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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19:32:5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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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汇编2015-09-04 21:43 | #2楼

一、总 则

1.1监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是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成都公路局及建设指挥部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的监理管理规范性文件,构建结构清晰、职责明确、内容稳定、体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监理部管理制度。

1.2本篇规定了监理部须建立的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监理部应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监理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1.3监理部应将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每一个监理人员并报建设指挥部。总监应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动态检查,纳入对监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15】64号)和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综合管理制度2.1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2.1.1工程开(复)工报告的审批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10天,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合同标段和特大桥、长大隧道、跨省道桥梁等重点关键工程的开工报告,5天内完成审查、签发,并报建设指挥部。其它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4天报监理部,由总监工程师组织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出意见;同时,现场核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进场施工机械报验单》、《进场材料报验单》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审核其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具备开工条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1.2工程开(复)工应具备条件

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已签订;

2. 设计交桩、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已经完成;设计文件与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3. 控制点、水准点复测及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桩橛保存完好;

4. 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劳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材料复试资料已经监理审核批准;

5. 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各类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平”工作能满足开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运输便道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规定并符合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以及能满足开工需要);

6.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2.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2.2.1  总监工程师应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建设指挥部。

2.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附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批)。

2.2.3  审查主要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分包单位的业绩;

4. 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 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2.4  对审查发现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部须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2.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修改后备案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照审查意见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建设单位核备。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并重新报审。

2.3.1  审查主要内容:

1. 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3. 施工程序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交通部等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及环保和水保要求;

4. 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 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6.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7. 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工期等控制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落实到位;

8. 施工单位内部签认手续是否完备。

2.3.3  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随工程进展若需修改或补充,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批准后,按修改或补充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2.3.5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必要时,与建设指挥部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2.4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

2.4.1  监理部应对所有拟用于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进场时必须按规范、规程、验标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及使用,禁止先用后检。

2.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进行复验,填报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2.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材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验收标准规定的比例采取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复验。

2.4.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及时签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批准进场使用。

2.4.5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离施工现场。

2.5 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2.5.1  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熟悉和预审施工图。

2.5.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

2.5.3  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时,应核对建筑、结构、水电、通讯、设备安装等各种图纸相互有无矛盾,是否有否错、漏、碰、缺等情况。

2.5.4  在熟悉和预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监理部及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会审记录,并将提出的问题提交建设指挥部和勘察设计单位。

2.5.5  在施工图会审的基础上,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签会议纪要。

2.6 技术交底制度

2.6.1  参加、监督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1. 监理工程师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的工序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该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技术交底书进行审查;

2.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施工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施工技术交底的全过程。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交底的内容是否涵盖了该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所有工作;

2) 是否详细阐述了控制质量的依据、规定和标准要求;

3) 是否规定了施工工期或用时;

4) 是否清楚地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预案;

5) 是否明确了该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质量责任人、进度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6) 是否准备了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交底双方是否都在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3. 监理工程师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将该项工作自始至终地坚持下去,确保施工过程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4. 如条件具备,监理人员应监督或审查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2.6.2  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的交底

1. 技术交底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等;

2. 参加人员:总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主要人员、监理机构有关人员、现场建设指挥部代表;

3. 技术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4. 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各自所属专业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

5. 技术交底意见经各方会签形成会议纪要。

6. 各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均应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2.6.3  监理部内部技术交底

1. 总监应组织监理部全体人员进行设计图、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方案等技术交底。

2. 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设计要求

2)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规程等

3)施工措施

4)监理检查、验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3.   技术交底会议应认真记录,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交底内容、登记情况等。形成会议文件,监理部存档。

2.7工地例会制度

2.7.1 工地例会形式

监理部应参加或组织有关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一般分为:第一次工地例会、日常工地例会两种。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工程开工前适当时间举行;日常工地例会应与各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约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制度定期举行。

2.7.2 工地例会主要内容

1. 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指挥部主持,监理部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应由各方会签。会议主要了解工程准备及施工准备情况,明确各方职责及主要负责人;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商定今后各方参加会议人员及召开时间等。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介绍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办法和手段等。

