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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怎么管理的
一、缓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缓刑的情况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3年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2000年增长了的68.9%,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0.8%,判决人数也相应增长了68.9%、73.8%。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判决的缓刑人数比2000年增长了8.1%,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9%。2000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二、缓刑人员管理中的缺陷
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1、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2、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3、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4、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浅谈管制、缓刑人员“禁止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七十二条有关条款之规定,各地审判机关对管制、缓刑人员纷纷做出附带“禁止令”判决。“禁止令”制度的实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受关注的应该是“禁止令”的执行落实,因为只有执行才是这一制度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根本落脚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1年4月28日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禁止令的做出和执行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原则性明确。但从各地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禁止令”个体针对性强、涉及内容广、涉及对象作为非监禁社区矫正人员自由度高、流动性大,加上我国对“禁止令”这一新兴制度缺乏执行经验,执行机制也不十分完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又相对原则化,因此如何执行“禁止令”仍充满了挑战,许多难题仍待破解。
一、“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的难点
(一)“禁止令”个体针对性强。“禁止令”用一个形象的词语表达就是“量身定做”,即每一份“禁止令”都是由审判机关为个体案件的个体罪犯“量身定做”。这种量身定做的禁止令,只有随着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同类情形才会越多,但就某一县而言,都基本属于个案。当基层执行机关在执行时,一个“禁止令”就很有可能要建立一套单独的执行体系。比如对一个禁止进入网吧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禁止令,就有可能要建立一套网吧的巡查制度,对区域内的网吧进行巡查,或者对该对象建立一套人盯人的跟踪机制。否则,就只有被动地等待群众举报了。
(二)“禁止令”内容宽广。《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类型为三大类: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3、禁止接触特定人。其中又分为十四个小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5小类、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4小类、禁止接触特定人5小类),而这十四个小类又可以结合不同实情,作出各种完全不同内容的禁止判决。从目前已出现的“禁止令”看,内容可谓五花八门,比如:禁止进入网吧、禁止进入KTV等娱乐场所、禁止饮酒、禁止未经批准在外过夜、禁止与同案犯交往、禁止与有犯罪前科的人交往、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禁止透支使用信用卡、禁止从事保健按摩以及休闲会所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承包建筑工程、禁止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等等。要执行内容如此广泛的禁止令,单靠社区矫正机关现有的薄弱工作队伍,明显难以完全执行实施,难免落入选择性执行、被动执行的窠臼。
(三)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由于实施社区矫正的管制和缓刑类罪犯都属于非监禁执罚,自由度很高,流动性很大,其管理难度比监禁人员管理大得多。因为人员流动,而导致的失控、脱管或者管理流于形式的情况是困扰社区矫正部门的最大难题。对普通社区矫正人员而言,只要报了道、通了话、听了课基本就算在管状态了,如果他再次违法犯罪,自然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社区矫正部门也只需做到按部就班,依法启动处罚程序就算尽到了职责。但是对“禁止令”在身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社区矫正”部门管理不到位,仍按普通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那么禁止令根本落不到实处,因为脱离社区矫正这一“禁止令”执行体系,他们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会被其他单位、其他人认为是和常人一样的合法行为,不容易被发现。比如一个被禁止进入网吧的社区矫正人员,从所在的甲地到乙地的网吧去上网,如果社区矫正部门不提前告知网吧老板情况,网吧老板绝不会认为该人上网是在违法。
(四)“禁止令”的社会责任没有明确。要落实“禁止令”,那么“禁止令”涉及的社会行业、组织、人群都是责任相对人。对于这些责任相对人,必须要明确以下四点:一是他们怎样才能甄别对方是普通社会人还是“禁止令”对象;二是面对这些“禁止令”对象,他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三是如果纵容了“禁止令”对象违禁,怎样确定这些责任相对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是有意纵容“禁止令”对象违禁,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这些都还有待在“禁止令”执行配套体系中明确。
(五)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还相对薄弱,不利于禁止令的执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纵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的现实情况,确实让人担心“禁止令”的执行力度。因为尽管经过多年的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基本成型,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的法律权力没有明确,工作权和执法权分散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权责不一,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大打折扣。比如针对现在的“禁止令”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具有侦查权?是否具有对“禁止令”涉及的特定区域、场所的巡查权?是否具有对“禁止令”对象违禁从事特定活动的其他参与人、违禁接触的特定人进行询问的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都不具有,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只能是姜子牙钓鱼,愿者自来。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保障薄弱。在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完善、办公经费、办公场所、人员、装备存在着较大差异,与公、检、法机关相比,差距很大。在一些地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保障不足,工作停留在名字、数字阶段,常规的报道、谈话、教育、义务劳动无法开展的情况仍然存在。基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现状,要真正做好“禁止令”执行这个费人、费力、费钱的工作,其现有的保障情况、人员安排、制度规范,还远远不够的。
(六)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建设不足。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知晓率低、志愿者队伍缺、社区法制环境建设投入少等问题,都是制约社区矫正落实、制约“禁止令”执行的重要因素。
