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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员的出差制度
1 本标准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员工公派出差办理公务者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出差申请单》
《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报告》
3 要求
本公司内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按本制度执行
3.1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应先由派遣出差部门主管核准,登记出差相关内容,并凭核准预借或报支旅费。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a、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格式须明确记录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出差期限由遣派主管或总经理视情况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实核定,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手续后方可支给出差旅费。
b、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其预借款额,须经由主管部长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结清暂支款项,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差旅费在当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其报支时,再行核付。
3.2 员工在本市、郊区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时应经部长级主管核准。当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当日工资外,原则上不支给交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交通费凭乘车凭证实数支给。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因工作需要当日中午无法返回的,给予适当的中餐补贴(补贴标准按10元/人执行),但如实际需要,须事先呈主管核准批准。
3.3 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无论出发或返回一律按实际差旅日给付,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其他费。
3.4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a、四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b、部长级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5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实际票额发给交通费:
a、乘坐汽车及火车,原则上应出具公路局、铁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凭证;
b、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的购票凭证或船票存根;
c、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凭飞机票存根报销交通费;
d、搭乘或驾驶公司的交通工具者,凭车辆行使损耗及车辆行使必支费用凭证报销,不得再报支其他交通费。
3.6 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船车等费,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3.7 出差人员膳食、住宿、杂费(包括:公交出租车费、手机费),最高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发(住宿及公交出租费须凭票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a、部长级: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180元,膳食费每日35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300元,膳食费每日50元;
b、普通级: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100元,膳食费每日35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200元,膳食费每日50元;
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3.8 员工出差同行时要求同住,住宿费每二人按一人标准报销,另一人只支付定额内的膳食费和杂费。
3.9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
a、邮费等费用应以邮电局的收据为凭。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劳力、车马等所支出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另列特别费用按实凭证报支;
b、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正式统一收据发票为凭;
c、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以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3.10 出差费用的报销:
a、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采取超标自付原则;
b、膳食费等按标准领取;
c、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3.11 出差人员中途患病、遇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导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必
须延长滞留,出差者需出具申请,经调查确定无误,方可支给出差旅费。出差员工不得任意改变
起程日期、出差路线或应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但事后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3.12 员工出差得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如因特殊情况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超额费用,可以呈请总经理特别核准,其余超额报支一律剔除。
3.13 员工报销出差旅费时,应据实提缴收据,经核实,如发现有瞒报、虚报,除将所领款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3.14 出差一般不得报支加班费,但节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3.15 出差行程时间工资自出发日起至回公司之日止计算给付,首尾行程时间足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支给;不足半天按半天支给。出差人员交通费,凭交通票据实数支给。
3.16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或退差后,应及时将出差相关状况总结编制《出差报告》向直属主管汇报,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退差。
3.17 本标准为人事行政部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施行,人事行政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3.18 本标准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公司员工出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公司员工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范围
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在国内出差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出差程序与审核权限
第三条 员工出差前营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
情况需要而定。
1· 员工将填写好的“员工出差申请表”公司留存,记录考勤。
2· 员工在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由总经理批示得以实施
第三章 出差费用报销
第五条 出差费包括的内容
1· 交通费
2· 出差补贴 3· 住宿费 4· 伙食费 5· 其他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员工出差申请表”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 3 日内填具 “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
第七条 当日出差
1·当日的交通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凭相关证明实数支给。费用报销凭证丢失者,应说明丢失原因:使公司提供交通工具者,公司不支付交通费。
2·当日出差员工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因实际需要不能于当日返回者,须事先通知公司,其发生的必要费用待返回公司后如数予以报销。
第八条 国内远途出差
1·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其他杂费等。
2·随同高层人员出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其差旅费用可按高层人员的差旅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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