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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7 02:40:5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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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矿建工程管理规定

矿建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我矿矿建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量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程质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巷道永久支护后,巷道净宽、高比设计要求小于50mm ,每米罚款5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条:施工时要拉尺上线,严格按线施工,如果中线偏离设计100 ~200mm ,每米罚款500 元;中线偏离设计200mm 及以上,每米罚款1000 元, 并限期整改。

第三条:施工坡度不按设计要求误差达到±2 °以上,每米罚款500 元。

第四条:未使用作业规程中所规定的支护材料(材质、种类、型号及配件),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

第五条:巷道赤脚长度超0.5m ,宽度超过0.2m ,一处罚款100 元。

第六条:水沟宽度、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浇灌有蜂窝麻面的一处罚款100 元。

第七条:巷道中腰线统一刷白漆,末端距迎头不超过40m , 如没按要求操作,每米罚款50 元。

第八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风动扳手、力矩扳手、锚杆拉力计、坡度规、钢卷尺等量具用于检测锚杆预紧力、锚固力,卡兰扭矩等,上述量具每少一种罚款100 元。

第二节架棚巷道规定

第九条:卡缆松动,棚梁接口不严,梁腿搭接不密贴每棚罚款100 元。

第十条:每班必须紧固迎头20m 范围内卡缆,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50 元。

第十一条:架棚巷道必须使用标杆,严防支架柱腿里出外进,未按规定使用标杆者发现一次罚款100 元。

第十二条:塑料网、荆芭、椽子间距不合格,拉杆、撑杆不齐、不直、不顺,每处罚款50 元。

第十三条:棚梁水平误差大于200m ,每棚罚款100 元。

第十四条:架棚巷道支架间距误差大于100mm 的每棚罚款100 元。

第十五条:支架连续两棚三角线误差达到100mm 以上或连续3 棚支架前倾后仰、迎山不照,每棚罚款5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煤巷架棚巷道未按规定穿木鞋,每棚罚款100 元。

第十七条:局部帮空顶空要及时用坑木等搁牢背实,否则每处罚款200 元。

第三节锚喷巷道规定

第十八条:锚网喷巷道掘进时,未按爆破图表打眼、装药或炮眼布置不合理,周边眼痕率低于50% ,光爆效果差的一次罚款200 元。

第十九条:锚杆安装角度、外露长度、锚固力不符合要求的每根罚款100 元。

第二十条:喷浆必须坚持挂七条线,发现每少一条罚款100 元,

第二十一条:锚喷支护钢网不贴岩面的一处罚款100 元;锚杆间距大于设计100mm ,每根罚款100 元;锚杆不得随意截短使用,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

第二十二条:帮顶超挖超过400mm ,面积大于0.5m2 时,必须分层锚喷支护成型,否则罚款500 元/ 处。

第二十三条:喷浆表面不平整或因超挖厚度超过规定100mm ,面积大于0.3m2 的一处罚款100 元。

第二十四条:喷浆拌料比例不正确、不均匀,喷浆前未冲刷岩壁或喷浆后不及时洒水养护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章文明生产

第一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作业规程编制内容要符合规定,审批、贯彻手续要完备,若检查出编制不合理或与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负责编制的技术员100 元。

第二十六条:各队技术员要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及时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若没有制订或制订不及时、不合理对技术员罚款100 元

第二十七条:未能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变更通知单一次对技术员罚款100 元。

第二十八条:规程及措施未向工人贯彻学习或记录不齐全的罚技术员100 元。

第二十九条:施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上施工平面图及地质素描图,要求炮掘工作面两天上一次图,综掘工作面一天上一次图,未及时上图一次罚技术员100 元。

第三十条:巷道要及时吊挂中、腰线点并及时延线,中腰线吊挂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延线或中腰线点超距、无中腰线点发现一次罚技术员100 元。

第二节 综合防尘

第三十一条:掘进头防尘水管要紧跟窝头,凡水管续接不到窝头,罚队200 元,各装载点出煤造成煤尘飞扬的要进行喷雾降尘,没有喷雾降尘的发现一次罚200 元。

第三十二条:使用风钻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干式打眼不采取降尘措施的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

