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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住宿费管理制度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出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出差管理
2.1出差的申请、登记及报销时限
2.1.1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出差任务、出差地点,公司特别委派的出差及参观学习还应填写出差所要达到的目的。
2.1.2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业务需要安排,由分管领导核定。
2.1.3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表”向财务部借支相应数额的备用金,按审批流程签批后支取。
2.1.4 员工出差以及返回公司,应到综合部办理登记。
2.1.5 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本市业务)及5个工作日内(市外业务)限时报销。凡超过报销时限的,按日加收0.05%的罚息并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署意见后给予报销。
2.2出差审批权限
2.2.1一般员工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派遣长期驻外人员应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2.2部门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2.3销售人员异地出差,应电话向销售经理申请,并由经理安排行政人员代办出差申请和出差审批。
2.3出差交通工具
2.3.1公司领导出差可使用公司车辆,其他人员在发生紧急、重要事务时可申请使用本公司车辆。
2.3.2员工出差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为主,一般员工不得乘坐飞机,公司领导在事务紧急或路程较远情况下,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乘坐飞机。
3.差旅费管理办法
3.1临时出差
3.1.1出差纪律
3.1.1.1 临时出差一般指出差地在合肥市以外,如出差地在长丰、肥东、肥西,且当日不能回合肥市的也可视为临时出差。
3.1.1.2 员工出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3.1.1.3 出差路线的选择以最佳路线为准,如出差人员绕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个人承担。
3.1.1.4 出差途中,出差人员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回公司,应电话申请延期,不得因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报销差旅费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1.2差旅费补助
3.1.2.1员工出差,除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外,住宿费、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其它杂费实行包干制,补助标准详见表二《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
3.1.2.2 上述3.1.2.1条款中市内交通费指出差地市内交通车票费,在第3条款“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市内交通费含义相同。
3.1.3差旅费报销的有效凭证
3.1.3.1 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应出具铁路局、汽车公司、轮船公司印制的车船发票。
3.1.3.2 住宿应有宾馆填制的服务业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1.3.3 车船及住宿发票要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相吻合。
3.1.3.4 车船及住宿发票丢失,应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领导或同行人证明后方可报销,否则个人负担丢失部分的费用。
3.1.4住宿费包干管理
3.1.4.1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实际住宿天数发放补助,补助标准见《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并在车上过夜,乘坐火车硬座按以下标准发放补贴:特快补助10元/夜,直快补助20元/夜,慢车补助30元/夜;乘坐硬卧按乘坐硬坐的60%发放;乘坐汽车按照慢车补助30元/夜的标准发放。销售人员不执行此项规定。
3.1.4.2住亲戚朋友家或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宿的,按住宿标准的60%发放。
3.1.4.3出差参观、学习、考察,由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如果收取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不收取费用则不再补助、报销住宿费。
3.1.5误餐费包干管理
3.1.5.1员工出差误餐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5.2 员工如已享受出差误餐费,不再享受正常上班误餐费(按出差天数扣除)。
3.1.5.3 员工出差期间绕道回家不计发误餐费(绕道时间超过1天以上的,耽搁时间按事假处理,期间内的所有费用在报销时扣除)。
3.1.5.4 外出学习、培训,误餐费按50%执行。
3.1.5.5 出差期间如因业务原因需要招待业务单位,须事先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回公司后再补办审批手续,同时按每百元业务招待费扣减个人误餐补助10元。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1.6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包干管理
3.1.6.1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6.2 自带公司车辆出差,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
3.1.6.3 员工出差绕道回家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
3.1.6.4 外出参观、学习按标准的50%执行。
3.1.7其他规定
3.1.7.1 公司领导一人单独出差,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3.1.7.2 一般员工与公司领导随行,有一人可按公司领导标准享受补助。
3.1.7.3 一般员工出差如住宿费实报实销,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按对应标准的50%执行。
3.1.7.4 因工作需要全程陪同外单位人员出差,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可据实报销,但陪同人员不再享受各种补助。
本规定由综合部制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执行。修正时亦同。
宣城市第八中学差旅费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经费,规范本单位教职工因公出差行为,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 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教职员工;
2.本制度中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
3.;本制度中涉及费用的报销由报账员进行初次审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对于费用的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4.本制度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二.教职工出差签核流程
1.所有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在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审核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出差教职工(管理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办公室办理考勤登记。
3.出差人员需事先和办事有关部门联系,确认可以办理时,按时出差,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
出差教职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因公出差的教职工需预支差旅费的,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审核表”到报账员处按规定办理差旅费预支,预支金额为核准金额的50%。
5.教职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办公室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6.员工出差核准权限:a.省、市内出差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核准;b.国内出差须经-文教局主管领导核准;
7、凡参加各种会议,交纳会务费,在会议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差旅费;
8、凡两人一同出差,住宿费用按一人计算,超出标准住宿者,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9.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出差费用核销及提交相关报告。
三.教职工出差相关规定
1.市内出差
学校教职工在市内出差,一般情况下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单位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出差费用管理制度
①住宿费、交通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由会议安排住宿的,不得重复报支。
②差旅费用一律凭证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④出差当日返回不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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