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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21:06: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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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质量管理制度

总则:认真贯彻执行总公司及公司项目部的质量方针,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规范。按操作规程,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项目分部管理人员必须从开工到竣工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

施工人员质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过程“三检”制度

1、必须实行专业检查和班组自查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的“三检制”。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报请专业工长。由专业工长会同下道工序专业工长,施工班组进行互检及工序交接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必须有书面的记录并签字齐全。交接检完成后由专业工长提出书面申请通知项目专职质量员或技术员进行分项质量检查。分项质量检查必须有记录并签字齐全。

2、技术、质量负责人在进行内部分项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验。

3、坚持施工现场“挂牌制”,质量责任具体落实到操作人员,对经检验确定其产品不合格的施工人员应有处理措施。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返工。

4、坚持“样板制”,装饰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样板经质量处、项目部验收后,再请建设、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最后项目部方可组织大面积施工。

二、施工验收制度

1、分部分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由技术负责人或专职质量元负责,各专业工长负责专业之间的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2、基槽验收:对内提前两天通知工程管理部、公司质量部门进行预验,对外项目上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邀请地质勘探 部门、设计院、质量监督人员参与基槽验收。

3、基础工程 验收:基础工程 施工完毕,回填土之前,应进行基础验收。验收前项目部应将工程资料整理齐全,并经工程管理部预检,预检合格基础上,提前两天报于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门。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门在对资料和基础工程 检查合格后,方可报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基础验收。

4、主题结构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同基础工程程序)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处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请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5、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部自检合格,根据《最终检验和试验控制工作程序》要求,填写《单位工程内部验收记录》,连同工程竣工资料报技术质量处。由总工室、技术质量处负责工程的最终验收,项目部配合。

质量例会制度

在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必须定期召集现场各个班组和管理人员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内容要由项目部负责人起草,并由项目部人员商定。工地例会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目标及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其他有关事宜。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质量例会制度

1、项目部每月五日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项目部质量例会。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员、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均应参加。工程管理部的质量负责人视需要参加月质量例会。

2、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每周一组织超开项目部技术员、专业工长、各施工班组长参加的月质量例会。

3、月质量例会对本月将要施工的过程质量提出要求,由项目技术员负责按周计划分解后,在周质量例会上对各检验批施工质量作出要求。并对上月施工质量进行总结。

4、周质量将各检验批的质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专业工长负责,并由各专业工长上报本专业各检验批的验收时间(检验批的验收时间不应滞后于项目部周进度计划)。

5、周质量例会时各专业工长应汇报各专业上周施工完而未验收的各检验批工程质量 的检查情况,并将各施工班组的自检结果上报技术负责人。

6、质量例会按期召开,如因故推迟,推后不得超过每月7日,周质量例会不得迟于周二召开。月质量例会必须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召开,周质量例会可由项目经理委托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召开。

7、质量例会应有会议记录,应注明与会人员并如实记录会议内容。

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图纸会审内容、设计中规定的图集做法、分部(项)工程质量 目标和工期要求并对专业施工工长进行前期图纸交底及工程情况交底。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对该分项工程施工要点、注意事项、检验批划分和质量预控目标向专业工长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3、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不少于三份,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各一份,存档一份,且应完成签字手续。

4、特殊工序的技术交底,除应有书面交底外,还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检查。

5、各专业工长应根据技术负责人的分项工程交底、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检验批的划分以及施工班组的自身情况,对施工班组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书面交底。

6、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中应指出该分项中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或数量,对于应检验的材料和项目应加以注明。

7、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接受交底对象完成签字手续。

8、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或其他更改施工工序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技术交底,并应有连续性。

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1、现场材料员根据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用料计划进行采购。钢材、水泥一类由项目部参与,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对于由现场采购的物资,材料员应对供方的产品质量、价格、交货信誉、质量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调查。采购员在合格供方中选取供货方。

2、材料进场时材料员应根据合同进行进场验证同时核对产品出厂合格证或供方提供的其他质量证明书。符合要求后,将材料置于待检区,填写“物资验收单”。

3、材料进场后材料员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的原材料进行抽样送检,验收合格的产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员要及时做上“不合格”的标识,隔离存放。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材料(如: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等)进场后,材料员应及时通知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送中心实验室试验。

4、所有材料入库后必须凭有效领料单按实出库,无领料单决不予出库。

5、门卫应对所有出门材料要求出示项目负责人签发的出门证并核实数量后,方可出门。

现场材料存放与管理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材料质量和满足安徽省合肥市达标工地的要求,特拟定以下规定对现场材料进行文明规范管理控制。

一、钢材:

1、钢材进入现场必须分规格放在钢筋棚边上的指定地点,并在每种规格钢筋上挂上钢筋规格。

2、堆放钢筋的架子下面要垫上石子,将石子夯实 。并在上面垫上木方,并将其架子四周的立杆固定住。要保证外架的刚度。

3、刚才堆放处要搭设防雨棚,并要求有运输道路直通钢筋棚。

二、石子、砂:

现场在运输道路边要砌筑石子、砂堆料处,并在旁边挂上材料名称及规格,并在边上设置排水沟。

三、水泥:

1、入库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产日期分别堆放,并树立标志,作到先到先用,并防止混渗使用。

2、为了防止水泥受潮,现场仓库应尽量密闭。包装水泥存放时,应垫起离地约30厘米,离墙也应在30厘米以上。堆放高度一般不要超过10包,临时露天暂存水泥也应用防雨蓬盖严,底版要垫高,并采取防潮措施,一般可用油毡,油纸或油布铺垫。

3、水泥储存时间不宜过长,以免结块降低强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

1、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现对在施工的各班组采用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

2、各专业工长在每天下班前,对在施工配备班组施工的全天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3、每周由专职质量员和技术人员、专业工长对各班组全周施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4、每月项目部根据专业工长日记录和专职质量员日周立即路对各施工班组进行评比,并进行打分制。

5、各班组打分在90分以上做为奖励班组,80~90分之间不奖不罚,80分以下班组做为罚款班组,并根据情况通知所在劳务公司和决定该班组留去。

6、项目技术人员要在爱每个工序施工向班组传达该工作内容的技术和安全交底。

7、其班组在未按交底的情况下操作,出现质量问题,班组应承担相应责任。

挂牌制度

为建立“文明”现场,创建“达标”工地,特为本工程指定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

一、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法:

为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检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安全胜朝管理质量,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项目安全目标:

1、无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最大限度的控制轻伤事故的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15%以内。

3、确保安全文明达标,争创合肥市安全文明达标工地。

4、无重大火灾事故。

5、无重大设备事故,完好率95%以上。

6、全员教育面100%。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三、实施方法:

1、项目积极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安全基础知识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突出一个重点,搞好两个整顿,强化三项工作,检查四不放过的原则。

2、严格执行建设部“一个标准,五个规范”及合肥市文明工地,环境检查制度要求进行检查考核。

3、坚持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并认真登记注册;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操作。

4、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各项验收制度;凡未经验收就使用的龙门架、脚手架、施工机具、施工用电等一律视为违章指挥处罚。

5、积极执行“四级”安全检查制度,并作好各项记录,对检查中安全部门签发的隐患整改通史单认真对待,按期整改完毕,并按手续报安全部门销案。

四、全技术措施:

1、抓好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拆、模板支拆并依此带动其他安全防护工作。本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临时用点施工方案。采用TN—S系统布线,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使用统一合格的标准配电箱,实行“一机一闸”制度。

2、开工前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报批,严禁无方案施工。

2、现场安全措施用品必须按上级统一指定的厂家进行采购,要有安全用品准用证,把好安全质量关。

月评比及奖罚制度

项目部为了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将对现场的各个班组采取月品比制度,将对每个也边县良好或差的班组采取一定的奖罚。制度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项目部安排的工作进行,如不听项目部安排扣10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闺房施工,如有不按规范施工造成质量事故扣20分。

3、在控制好质量的同时,要抓好工程的进度,如有延误工程进度的班组扣20分。

4、抓好本班组的安全、文明工作,注意企业形象,如有班组没有一定的安全措施扣30分。不注意企业形象,没有作好文明施工扣20分。

以上制度满分100分,项目部每月的下旬均进行评分,每次评分最高的班组奖励500元,评分最低的班组扣500元。对于其中有两项均未得分的班组扣200元,希望各个班组严格要求自己,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检及交接检制度

1、各班组在完成施工任务时,自己要先认真对所施工内容的质量进行检查;

2、班组在自检合格后报送专业工长进行专业检查,专业工长检查时,班组长鼻息陪同;

3、专业工长检查评定合格后,报项目部专职质量和技术部门,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质量、安全等全方面检查;

4、每次检查必须要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

5、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等问题要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并经项目检验后方为合格;

6、前面工序完成后,在进行后一工序施工前,两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交接检查,并有书面检查内容。

7、项目部全面检查合格后保送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经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现场试验、测量设备和仪器管理检修制度

1、对购置的或自制的测量、试验设备,在使用前,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并送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校准或检定。对于集团公司能自行校准或检定的,送到公司进行校准或检定。经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计量员(兼)负责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上登记。校准或检定判为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2、对试验、测量装置周期的校准或检定,根据集团公司技术处制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检计划表”,由计量员配合集团公司负责实施,到期未校准或检定、以及校准、检定不合格的试验、测量装置不准使用。计量员负责对周期检定结果进行登记。

3、现场经检定合格的试验、测量装置,在试验、测量装置的适当部位粘贴相应的标签,并保护试验、测量装置的校准或检定状态标签。

4、对于试验、测量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自校准,填写相应的校准记录,具体执行公司《校准和检定规程》的规定。