第三十三条:施工队要经常对巷道、风筒进行洒水降尘,发现煤尘堆积严重的一次罚款200 元。

第三十四条:囤炮眼时,必须使用水炮皮、炮土囤实,不使用水炮皮或不用炮土囤的,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放炮前后要及时洒水降尘,不及时洒水降尘的发现一次罚款100 元。

第三十五条:未坚持潮料喷浆的罚款500 元。

第三十六条:岩巷施工打眼或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的一人次罚款50 元。

第三十七条:综掘机内外喷雾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开机不喷雾一次罚款100 元。

第三节临时轨道及运输设备的铺设

第三十八条:临时轨道铺设所用道轨型号,轨枕种类,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过程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临时轨道要随巷道掘进及时延伸,距迎头不得超过50mm ,否则罚款500 元。

第三十九条:皮带、溜子机头机尾要用点杆或戗柱打设牢固,皮带机尾安装底杠,保证机尾点杆打设牢固,机身铺设要平、稳、直,运行可靠。缺点杆或打的不牢靠,发现一次罚200 元,溜子飘链发现一处罚200 元,皮带跑偏洒煤发现一处罚200 元。

第四十条:皮带机头行人侧及溜煤眼四周必须安装防护围栏,若不按要求安装罚款500 元。

第四十一条:皮带架子必须全部挂牌编号,每少一个或不合格罚款30 元。

第四十二条:各转载点要安装照明,一处不安装,罚款200 元。

第四十三条:巷道内皮带、水沟、轨道之间的相对铺设位置必须符合巷道断面空间位置要求,否则罚款5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节通风管理

第四十四条:班组长不带便携或便携悬挂位置不当的发现一次罚100 元,探头悬挂位置不当或放炮时撤出距离不够的发现一次罚100 元。

第四十五条:风筒出口距迎头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罚款200 ;如发现有私掐风筒或用物料堵住风筒的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

第四十六条:皮带机头和掘进头要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没有及时配备或灭火器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发现一次罚款100 元。

第五节巷道卫生

第四十七条:巷道内积碴(煤)多,没有及时清理的罚款100 元/m ;杂物多,设备摆放不整齐,没有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一处罚款500 元;巷道内有积水淤泥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款100 元/m ;浮煤、浮矸超过轨枕上平面,没有及时清理的发现罚款100 元/m 。

第四十八条:出水的掘进头要及时铺设好水沟或安装好排水系统,凡因水沟不畅通造成水乱流或排水不及时造成大量积水,发现一处罚款100 元。

第四十九条:车场口材料设备要分类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码放乱的发现一处罚款200 元;没有挂牌管理并未按要求整改的罚款500 元。

第五十条:风水管路要及时续接,保证生产正常使用,耙碴机或综掘机机身以外的所有风水管路不得使用软管子代替,否则罚款200 元;风水管及电缆分别按上细下粗进行吊挂,吊挂间距和吊挂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 元。

第五十一条:日常所用工具小件要装箱上锁管理,不得乱扔乱放,发现一次罚款200 元。

第五十二条:巷道坡度大于18 °的斜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打台阶,小于18 °的必须靠行人侧打防滑纹,不按期限要求施工罚款1000 元。

第五十三条:迎头积碴(煤)超过一个循环,罚款500 元。

第六节施工图板

第五十四条:三图一表要符合现场施工实际,且要图文清晰、齐全完整,悬挂位置要合理,与实际不符对技术员罚款100 元,并限期整改,未整改的罚款200 元。

第五十五条:避灾路线牌要及时悬挂并悬挂正确,没有悬挂或悬挂不合理一处罚款100 元。

第五十六条:要按规定悬挂巷标,一处巷标悬挂位置不对或无悬挂罚款200 元。

第七节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未使用超前支护或不按要求使用,发现一次罚款1000 元。