2. 每月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就上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存在问题和下月工作计划及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等进行点评和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建设指挥部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调及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7.3 专业、专题会议

监理组应根据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或专题会议制度,如:周(旬)汇报协调会、月工作计划总结会、专题研讨会等,监理部可根据工程实施过程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对工程施工尚未明确的一些事情进行讨论。如涉及投资的,须邀请建设指挥部派代表参加,达到加强沟通和管理、明确标准、统一行动、交流经验之目的。

2.7.4 会议记录整理

1. 所有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并形成会议纪要;

2. 会议记录应注明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整理人、会议的主要议程、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3. 有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其中:由监理部组织召开的会议,监理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统一文号的红头纪要下发,办公室存档;监理组组织召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施工单位,并报监理部办公室存档。

4. 会议结束,应及时在监理日记中登记,并简要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2.7.5 闭环管理

在各类会议上,如对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或责令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回复,作为附件装订于纪要后面。

在下一期会议上,监理人员应对照上期监理会议纪要,核实上期会议落实情况,防止管理漏洞。对于处理时间较长的,要建立问题销号制度,将问题在网上或各级人员易了解的地方进行特殊标识,提醒注意,跟踪闭合。

2.8 日常检查、巡查制度

2.8.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副监理工程师至少每月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

2.8.2  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巡视完工地,及时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铁监监-02),交办公室存档,对存在问题需整改上报的,将“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下发监理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填报“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整改回复单”(表格见附件1),经各级签认后,办公室存档。

2.8.3  日常检查巡查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 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 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6. 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

2.9 旁站制度

1. 监理旁站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要旁站的工程部位和工序等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安排进行旁站监理。

2. 监理组及时将要旁站监理项目工序或部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前,提前24h通知主管监理工程师。

3.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该旁站监理人员学习旁站监理要点。旁站监理人员无权更改、增减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

4. 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岗。

5. 认真填写旁站记录,真实反映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2.10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10.1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其它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2.10.2 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10.3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监理部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建设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报告;

2. 责令施工单位尽快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及调查报告;

3. 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研究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应经勘察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认可;

4.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5. 向建设指挥部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事故报告,并将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公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7. 监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擅自隐瞒不报。

2.11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监理部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的,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 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 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序的;

3. 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 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 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 对建设指挥部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 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等行为;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铁道部及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2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2.12.1 监理报表格式和时间

监理部按建设指挥部规定(或《公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报表格式统一上报,不得自行设计和采用其它表格;报表填写应做到:文字清楚,内容及签章齐全,不得漏页、漏项。编写时间段及提交时间:月报:为下月1日至5日;季报:为下季度首月1日至5日;年报:为下年1月1日至1月5日。基本内容有:

1. 本月(季、年)工程动态: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施工情况的变化等。

2. 工程形象进度:细化到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工点或施工区段。

3. 工程质量情况:本月质量情况,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控制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 安全文明施工:本月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安全控制的重点,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文明施工情况;

5. 变更设计;

6. 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问题;

7. 本月(季、年)监理工作情况,按监理工作统计表的相关内容详细阐述本月以来的主要监理工作;

8. 下月(季、年)工作重点及建议。

2.12.2 当安全及试验内容较多时,监理部可以每月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和试验工作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通报工作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小,可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增加安全和试验有关内容,使安全和试验工作月报与监理工作月报合并进行。

2.12.3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向建设指挥部反映或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汇报。

2.12.4 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部应组织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作为监理意见纳入竣工资料整理范围。

2.12.5 监理组应注意对日常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正常情况下将施工情况随月报一同上报监理部;遇到特殊问题,编写专题报告上报,由监理部汇总上报建设指挥部。

2.12.6 监理部应不断总结,注意对自己工作的经验积累,定期向建设指挥部提交年度、季度或阶段性工作报告,以利于建设指挥部对监理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2.12.7 及时填报建设指挥部要求的各类报告。

2.13监理日记和文档管理制度

2.13.1 监理日记是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记录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监理人员应逐日逐项认真填写,特别是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上级指示,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检查、投资等有关事项,都应详细写入日记。

