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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
一、招标范围: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和零星工程。
二、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自行组织招标。
三、招标实施:
1、公司下达任务书,并确定责任人。
2、责任人从公司各相关部门抽人组织招标小组,并进行职责划分。
3、准备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
4、招标小组熟悉任务内容。
5、招标文件的编制。
6、经过资格审查,邀请几家监理单位进行投标。
7、开标: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招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
8、招标小组将招投标情况以书面报告向公司懂事长汇报,并将招投标情况备案、归档。
9、由懂事长直接发放中标通知书。
10、招标小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作为监理的招标文件应着重工程项目的综合情况介绍,通常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书 这是招标人发给已确定的投标短名单内的监理单位的信函。
(2)投标需知 投标需知是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和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内容要尽可能完整、详细。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工程的综合说明。说明监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工程等级、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预计的开竣工日期等。2、委托的监理任务大纲。监理大纲是招标人准备委托的工作范围,投标人依据这个文件编制监理大纲。大纲内说明的工作内容,要允许投标人根据其监理目标的设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说明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最低资格要求,二是本次投标的评审内容,三是投标人应提供资格的有关材料等。4、招标投标的程序:这里包括二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地点的安排,比如现场考察、投标截止日期等;第二是对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递送的要求。5、评标考虑的要素和评标原则和方法。
(3)合同草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00-0202)标准化文本,合同的标准条件
部分不得改动,但是可以结合委托监理任务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地域特点,双方可针对标准条件中的要求予以补充、细化或修改。
(4)工程技术文件 工程技术文件是投标人完成委托监理任务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议书;2、工程项目批复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4、应遵守的有关技术规定;5、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格式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标准化法律文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文件格式;2、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要求;3、投标单位对负责人的授权书格式;4、履约保函格式
五、监理招标资格审查:
这项工作是招标人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短名单,无论是采用公开招标或是邀请招标,资格审查工作都是必须的。这个过程主要是考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经验条件、资源条件、公司信誉和承接新项目能力等几个方面是否能满足招标监理工程的要求。①资格条件:包括资质等级、营业执照注册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组成形式及所在地、法人条件和公司章程;②经验条件:包括已监理过的工程项目、已监理过的与招标工程类似的工程项目;③现有资源条件:公司人员情况、开展正常监理工作可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手段、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管理能力;④公司信誉:监理单位在专业方面的名望、地位、在以往服务过的工程项目中的信誉、是否能全心全意的与业主和承建人合作;⑤承建新项目的监理能力:正在进行监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数量、规模、正在进行监理工作各项目的开工和预计竣工时间。选择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可以从以上5个方面的内容来审核,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应均有能力和资格完成招标工程的监理工作。
六、监理评标原则和方法:
监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应充分体现监理招标的特点,突出对投标人能力的评比。由于评标是对各投标人针对一个具体工程项目所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比较,笔者以为,评标的原则主要是①技术能力是否达到工程监理要求、②管理能力是否符合工程监理要求,③监理方法是否科学,④监理措施是否先进可靠,⑤监理取费是否合理。
监理评标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设置评分的内容和分值分配权重。
评分的内容一般为:
(1)监理大纲
(2)监理单位综合实力
(3)监理机构人员和检测设备
(4)监理报价
分值分配应该根据项目监理内容的特点划分评审比较的内容,然后再根据重要程度来规定各主要部分的分值权重,在这个基础上再细致地规定出各主要部分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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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1:15 | #2楼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建[1999]063号)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其它要求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分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和建设工程项目阶段性招
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工程监理招标一般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已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二)已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已落实;
(四)有能够满足招标所需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
(一)专门设立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依法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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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并同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招标人组织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监理招标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
(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参加投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委托监理的范围及监理业务,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应将招标文件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下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做出适当规定,但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大纲、总监资格,检测设备、现场人员组成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预审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近两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三)主要检测设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
(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近两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七)在监监理工程情况;
(八)监理费报价;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限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 标、评 标、定 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则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查验身份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文件正本附委托证明);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六)监理费用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或出现2个以上(含2个)不同报价。
(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的评委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其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应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大纲、投标人实力、市场信誉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监理取费、常规检测手段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
以打分方式进行评估的,业绩信誉一般只考虑同类(同等级)工程监理业绩。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招投标文件的资料,包括招标备案登记资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含评标的其他资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前款二项中已先行办理过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无须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任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招标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或者虽已提交书面报告但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其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招标条件备案书
附件二 招标文件
附件三 招标公告
附件四 投标邀请书
