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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日常考勤制度
为规范社区日常考勤管理,维护社区工作者休假权益,促进社区工作者主动优化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市、区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休假制度。
一、考勤对象
新型社区(新建社区、九堡社区)全体社区工作者,撤村建居社区“四站”人员及行政村“两站”人员。
二、工作时间
社区一般 作息 时间:周一至周五为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工作日轮流值班时间:中午为11:30-13:30 ,晚上为17:00-20:30 (晚上值班人员可于次日安排半天时间休息)。
国定假日、双休日值班时间:8:30-17:00 。
以上作息时间若遇夏、冬令时间等需变动调整,以镇政府正式通知为准。
三、考勤管理
1. 各社区明确一名考勤员,本着真实、准确的原则填写考勤登记汇总表。社区书记(筹建组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2. 考勤表须于次月5 日前由考勤员、社区书记(筹建组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后,上报镇社会事务办。镇社会事务办不定期对社区考勤情况进行督查。
3. 考勤结果运用:考勤结果纳入个人年度综合考评予以奖惩。
四、出勤及休假管理
1 、日常出勤,指社区工作者按规定时间在岗工作,包括以下情况:
(1 )在社区正常上班;
(2 )外出开会;
(3 )参加组织安排的培训或业务学习;
(4 )参加其它经组织批准的在社区外的工作或活动。
2 、病假
(1 )病假为因病治疗或休息的假期,需有医院病休证明。
(2 )病假每月累计3 天以上(不含)、7 天以下(含)的,年度综合考勤系数按月下浮0.03 ;病假每月累计7 天以上(不含)的,年度综合考勤系数按月下浮0.08 。
(3 )当年病假累计30 天以上(不含)的,年度综合考勤系数下浮0.3 。
(4 )因重大疾病住院或需长期病休的社区工作者,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 号)及杭州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 、事假
(1 )事假为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私事的情况。
(2 )事假须提前按照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 )事假每月累计3 天以上(不含)、7 天以下(含)的,年度综合考勤系数按月下浮0.05 ;事假每月累计7 天以上(不含)的,年度综合考勤系数按月下浮0.1 。
(5 )当年事假累计30 天以上(不含)的,年度综合考勤系数下浮0.8 。
4 、早退与迟到
(1 )早退为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为在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达工作岗位。
(2 )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4 次(含)按旷工一天处理。
(3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7 次以上(含)者或当年迟到、早退累计30 次以上(含)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5 、旷工
(1 )未经请假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旷工。旷工以半天为单位计算。
(2 )旷工一天,年度综合考勤系数下浮0.1 ,以此类推。
(3 )当月旷工3 天以上(含)或年累计旷工15 天以上(含)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6 、职工带薪年休假
(1 )在社区连续工作1 年以上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 年,可享受年休假15 天。
(3 )年休假的年度周期为每年1 月1 日至当年的12 月31 日。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点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务必于次年一季度内完成休假。
(4 )社区工作者可根据个人意愿,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前一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5 )各社区书记(筹建组负责人)应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本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带薪年休假,保障社区工作者利益。社区工作者在休假前,应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避免给工作造成混乱。社区书记(筹建组负责人)有权对休假申请在一定范围内做出合理调整。
7 、婚假
(1 )婚假务必一次性使用,不得分拆。
(2 )婚假一般为3 天,晚婚者(男25 周岁以上、女23 周岁以上)可再增加7 天。
(3 )婚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4 )婚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8 、丧假
(1 )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可申请丧假3 天。
(2 )丧假需一次性使用,不得留存。
(3 )丧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9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仅限婚内生育及计划生育者使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者不适用。
(2 )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均可享受生育假,期限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3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10 、工伤假
(1 )社区工作者因工作原因或履行职责时受到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的,按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天数休工伤假。
(2 )工伤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它有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1 、探亲假
社区工作者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当年不重复享受年休假。
