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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公司考勤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 ,使职工考勤 工作切实成为推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有利措施。不断提高广大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对职工考勤工作的认识,认真自觉地遵守考勤制度,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不遵守考勤制度,并弄虚做假的,按考勤制度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二、 考 勤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设专(兼)职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一丝不苟地执行制度,实事求是地填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考勤记录,做为计发工资依据。对玩忽职守、弄虚做假的专(兼)职考勤员,给予罚款。
凡阻碍专(兼)职考勤员履行正常职责者或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工作检查、罚款、行政处分等。
第四条 考勤范围
凡是我公司在册职工均属考勤范围(全民合同 制职工、集体合同 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第五条 考勤办法
以机关部室、项目经理部、专业公司(班、组)为考勤单位,考勤员每天上下班时将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填写《职工月份考勤记录表》,同时在月份计算工资前记入《职工考勤卡片》。
三、 劳动纪律
第六条 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制度,贯彻电力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考勤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对迟到、早退全月累计计算,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八小时计算扣发工资和施工津贴。全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三次以上者,执行奖励制度时,当月不受奖。
第八条 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坚守生产(工作)岗位,上班前不喝洒,工作时间不打闹,不带孩子,不做与生产(工作)不相干的事情或闲谈闹逗,不妨碍他人工作。
第九条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者,部门领导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可根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工作期间(包括非工作时间)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和人身安全者,除扣发当月奖金和停止工作检查外考勤管理制度,另可根椐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由保卫部出据罚款通知单,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严禁做私活(包括非工作时间用公家的机械设备、材料为私人做活)。对做私活者,扣发当月奖金,并将所用公家材料、机械设备等费用,由所在单位出据折价,在工资中扣还。在工作时间要按做私活的工时扣发工资,对领导干部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有事,必须请假。无故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处理办法:旷工除按《职工奖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外,一律扣发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给予行政处分者,按处分决定执行。执行奖励制度的,无故旷工一天以上者(含一天)扣发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及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劳动人事 部考勤管理制度,并记入本人考勤卡。
第十三条 凡停止工作检查期间,停发工资和工资性津贴,改发待岗工资或按公司决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新入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一律实行试用 期六个月,在试用 期间发现有偷盗、 打架斗殴、 不服从分配或违反劳动纪律(半年累计迟到、早退七次以上,旷工三天以上者)取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要表扬,违反劳动纪律的要批评教育,并按以上规定罚款,发现班(组)长有营私舞弊者,单位领导有权对班(组)长进行罚款。
四、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病假
按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定的《职工病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事 假
1、职工有事必须请事假,并一律办理请事假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2、准假权限:请事假三天(含三天)以内者,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 资源部备案。三天以上者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人力 资源部批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单位自行审批,严格履行手续。
3、续假:职工请假需延续者,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到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职工请假期满返回,必须到批假部门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探亲假
1、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从转正之月起按比例享受当年的休假假期。
2、合同制工人同公司正式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假待遇,临时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3、受刑事处分(包括缓刑执行期间)和劳动教养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
4、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并按规定报销一人次往返路费。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婚后的第二年算起,1997--2000 2001--2004以次类推)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6、所批准的假期不得自行分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提前回单位者,需由本单位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可另行安排休假,否则余假作废。探亲假规定只报销一人次往返路费。
7、职工休假返回时把本人休假所发生的往返票据交给本单位的劳资员考勤管理制度,由劳资员统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手续(个人来办一律不受理),到财务部报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单位自行办理报销手续到财务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带薪年休假
职工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天数不包括法定假日,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探伤假
实际从事放射工作15年的人员,可享受休假14天,实际从事放射工作15--25年的人员,可享受休假21天,实际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可享受休假28天。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婚丧假
1、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假10天,生育护理假7天。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丧假三天,如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其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生育假
1、女职工怀孕超过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医务部门证明可办理休假手续,报劳动人事部批准,享受病假等待遇。
2、时间:从女职工办理休假手续起,直至婴儿满两周岁。
3、待遇:产假期四个月:技能工资执行100%,岗位工资100元。四个月后至二年:技能工资执行75%,岗位工资100元。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休假时,必须提前填写休(事)假申请单,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单位需再到劳动人事处办理休假手续。职工在上述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及部分津贴百分之百发放但不发给奖金、施工津贴等。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广大职工和各级干部要认真监督和带头执行本规定,对不负责任,出面说情,弄虚作假的干部要加重处罚。
小企业公司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使培训与人力 资源开发紧密结合起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的目的是:使员工 达成对公司文化、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知和认同;掌握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领,使新进员工 尽快适应和能胜任本职工作;改进员工工作表现,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树立效率原则、效益原则;提升员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提高员工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提升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能力,为个人进步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第三条 培训包括培训生培训和在职人员培训。
第四条 培训工作在公司统一部署下由人事 部归口管理、统一规划,各大部门配合进行。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人事部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培训制度;
(二)拟定、呈报公司培训计划;
(三)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四)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五)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六)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七)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八)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备案,不定期抽查部门培训记录,落实员工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九)评估培训效果,改进培训方式。
