场缴费

  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缴费,本次考试不设现场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3日24时,届时缴费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按期进行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缴费后未显示可稍后查询

  由于银行电子对账可能出现掉单,掉单的缴费记录未能及时返回本系统,要等银行手工对账完毕返回本系统后,才能查知缴费情况。考生只需确认银行扣款就表示缴费成功了,建议稍后再到报名系统查询。

  两类群体可减务费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务费用。需要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于4月3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办理减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务费用手续。

  笔试开考比例有严格规定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不予开考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未能开考的职位,将于2012年4月5日上午9时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未能开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但不得改报未开考的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2年4月5日上午9时至4月5日16时。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按规定缩减招考计划的职位所涉及的考生,不得改报。

  户籍证、驾照、护照不能代替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人员应在考试前到户籍所在地尽快补办身份证。考试时,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参加考试。户籍证明、驾照、护照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面试成绩当场宣布 考生签字确认

  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对各考官面试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面试成绩。考生的面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在同一考场进行面试。对报考职位因录用计划较多而无法在单个考场单场次完成面试的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形成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方法为:用本职位实际参加面试考生有效原始面试成绩的总平均分分别除以该职位各面试考场实际参加面试考生有效原始成绩的平均分,求得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再分别乘以各面试考场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所得结果即为考生加权后的面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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