附件五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六 投标资格预审报告 附件七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附件八 招标评标报告 附件九 中标通知书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1:15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相应等级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投标。外地进宛监理企业在市建委备案后方可参加监理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一、 监理服务标的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①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③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需委托代理的,项目法人应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严禁招标单位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工程。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通讯联络方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进行招标时,其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须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并填写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4个工作日);
(四)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把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组织必要的答疑和现场勘察、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并把相关答疑纪要报招投标管理
机构备案;
(七)接受投标书;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地点;
(五)项目的工期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以及监理工作的范围;
(六)监理项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依据。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对企业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人员资格、数量的要求。
(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投标报价要求:按〔1992〕价费字479号文规定标准优惠±10%范围内报价,并明确报价范围;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限;
(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一般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业绩手册、拟派现场监理人员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四)近年来获得的先进荣誉;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综合说明包括单位概况、资质等级、核准的监理业务范围、人员综合情况等;
2、监理大纲:应单独成册并密封,且不得有明显标记(不包括拟派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 3、拟派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并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并提供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工程师在内的现场监理机构所有组成人员的监理业绩情况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4、监理费报价;
5、用于工程的检测仪器、相关办公设备一览表;
6、近年来单位业绩及奖罚情况;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性。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齐全、字迹清楚,装订成册,使用投标袋并密封,投标袋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进行,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属于有效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四)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书内容以及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投标书内容字迹难于辨认;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监理费报价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1992〕价费字479号文)10%或未明确报价比率的(说明:500万以下的工程,以工程概算2.5%为基准,500万以上的工程,采用内插法计算);
(八)监理大纲未单独成册或有明显标记的;
(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社会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一小时内,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二)公证人员检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证件或委托书;
(三)宣布招标文件要点、评标办法和纪律;
(四)投标单位申明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
(五)公证人员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
(六)投标单位按投标书送达的时间的顺序唱标。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监理取费、监理大纲、现场监理机构、综合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企业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监理评标内容、标准及办法。
(一)监理评标主要评审内容由“1、投标报价;2、监理大纲;3、现场监理机构组成;4、检测仪器和有关办公设备;5、企业社会信誉和奖惩”组成。
1、投标报价:
基准分20分,各投标监理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79号文)计算的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做为基准报价A,各投标企业投标报价B与基准报价A的差率P= B AA 。当 P>0时,每高1%扣0.5分;当P<0时,每低1%加0.5分;不足1%按1%计,加减分最高不超过5分。
2、监理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2)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3)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手段;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
(5)承诺提供给业主的反映监理阶段性工作成果的文件。
评委结合招标文件要求,评价监理大纲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监理大纲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简单多数”原则进行认定;评委根据监理大纲深度及有关控制管理措施是否突出重点,切实可行,在规定的记分标准(20-25分)内打分。
监理大纲格式要求:
(1)必须使用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印制的监理大纲设计封面;
(2)使用纸张为A4纸,大标题使用2号宋体加粗字型,小标题使用3号宋体加粗字型,内容使用3号宋体字型;
(3)应在左侧用书钉装订,不得印制目录、页码;
(4)监理大纲内容不得修改、涂改;
(5)不能显示单位名称、总监姓名以及过去监理过的项目名称等。
3、现场监理机构组成
4、检测仪器和有关的办公设备
5、企业社会信誉和奖惩
说明: (1)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所获荣誉和表扬以行业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自下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监理企业业绩一年内每次投标时均加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业绩一年内只能在一个项目的投标中有效。投标单位须在开标现场出示本单位和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业绩荣誉原件或业绩手册,无业绩荣誉原件者不加分。
(2)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被通报批评自下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企业每次投标时均扣分,由招标办在开标现场确认。
(3)外地投标企业及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业绩不加分,不扣分。
6、评标计分须知
(1)评标计分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
(2)评委必须按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后,应签署自己的姓名;
(3)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又不修改者,评分结果无效:
1单项计分不按规定计分的;
2打分时存在明显偏差;
3计分表没有签名;
4其它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4)评标计分汇总方法:评委按规定的评分办法,对每一个投标企业进行打分,平均得分为最终得分。评委为七人以上(含七人)时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为最终得分。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原则: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单位,其中,投标单位为3家时,应推荐1名中标候选单位;投标单位为3家以上,5家以下(含5家)时,应推荐1—2名中标候选单位;投标单位为6家以上(含6家)时,应推荐1—3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明确排名顺序。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发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有关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凡应-招标工程未招标或未在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私下进行监理的工程。一经查实,对相关监理企业给予半年内不得在辖区内承揽业务的处罚。
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后,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合格的投标单位和项目总监工程师,原则上一律不得再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投标单位已经资格备案合格后,原则上不允许退出投标,确要退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两日前书面通知招投标管理机构及招标人。否则,限制三个月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宛建建[2003]57号文自行废除。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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