第六条 各大部门职责:
(一)制定并呈报部门培训计划;
(二)编制部门培训教材;
(三)组织本大部门的内部培训或外部培训;
(四)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五)配合公司培训的实施与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六)建立本部门培训生及员工培训档案,认真填写培训履历表。
第三章 培训类别
第七条 公司培训分为两大模块:培训生培训(包括:基本培训、技能与技术培训、综合培训)和在职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岗位技能与技术培训,综合培训)
第八条 培训生培训:
(一)基本培训
培训方式:以人事部及相关专业人员授课为主;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1天;
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发展历史、公司产品、组织架构、公司领导介绍、企业文化、厂区分布,附近交通及生活设施等。
2、一体化基础知识(三大体系介绍、一体化方针政策、环境因素与危险源识别与控制方法)。
3、公司管理制度。
4、公司人事政策。
5、公司相关办事流程介绍。
6、日常办公设备使用。
7、消防安全知识。
(二)技能、技术培训
培训时间:三个月
培训形式:由各大部门组织培训,采取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结束后统一对培训生进行考核 。对于特殊工种,如冲压工、喷油工、焊工、木工、锡炉工、后勤废品处理员、废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化学品仓管理人员、品管员等,考核 合格者由人事部颁发《上岗资格证》;
培训内容:技能掌握、熟悉装备、制造流程、业务技巧等,培训教材由各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综合培训
培训时间:按具体课题而定
培训形式:由人事部组织,内聘讲师为主,外聘讲师为辅。
培训内容:语言学习;应用文书写作;办公软件应用;沟通技巧;商务礼仪;职业规划等。
第九条 在职培训:
(一)职业资格培训
培训对象:需持岗位技能资格证的工种;
培训目的:通过岗位技能培训,使相关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工作程序有一个全面、系统、正确的认识和掌握,并使之成长为技术员工。
培训内容及形式: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并参加国家专业技能的考试,取得资格认证;
(二)技能、技术培训
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工作能力与技术水平,为员工晋升和培养后备力量做准备。
培训内容与形式:由各大部门组织,培训内容由各大部门选取,内训为主,外训为辅,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三)综合培训
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培训目的: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及对所从事事业的忠诚度,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团结协作的能力等;
培训形式:讲座、经验交流、专项研讨会、外出参观学习、野外拓展训练等形式进行;
培训内容: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培训需求调查情况而定。
第四章 培训计划与实施
第十条 人事部每年12月份应对公司各大部门培训需求进行调查,收集并整理出培训需求信息,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培训需求信息,结合国家、广州市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专业、各工种和各岗位人员的要求等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并报总裁审批。各大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制订部门培训计划,交大部门总经理审批后交人事部审核。
第十一条 年度培训计划中必须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人事部依据考核、日常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可适时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各大部门在经营年度中新增计划外培训需求,须填写《培训申请表》,在各大部门总经理审核后交人事部,人事部复核后由人事部组织实施,如涉及培训费用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须提交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人事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各大部门根据部门年度培训计划进行本部门培训工作。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部依据培训计划对培训经费做统一预算,并呈公司总裁审批通过。凡涉及到培训费用支出的,必须在《培训申请表》中说明,审批后的预算作为费用报销的主要依据,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包括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及外出培训所需的相关费用,外出培训相关差旅费用按照财务出差 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按照公司财务报销流程办理。
第六章 考勤 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经报名确认后,受训人员须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除特殊原因外,不得缺席。
第十八条 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如确因工作需请假的,应填写《培训请假单》,经大部门领导签字后,交人事部。
第十九条 对于迟到、早退或旷课的人员,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迟到、早退、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外出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考勤按正常出勤计。
第七章 公费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倡员工通过公司培训、部门培训及自我学习三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知识、技能水平。
第二十二条 凡因部门生产经营需要须由公司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部门经理推荐,员工本人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将《培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审核、大部门总经理审批;
(三)将《培训申请表》交公司人事部复核;
(四)受训员工本人到人事部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
(五)受训员工根据培训安排参加培训。
如未经有效申请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的,公司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误工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统一支付培训费200元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从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服务期,培训费为200至499元的,服务期为一年;培训费为500至999元的,服务期为两年;培训费为1000至1999元的,服务期为三年;培训费为2000至2999元的,服务期为四年;培训费为3000至5000元的,服务期为五年。其他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本制度或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条款履行的,应当向公司全额返还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公司所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等)。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未能为公司工作达到协议中约定期限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于员工个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员工因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被辞退 、除名或开除的;
(三)在合同 期内自离的;
(四)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其他原因使员工未能为公司服务达到约定期限而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义务就该协议未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司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根据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章 培训记录保存与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培训都必须保留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表》、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教材等,培训记录原件由培训组织部门保存,培训组织部门开展培训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记录复印件交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由人事部统筹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生培训档案为《培训生培训履历表》,在职人员培训档案为《在职人员培训履历表》。
新进培训生在报到当日即为其建立培训档案,填写《培训生培训履历表》,人事部培训完毕后,培训履历表交部门进行记录,由部门指定专人为培训生进行培训履历记录,培训生所参加的一切培训均需记录在案,培训期满后,交人事部存档,作为培训生能否转为正式员工的依据。
培训生转为正式员工后即为其建立在职人员培训档案,填写《在职人员培训履历表》,由其所在部门指定专人为其进行记录及培训档案保存与管理,并作为员工调岗、降职、晋升、调薪、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人事部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 培训组织部门未按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培训记录保存的,培训组织部门负责人,一次罚款100元;
(二)培训记录保管人员丢失培训记录或员工培训档案的,按20元/份进行赔偿;
(三)培训完毕后,部门未能及时在培训生或员工培训履历表中给予记录的,记录负责人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并限期补全记录,否则加重处罚直至补全记录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考试不及格或无法取得学习证书者,记大过一次,处100元罚款,其所需培训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关于与培训生签订培训协议书的实施细则》作为本制度的附件,培训生培训工作的实施按照本制度并结合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一切培训工作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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