五、请假程序
1 、需书面请假。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提前电话请假,并于上班后2 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事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的,一律视作旷工 。
2 、社工请假2 天以内(含)由社区书记(筹建组负责人)审批,2 天以上(不含)报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社会事务办审批、备案。
3 、社区班子成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告审批。
本办法于即日起 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未明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河门口街道北街社区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劳动工作纪律,加强社区内部管理,提高社区办事效率,促进行政效能建设,按照请假与考勤相结合,请假、考勤执行报告和审批程序,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考勤对象: 北街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时限: 正常上班、临时加班、法定重大节假日期间。
三、考勤内容: 按时上下班,参加临时加班、社区会议、公益劳动、集体活动等情况;因病、因事等按规定请假、销假。
四、考勤形式: 签署意见的《假条》、每月底通报当月考勤。按照社区规定的考勤、考核办法,每年社区干部填写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等,由社区纪检委员、综合办公室处理和保管。
五、考勤部门:1 、 社区纪检委员负责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协助。2 、考勤管理人员应于每日8:30和18:00 前,不定时进行考勤,统计出勤、请假、销假情况,并认真填写《考勤表》;纪检委员、办公室梳理每月考勤总体情况(考勤表和违纪处理意见)后,每月进行一次会上通报;纪检组、办公室在年终考评前汇总全年考勤情况,统筹作为考核依据。
六、请假规定:1 、 社区书记、主任请假,书面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假条交社区办公室保管,临时因公外出告知办公室并做好外出登记。2 、社区分管领导请假,经社区主要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临时因公外出要向主要领导打招呼,并告知办公室做好外出登记。3 、社区工作人员正常上班、临时加班期间,请假1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请假1-3 天,书面报社区书记、主任同意,报本社区的街道联系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请假3 天以上,书面报社区书记、主任同意,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由于时间紧迫未履行请假程序的,可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口头报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纪检委员,后补办请假手续。正常上班、临时加班期间,临时因公外出要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并告知纪检组和办公室同时做好外出登记。4 、社区所有工作人员离攀,必须书面报社区书记、主任同意,本社区的街道联系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街道党政办备案,假条交办公室备案;凡是未履行请假程序的,一律不予准假。
七、督促检查:1 、 社区主要领导对考勤工作负总责。2 、纪检组及办公室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考勤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立即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处理意见。3 、社区领导班子应随时进行检查、抽查社区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督促、指导考勤工作。4 、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虚心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八、结果运用:1 、 本项制度参照河门口街道考勤制度拟定,经两委讨论通过, 遵章执行。对不服从社区管理、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对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给社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形遵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2 、正常上班、临时加班期间,迟到和早退累计达5 次,并按旷工1 次处理;累计达8 次,并按累计旷工达2 次处理;累计达10 次,并按累计旷工达3 次处理;累计已达10 次,之后每迟到或早退1 次,累计1次旷工,接受街道、社区或有关部门处理。3 、临时外出不打招呼、假满后不及时销假、不假外出或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4 、每迟到或早退1 次,年终奖分别扣1 元;迟到或早退累计5 次,则累计旷工已达1 次,迟到和早退累计达8 次,则累计旷工已达2 次,年终奖分别扣50 元;迟到和早退累计达10 次,则累计旷工已达3 次,年终奖分别扣100 元;迟到和早退累计达10 次以上,则已累计旷工已达3 次以上,年终奖分别扣500 元。5 、旷工1 次的,由分管领导对其批评教育;累计旷工达2 次的,须在社区大会上书面检查;累计旷工达3 次的,接受社区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并向社区递交书面保证书,社区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累计旷工达3 次以上的,劝其离职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6 、凡是被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7 、以上条款,全部与其本人年终考核奖挂钩,奖罚兑现。
九、执行时间: 本管理制度经河门口街道北街社区会议审议通过,由北街社区纪检委员、办公室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制度从2015 年6 月28 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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