2.13.2 文档管理。监理部应建立有关往来函件、电话处理、日常监理工作技术资料整理与归档管理的相关台帐。所有文件收发、文档资料均应严格按监理(咨询)公司贯标工作的规定进行管理。

2.13.3 工程监理台帐

各类台帐是文件化的施工信息分类记录,监理部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内容选择建立,以加强对内业资料的管理。

1、开工报告审批台帐

2、工程进度台帐

3、见证取样检验台帐

4、平行检验台帐

5、见证检测台帐

6、旁站监理台帐

7、工程变更台帐

8、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台帐

9、验工计价台帐

10、建设指挥部要求建立的其他台帐

上述各类监理台帐必须定期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各类台帐的记录要求和规定。监理部办公室必须认真对台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台帐资料的及时、完整和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2.13.4 各类监理台帐与监理日记、监理技术文件应能互相印证,主要内容一致,不得互相矛盾或无法对应。

2.13.5 对于大型公路综合建设项目,监理部应建立监理日志,记录监理部主要人员的动向和工作内容。监理日志由监理部办公室负责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审签。

2.14监理“三集体”制度

2.14.1 监理部组建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开展集体学习、集体巡查、集体验收“三集体”活动。

2.14.2 “三集体”活动内容及要求

1. 集体学习活动内容、要求:

1) 上级文件、指示(交通部、公路局、建设指挥部、监理(咨询)公司、监理下发的文件、指令、要求或规定);

2) 验标、规范、规章、管理制度、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 上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总结;

4) 下周主要工作内容及监理工作重点,拟订下周集体巡查计划。

5) 要求:每次学习前,由监理组长针对工作实际情况,列出学习重点。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本周工作小结、下周工作安排做好记录。每月25日将“集体学习记录表”上报监理部。

2. 集体巡查活动内容、要求:

1) 按照拟订的巡查计划组织检查;

2) 对上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 根据时间,每次安排2~5个单位工程,对其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施工情况重点进行细查。

4) 简支箱梁、连续梁混凝土灌注,预应力初张拉、终张拉,孔道压浆,隧道支护、防水板施工、混凝土施工措施等,为必选检查项目。

5) 监理工程师对巡查发现问题认真记录,并及时发出整改指令。监理组长将当日巡查情况填“集体巡查记录表”、“本周工作重点和落实责任人表”,于当日18时前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检查记录列出重点,指派专人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 集体验收活动内容、要求:

1) 路基:基底处理、路基本体第一层填筑、基床表层第一层级配碎石填筑、第一段挡墙基坑检查、第一层土工材料铺设、过渡段基底检查及级配碎石第一层填筑。

2) 桥涵:明挖基坑、第一根钻(挖)孔桩、墩台身第一次绑扎钢筋、立模、灌注混凝土、移动模架第一孔梁模板安装、底腹板顶板钢筋绑扎、波纹管安装、混凝土灌注、预应力初与终张拉、孔道压浆、移动模架过孔、桥面系施工。连续梁0#块预压、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

3) 隧道:支护(锚杆、钢架、钢筋网片、喷射混凝土)、防水板安装、衬砌混凝土灌注、仰拱开挖与混凝土灌注。

4) 其它需要集体验收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

5) 参加人员:监理组长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安排的其它监理人员。对于重点工程,将由监理部组织进行。

6) 集体验收由两人以上监理人员同时检查,共同决定该检查项目是否合格。检查合格后,由主管监理工程师在检验批上签字。集体验收的内容,在监理日记上明确记录,填写“集体检查登记表”上报监理部,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除上述检查内容外,监理组还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集体验收的其他项目。

2.15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15.1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2.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3. 经主管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4. 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规程、规范等;

2.15.2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对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进行自检,自检通过后,向监理部报送“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TA14)及按规定编制的全部竣工文件,申请工程验收;

2) 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提交全部竣工文件进行审查;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施工单位到现场对单位工程实物进行检查;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组织复查,认可后签发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TA14)。

5) 施工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将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监理部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2. 工程验收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指挥部组织的对本标段的工程检查,达到初验的有关要求;

2)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有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委员会;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对本专业工程的检验或检查;