第五十八条:斜坡运输四保险和声光信号要齐全有效,发现运料时使用四保险不合格的一处罚款1000 元;四保险和声光信号出现故障要及时修理,不能及时修理而使用的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

第五十九条:巷道开口施工,在架棚巷道开支巷前要按规定联锁加固,没有联锁或联锁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架棚巷道开门3 ~5 米内不准放炮,开门后遇半煤岩,只准在岩层中放炮,并严格控制装药量,遇全岩时应取分次打眼、分次放炮的方法,否则罚款1000 元;锚网喷巷道开门3 米内采取分次打眼、分次放炮的方法,做到一次成巷,永久支护紧跟迎头,否则罚款1000 元。

第六十条:耙碴机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完好的罚款200 元;牵引钢丝绳不合格或接头不合格有毛刺的罚款500元,;岩巷施工耙碴机尾轮必须用楔子固定,固定不牢固或不合格的罚款500 元;不使用照明灯的罚款200 元。

第六十一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处巷道进行加固,且长度不少于5 米;贯通前10 米掘进时,要采用边探边掘的方法;贯通前3 米掘进时,采用小断面导透的方法施工,否则罚款1000 元。

第八节机电管理

第六十二条:发现一处失爆,罚队长现金100 元,对队罚款5000 元。

第六十三条:设备安装位置要合理,卫生清洁,挂牌管理,开关上架,如发现一处不合理罚款200 元;机电设备要定期检查,达到完好标准,各种保护齐全,一处保护不齐全罚款500 元。

第六十四条:扩修地点电缆、管线、皮带、风筒、水沟保护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

第六十五条:皮带司机、溜子司机、综掘机司机、绞车司机、耙碴机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队200 元。

第六十六条:半煤岩综掘施工时,若岩石部分较硬,必须先放松动炮,不能强制切割,否则对队罚款1000 元。

第九节顶板管理

第六十七条: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迎头,空顶作业或控顶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款500 元。

第六十八条:全煤巷道或巷顶为煤的半煤岩巷道要坚持注水,未注水或注水效果差流于形式的罚队1000 元,罚队长100 元。

第六十九条:要坚持敲帮问顶制度,现场必须备有敲帮问顶工具,否则罚款500 元。

第七十条:距迎头20m 范围内必须备有各种防冒顶工具和材料,否则罚款1000 元。

第七十一条:架棚支护巷道放炮前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进行加固。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m 范围内必须采取防倒措施,不按规定使用的罚款1000 元。

第七十二条:放炮数量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盲目放大-炮、高炮造成空帮空顶的一次罚款1000 元。

第七十三条:失修巷道要及时处理,不按期整改的罚款1000 元。

第十节爆破管理

第七十四条:放炮撤人距离煤巷不少于75m ,岩巷不少于100m ,且把口警戒严格按措施执行,若发现撤人距离不够、不设人把口或把口警戒位置不对的,一次罚款2000 元。

第七十五条: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没有执行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 元。

第二篇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

措施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矿矿建工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程序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总则 : 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无作业规程(措施)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0 元。

第一章:作业规程(措施)编制的条件

第一条: 岩巷总工程量超过 50m 、煤巷总工程量超过 100m 的巷道,施工时必须编制正规的作业规程;其它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及切巷必须分别编制作业规程;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必须制订专项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一项:巷道开门、贯通、提巷、落巷时;

第二项:施工期间由于出现支架歪扭、帮空、顶空、连续断梁折柱、锚喷层开裂、片落等情况需维修巷道或更换支架时;

第三项:巷道掘进过程中,遇老巷、老空、地质构造、松软岩(煤)层及发现遇水、遇火征兆、瓦斯增大、处理冒顶、揭煤时;

第四项:施工大断面硐室、交岔点时;

第五项:在施工巷道内,开小水仓、工具室、碴硐时;

第六项:其它需要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第七项:掘进工作面大坡度施工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下发通知单,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一项:变更断面或支护形式、临时停止掘进或复工时;