二、解决“禁止令”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一)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禁止令”的执行除了依靠专门执行机关外,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禁止令”涉及的相对社会组织、群体、个人,如特定区域、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特定活动活动的审批机关、关联者等等。只有这些社会组织、群体、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地落实“禁止令”,不为被禁对象提供违禁条件,那么“禁止令”的执行才能够守住第一道关口。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即权利和义务。比如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国家行政审批机关,如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再核准经营和就业时,应承担相关“禁止令”过滤任务;2、明确特定区域、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有权利拒绝被禁对象进入相关区域、场所,有义务防止被禁对象进入;3、明确被禁对象亲友、社会群众有劝止、阻止、举报被禁对象做出违禁行为的权利和义务;4、明确故意纵容被禁人违禁的社会责任;5、明确引诱被禁人违禁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禁止令”执行数据库和公共查询平台。“禁止令”对象作为非监禁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度较高,其执行工作依托的是社区,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工程,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和公共查询平台,以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实施有效监督和防范。“禁止令”的专门执行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托现有的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建立从区域到全国的、实时的“禁止令”执行信息平台,向专门机关、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群众公布“禁止令”执行的实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禁止令实现、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等),提供查询口径,以方便社会联防和异地协作,从源头控制被禁人员违反禁令情况出现。比如,工商部门审批经营申请时,可以根据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被审批人有无经营禁止;用人单位用人时,可以查询被用人有无职业禁止;网吧管理者在登记上网人员时,可以查询相关人有无禁入限制;同时也可以方便群众对违反禁止令的人员进行举报等等。
(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执行机制。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特种行业、重点区域场所管理、预防犯罪方面具有较为规范的工作体系和丰富的监管资源,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禁止令”时,必须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依靠公安机关的工作体系和监管资源来落实执行工作。1、明确公安机关在对重点区域、场所治安巡查、流动人口管理以及案件侦查过程中有对“禁止令”对象进行甄别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信息的责任;2、建立公安机关为主,社区矫正机构参与,针对“禁止令”对象可能违禁的重点区域、场所(如网吧、娱乐场所、治安敏感地域等)的联合巡查制度;3、建立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对可能拉拢、利诱“禁止令”对象违禁并重新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员的联合调查制度,以利于有针对性地防范“禁止令”对象违禁和再次违法犯罪。4、以政法系统共建共享信息系统为平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天网系统及其他侦控手段,及时掌握、管控“禁止令”对象的行为,收集违禁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及时教育、处罚,维护“禁止令”的严肃性。5、针对应该被治安处罚的违禁行为,及时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制度。6、公安机关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打击引诱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净化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更新的环境。
(四)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定向流动,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禁止令”对象的异地托管机制。社区矫正人员异地流动的情况比较普遍,要保证合法流动但不脱管、不违禁,就必须建立异地托管机制。异地托管,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的去向,由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前往地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工作委托关系的制度。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逐步建立了异地托管机制,但还不够完善、也没有上升为法定制度,其执行效果也参差不齐,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当前,社区矫正机构面对执行“禁止令”的新任务、新挑战和被禁人员异地违禁可能性较大的新形势,更有必要从全国一盘棋的全局高度,建立和完善异地托管制度,才能让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管理有力,确保“禁止令”有效执行,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
(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非定向流动,建立异地协作与通报制度。短期、非定向流动也是社区矫正人员流动的一种重要类型,基于这种流动时间短、定向性差的特点和不便于实施异地托管的情况,应该建立异地协作与通报制度的制度,即异地社区矫正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巡查和管理中查获的违禁人员,应该及时向其主管社区矫正部门通报,并移交资料,由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启动处罚程序。
(六)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禁止令”执行能力。一是尽快落实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权利,即及时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涉及的特定区域、场所的巡查权,对“禁止令”对象的监控权,对违禁行为的侦查权。二是加强工作保障,即切实完善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加强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做到人员、经费、制度三落实。三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即及时采取培训现有人员、选调专业人员、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式,切实提高社区矫正专门队伍的工作水平和执法能力。四是加强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落实对“禁止令”对象的管控,及时制止违禁行为,及时收集和保存违禁证据,以便依法处理违禁人员。五是不断探索工作创新,针对不同类型的“禁止令”对象设置科学的个性化管理措施,从入矫教育就开始着手,可以通过谈心、利害权衡、走访亲友、落实社区协助人员、加强向其周围关联人员联系、严格定期见面、谈话制度等措施,对量身定做的“禁止令”做到量身定做的执行。
7、加强社区矫正实施的社区环境建设。鉴于社区矫正机构人力、物力和科学性的考虑,社区矫正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禁止令”对象进行24小时管科控,因此社区就必然成为社区矫正和“禁止令”执行的重要阵地。发动群众力量、依靠群众是我们诸多工作获得成功的法宝,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禁止令”也要发动和依靠社区群众,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社区矫正实施的社区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社区环境建设。一是要加大社区矫正制度和“禁止令”制度的社会宣传,提高社会、社区知晓率;二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落实激励措施;三是加强社区法制环境建设,即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法制环境共建共享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意识教育。四是设立网络、电话、信箱、举报箱、接待窗口等联系平台,就社区矫正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方便群众反映问题、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五是密切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禁止令”对象有关亲友联系,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宣传,让他们明白得与失的轻重关系,从而自觉地站在帮助亲人改过自新、避免再次违规、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有效控制、阻止社区矫正人员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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