4) 监理部应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初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委员会对本标段工程进行的验收,会签竣工验收报告。

三、质量管理制度3.1 施工测量复核及抽检制度

3.1.1 开工前施工复测检查

1.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标段中线复测,及时提交《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及复测成果。复测精度要与设计定测精度一致;

2.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中线复测,并要求其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规范、清楚,签署完备,并有复核和验算,复测成果低于定测精度或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严禁使用;

3.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特别是两个相邻施工单位之间测量资料、桩橛等是否贯通,交接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完备。并对贯通情况、中线及水准基点桩的设置是否准确、稳固、可靠等进行检查;

4. 对重点工程或地形复杂地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抽测或局部复测,确认测量数据正确性,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3.1.2 施工过程复测检查

1. 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复验和确认。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好监理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

2. 对于有沉降要求的路基工程或隧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确认路基或隧道的稳定性。有问题时,及时上报监理部处理。

3.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3.2.1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报送隐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建设指挥部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站人员参与检查重点隐蔽工程。

3.2.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先行组织内部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好各类隐蔽工程检查表,签认手续完备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

3.2.3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工程师于隐蔽检查48h前或特别商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对于工期较紧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适当调整时间,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质检人员配合检查。

3.2.5 监理工程师确认隐蔽工程合格后,办理签证,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2.6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或检验批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TA8表)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严重的,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重新报验。

3.2.7 特殊设计的、与原设计图变动较大的或监理认为需要设计单位参与检查的隐蔽工程,还应要求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

3.2.8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停工超过一定时间,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应重新检查验收;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复工手续。

3.3 工程过程检验验收制度

3.3.1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自检。

3.3.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

3.3.3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于地基处理、沉降观测、路堑开挖及支挡结构基坑开挖、桥梁地基及基础、隧道衬砌、线路基桩等分部工程验收,根据验收标准要求,请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在相关资料上签认。

3.3.4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认相关资料,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签认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3.5  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监理部重新组织验收。

3.3.6  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验标要求向建设指挥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3.4 平行和见证检验制度

3.4.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根据“验收标准”要求,明确平行和见证检验的项目,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4.2  监理部根据平行和见证检验的项目和要求,配备仪器和设备,指定有资质的监理人员从事平行和见证检验,并明确其工作内容和岗位责任;

3.4.3  试验室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定期制订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下发监理组实施;

3.4.4  平行或见证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工序施工或返修处理;经进一步核查或处理后,重新按照规定进行检验、验收,直到合格为止,以确保工程质量;

3.4.5  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无论合格与否,均需保留真实的记录资料,统一归档管理;监理部配有试验室的,由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平行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现场监理负责见证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3.4.6  当平行或见证检验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多次不合格或施工质量控制不力时,应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

3.4.7  监理部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取样、试验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改正,并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4.8  每月对平行和见证监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深究工作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在下月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以确保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的有效性;

3.4.9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监理部应先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制定详细的检验计划再安排实施;

3.4.10 监理部办公室日常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对平行和见证检验的资料最终归档。

四、安全管理制度4.1 安全专项检查制度

4.1.1 定期检查

1. 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外业检查:对管段内施工现场、驻地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现场控制、制度落实、作业标准、文明施工等应对照要求检查;

内业资料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文件学习传达情况,内业资料整理是否完善等。

2. 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3. 按“三集体”活动要求程序,监理组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安全质量综合检查,并填报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入监理日记。

4.1.2 专项(季节性)检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项或季节性安全专项检查,如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隧道、防火防爆、节假日前后、雨季、冬季、台风前后等;要对定期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各监理组现场安全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4.1.3 日常检查、巡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管段内施工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应现场把关;对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及建设指挥部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反馈信息,并作好记录。

4.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4.2.2  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有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4.2.3  监理部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

4.2.4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建设指挥部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或交底。

4.3 安全专项例会制度

4.3.1  监理部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

4.3.2  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

4.3.3  监理部和各监理组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

4.4 安全重大方案审查制度

4.4.1  监理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如: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

4.4.2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

4.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

4.4.4  经过审查批准的方案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逐级召开专题会进行交底,做到逐级交底签认,责任到人。