第二项:煤层起伏较大,需留部分底煤时;

第三项:变更施工队伍时;

第四项:其它需要下发通知单的情况。

第五条 :如不按本章要求及时编制作业规程(措施)或下发通知单,每滞后一天,对项目部(区队)罚款 1000元,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二章:作业规程(措施)审批程序

第六条: 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施工队或矿主管业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取得技术员及以上职称)进行编制,否则不予审批。

第七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会审前,首先由本项目部进行内部会审,然后报中豫监理公司审查,审查完毕后项目部(区队)技术员要根据审查意见认真修改完善,修改后不能出现大的原则性错误,否则对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八条: 掘进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设计、生产(机械化)、掘进、地测、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业务主管部门科长后,由矿业务主管部门科长负责组织设计、生产(机械化)、掘进、地测、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 作业规程(措施)会审时,各参与会审部门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各部门参与会审人员必须为主管技术员及以上职务,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100 元。各部门审批不认真、不细心对批管个人罚款 100 元 /次。

第三章:作业规程(措施)各项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由项目部(区队)技术员在开工十天前编制审批完毕;每推迟一天对技术员罚款 100元。

第十二条: 批准的作业规程在施工前一个星期内必须向本项目部(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学习,如未按时贯彻对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十三条: 作业规程每季度复查、修改、补充一次,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项目部(区队)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区队)技术员在开工三天前编制审批完毕,每推迟一天对项目部(区队)罚款 1000 元,对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十五条: 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区队)技术员在施工前一天,向本项目部(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学习,如未按时贯彻对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四章: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措施)由技术员向本项目部(区队)干部、工人进行贯彻,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贯彻学习,进行补考,补考合格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者请假的工人必须补课,并经考核和签字后,合格方可参加作业,不参加贯彻学习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对项目部(区队)罚款 200 元 / 人。

第十七条: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必须有贯彻学习记录,且作业规程必须有考试试卷,做到有记录可查,否则对项目部(区队)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十八条: 复查、修改、补充后的作业规程或补充技术措施必须重新贯彻学习,贯彻学习且有学习记录,否则对项目部(区队)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五章:作业规程(措施)报审及编写格式

第十九条:作业规程(措施)编写要求

第一项:作业规程(措施)报审表及编写格式应符合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二项:各项目部(区队)技术员要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除要求内容外,可增编其它需要的内容,但要求内容不得缺、漏项。每缺、漏一项对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二十条: 作业规程(措施)正文为四号、仿宋字体,封面、表格要符合附件要求,否则每项罚款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作业规程(措施)要求内容文字简明,通俗易懂,图表要求清晰准确。巷道平面布置图、围岩柱状图等主要图纸的绘制要按正规图纸绘制,不能画草图或示意图。否则对项目部(区队)技术员罚款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技术员要深入现场,了解周围环境,进行隐患辨识,使制定出的作业规程(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操作性,严禁出现千篇一律,否则对技术员罚款 100 元。连续出现错别字(多于三处),每增加一处对技术员罚款 20 元,复制的字体不一,每出现一处对技术员罚款 50元。

第二十三条: 新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部报送开工报告,经工程部审核确认作业规程(措施)审批贯彻完毕等已具备开工条件后,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下发开工通知单,施工队方可开工。如无开工通知单开工,对项目部(区队)罚款 5000 元。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区队必须对所有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考试。记录(成绩)存档。每月由工程部、 安全监督检查部全面检查一次,管理不到位,对区队罚款 100 元 / 次。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2015-05-17 11:11 | #2楼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每半年要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次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需要,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七)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八)严格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按规定取得开工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未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转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联合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

(十)建立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强化设计管理

(十一)规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十二)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十四)强化施工项目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十五)严格按资质等级范围承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十六)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落实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

(十七)明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十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五、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加强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并监督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要对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项目开展野外工程验收。

(二十一)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地质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备案。勘查程度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二十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制定完善煤矿建设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对开展煤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能力、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加强施工单位信息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核实同一项目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处罚。

(二十六)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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