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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2:37:0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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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聘 用

第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事务管理岗位、公务接待岗位和驾驶岗位三类。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事务管理岗位和接待岗位大学专科以上,驾驶岗位高中以上。

第二条 招聘和试用。聘用人员的招录,由相关处室提出岗位用人需求,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教育处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面试、笔试或技术考察、体检、政审,确定招聘入围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 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可视情确定1-3 个月的见习期。

第四条 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 续签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条 变更合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组织教育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签订合同。

管 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组织教育处定期对聘用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考核根据《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局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 、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 、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

3 、组织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和使用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800 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四)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1 、实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2 、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每2 年执行一次,列入末位淘汰对象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具体佣金标准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具体标准按照《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12% 。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处 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处分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部分构成。

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一)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降职、留岗察看,并降低佣金档次;

(三)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索赔偿金。

第十三条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 、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2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多次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

3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的;

5 、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计划且未批准延期的;

6 、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佣金档次、留岗察看:

1 、因工作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或因管理不善、督导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发生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或有损失隐患的;

2 、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3 、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单位财物的;

4 、不听从单位和上级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的;

5 、对工作中的责任事件知情不报的;

6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 、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诫勉谈话的;

8 、连续旷工2 天的;

9 、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单位损失须据实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因管理不善、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 、指使、授意、纵容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 、威胁、恐吓、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在单位内聚众赌博的;

5 、散布流言、谣言,组织煽动及参与怠工或罢工、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的;

6 、盗窃同事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7 、偷窃、侵占固定资产的;

8 、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程序,影响、扰乱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 、连续旷工3 天或月累计旷工5 天,年累计旷工10 天以上的;

10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1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向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欺骗行为的。如虚报费用,骗取病假、补贴等;

13 、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4 、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5 、索贿、受贿的;

16 、严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17 、年度考核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的;

18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离 职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报组织教育处, 由组织教育处提交局党组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教育处接到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 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离职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 离职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处室,并填写《离职手续办理表》, 相关处室审核完毕后报组织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组织教育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党员由直属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工资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 当月15 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工资,15 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由本局缴至离职当月。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在我局工作满两年的, 由机关工会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劳动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请假程序依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假分三类:

(一)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

(二)有限制性规定的有薪假,如病假等;

(三)无薪假,即事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患病需请假的,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我局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病假期间的待遇:聘用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合肥市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月平均记薪日为21.75 天,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病、事假以外其他休假,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外,其他类型休假均不享受交通、误餐补贴、满勤奖以及因工作原因应享受的其他补贴或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09-06 21:5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医院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落实胡主席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有关《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基本要求,着眼医院建设发展人才需求,建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管理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   坚持按照编制聘用,实行归口、逐级管理。

(三)   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用、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 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第六条 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 学历要求。应聘会计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聘护理、医技、药剂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个别在解放军总医院工作期间荣立过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护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中专学历。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

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十一条 语言条件。汉语普通话基本标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招聘文职人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3月

份。

第十三条 用人科室应于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各部,各部汇总研究后于8月底前将总体需求计划上报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向院党委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经院党委审核批准后,以政治部请示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向总后政治部申请下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四条 公布招聘信息。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各科室需求情况提前一个月在医院网站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立功受奖证书、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六条 初审。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七条 考核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组织笔试、实际操作等业务考试、考查后,由医院统一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政审和体检。对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公示。根据考核、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在医院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试用。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原则上有1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已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本医院工作1年以上的,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审批报告表》。根据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工作情况,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向政治部提出聘用意见,政治部进行审核,报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后,以解放军总医院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也可终止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文职人员做好聘用期间的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在本单位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医院基本情况介绍;

2、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为军队服务要求和军队条令条例;

4、进行基本的军事训练;

5、着装仪表和行为规范要求;

6、专业技能训练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聘用科室应会同机关业务部门,每年度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道德品质与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文职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归口管理,政治部牵头负责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并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医务部负责文职人员中医技、药剂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院务部负责文职人员的军事训练和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以及文职人员中会计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护理部负责文职人员中护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

(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努力为军队医院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文职聘用人员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排文职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

(二)对文职人员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考核;

(三)根据合同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给予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安排文职人员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提供岗位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三)        按照规定给予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补助。

第七章    政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编入聘用科室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档案记载的工龄、军龄可合并计算,依此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文职人员的其他休假规定(婚丧假、病假、事假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军队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其它生活、医疗待遇按照《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限按国家和军队七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5年1月9日,政联[2015]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内和团内奖惩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和处分决定将装入当事人档案。

第九章    档案保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委托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文职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四)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五)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医院为聘用的文职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将聘用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章    落户

第四十四条 本院聘用的文职人员,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且有落户北京指标的,由医院向总部机关报请批准落户北京。其余聘用的文职人员医院以合同期为限办理暂住证,不负责办理落户。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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