4.4.5  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并记入监理日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同意施工作业。

4.4.6  凡未达到以上要求、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监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暂停令,暂停该工程施工、检查与验收,并上报建设指挥部。

4.5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1. 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营业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

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4. 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证书;

5. 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如营业线上作业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机械设备操作证等;

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1. 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齐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物资;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预案进行审核,现场实地查看清点确认救援人员、机具物资配备等有关事宜,确保落实到位;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监理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

4. 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救援机具、物资完好齐全,存储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进行。

5. 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推进,适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或措施、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

4.7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4.7.1 监理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应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

4.7.2 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

4.7.3 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及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7.4 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7.4.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4.7.4.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

4.7.4.3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四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建设指挥部安质部门和监理部分别存档备查。

4.7.4.4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4.7.4.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4.7.4.6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应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4.7.4.7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违标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监理组长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4.7.5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清晰、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4.7.6 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要求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

五、投资管理制度5.1 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5.1.1 变更设计指经审定后的设计文件自交出施工图起到工程竣工为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与增、减。超出此范围,不按变更设计处理。

5.1.2  凡需变更设计,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由提议单位项目总工或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监理部及建设指挥部,由建设指挥部会同原设计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必要时请地方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

5.1.3  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指挥部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部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5.1.4  监理部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有关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施工承包合同处理变更设计。

1.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并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实施。

2.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建设指挥部审定,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指挥部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单上会签。

4.1.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变更设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变更设计,监理部不得予以计量。

4.1.6  变更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单(TC2)、变更设计通知单、工程量计算单、个别概(预)算和现场变更会议纪要等。资料不全,监理人员不得进行验工计价。

5.2 验工计价审查制度

5.2.1  监理部按交通部及建设指挥部现行文件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所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5.2.2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季(月)度验工报表的工程数量,确保验工计价项目不超验,不漏验。

5.2.3  验工计价的程序

1. 施工单位统计质量合格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程量,填报验工计价表,同时提交计算明细表、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施工图增减数量表,有必要时,需提供质量验收记录表、工程检查证及试验报告等。

2.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和经建设指挥部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数量,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并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量予以签认。

3. 施工单位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按照要求编制验工计价表,经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部。

4. 总监理工程师对验工计价表、工程数量表进行审核,审查无误后签认,报建设指挥部。

5.2.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 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新增的部分工程量;

3.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内业资料、计量不完善的;

4.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签认,施工单位自行封闭的;

5. 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变更手续不全的;

6. 计价工程的名称、计量单位、综合单价与中标价款不符,且没有任何手续的。

六、进度管理制度

1. 监理部在组建项目机构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对现场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控制。

2. 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监理部应及时明确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计划的时间、格式、上报份数等相关内容,并在监理内部明确逐级审批责任。

3. 监理人员在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同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安排,不符合建设指挥部《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4.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时标网络图的要求编制,明确每月或每季度完成工程实物量,以便于对节点进行控制,对计划的实施与实际进度的偏差进行对照比较。

5.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召开工地例会前应先对工程实体的形象进度进行调查,将实际进度与计划相比较,分析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偏差,初步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在召开工地例会上,把工程进度纠偏在会议上进行点评,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6. 监理人员在现场的检查过程中,随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进度滞后,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无具体的改进措施时,监理人员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7. 监理部应根据进度控制方案,定期编制进度分析报告,对各个施工工点存在的进度偏差进行统计和分析,明确进度超前或滞后的具体偏差,分析产生的原因,将报告上报建设指挥部。有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施工单位,以引起施工单位重视。

8. 监理人员应根据会议纪要要求或专题报告精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纠偏实施进行跟踪,督促其根据会议要求予以落实。

七、环保工作制度

1. 监理部进驻工作现场后,配备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并及时安排进场,编写“环保监理细则”,积极开展对当地现场环境的调查工作。

2.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内容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在交底会议上,对环保的工作要求进行交底。

3.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建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其运行情况。

4. 监理部应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现场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进行整改。对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发“工程暂停令”进行停工整改。

5.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地,配合有关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噪音等进行检测,不达标的监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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