5、对实验上、测量装置应由专人保管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6、试验、测量仪器闲置后需封存并在明显部位贴“封存:标记。

7、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搬运、维护和保存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防止其损坏或失效。原材料检验制度

针对本工程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1、水泥检验

本工程采用          水泥

施工现场专职试验工从现场来样中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为12㎏,在监理见人送至    实验室试验,代表批量最大不得大于100吨,同时供货单位提供水泥快测及28天强度报告。

2、砂、石检验

砂、石进场在监理见证人见证下取样

送检,每项检验最大代表批量为600吨。

3、钢材检验

钢材本工程采用热轧带肋钢筋取样件数,任选两根切取拉伸2件,冷弯2件,反向弯曲1件,碳素钢拉伸及冷弯各取1件,进场Φ6.5—Φ25钢筋,根据不同批号在监理公司见证下取样,送检。

4、红砖检验

红砖批量不超过10万块时,要求取样试验一次,混凝土砌块每一万块取样试验一次。

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1、现场设搅拌机自拌砼,因此对搅拌找站具体位置进行地面硬化,设蓄水池及排水沟和沉淀地。

2、搅拌机前后台要及时清理,由专职机械工操作,且每天要清理养护,不得在斗内剩料。

3、计量器具现场设磅秤,磅秤为TGT—1000型,用于砼、砂骨料的配制。

4、测量器具现场设DS3水准仪用于现场抄平,水准仪编号为008519,已签定,精确的放线仪器经经纬仪由集团公司留存,统一到现场测放。

5、设备管理制度要专职机管员,对设备进行监督、检评比工作,负责机械维修保养,原始记录按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设备的文档及技术资料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提出分析意见。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项目的生产指挥、行政管理、政治思想等工作,对本项目部的生产任务、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负全责。

二、参加公司生产会,接受施工任务,组织编制和下达班组作业计划,作好开工前的施工准备,组织机械设备、材料、构件进场,按施工程序合理组织施工。

三、主持项目日常生产会,研究解决中的实际问题,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坚持每周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本项目的工料核算,督促工长、材料员认真执行技术节约措施,开展增产节约活动。

五、加强班组建设,健全班组民-主管理制度,审查班组收入分配,帮助职工节约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六、接到上级下达任务后,即使组织施工技术人呀各专业工长熟悉图纸,在充分领会设计意图后,制定质量、安全增产节约、文明施工等各项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参与单位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配合或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八、负责指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请上级解决。

九、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经常抽验各项措施落实、执行情况;

十、负责复查单位工程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参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及隐蔽工程验收的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十一、负责解决协调与分包单位、协作单位施工配合中的技术问题、参与质量事故处理、负责设计图纸修改及变更联系;

十二、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和整理并上报公司。

技术员岗位职责

一、参加编制和贯彻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制定各项技术安全施工方案;

二、认真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及施工方案讨论;

三、负责检查单位工程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工作;

四、组织学习施工图的施工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文件,作好现场材料检验和试验工作;

五、参加组织单位工作施工,制定文明施工措施;

六、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部分项工作质量评定;

七、负责各项技术资料的整理和上报,资料作到与进度同步;

质检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领导搞好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当好领导参谋;

二、参与施工组织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妥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三、参与各级质量检查活动,重要部位检查、隐蔽验收工作,以及大内工程竣工观感评分验收和质量回访、保修工作;

四、参与研究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有关质量会议及事故分析会;

五、负责检查对不按规范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操作,不按标准验收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给予处罚;

六、有权建议项目经理采用有关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抓好项目的安全工作。以身作则,遵章守纪,督促协助项目部开好班前例会,表扬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制止批评违章做也现象;

二、坚持每天班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督促并带领项目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用具、设备、脚手架的牢固程度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四、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或可能草成事故的现象,有权暂停操作,并迅速向项目经理或上级报告,以求解决,任何人不得刁难;

五、经常对项目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六、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项目部的安全设备,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

七、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

材料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关于物资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物资纪律;

二、根据下达的材料计划,对各分承包方进行调查、选购,配合公司对主控物资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现场情况安排采购计划,组织优质材料进场,并建立合格的分承包方名册;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负责办理采购合同书及工地的零星材料的购置;

五、注意订货选购的材料质量是否优良,型号规格是否准确无误,价格是否合理,物资动态和使用去向;

六、建立主要物资的月库收支表的填写工作并上报公司;

七、组织有关单位作好物资设备的验收,供应和保管库存情况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布置的清仓查库工作;

九、积极疏通物资供应和运输渠道,参与处理物资供应和运输中出现的问题;

十、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项目经理完善现场管理工作。

木工工长职责

一、强化自身质量意识,认真学习规程和规范;

二、强化班组的质量意识,对班组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挂牌制,起点要高,抓好典型;

三、安排好施工工序,作好同其他工种及水电的配合协调工作;

四、认真研究施工工艺,明确各部位的模板种类,支撑系统,绘制模板大样图及模板配制图,并编号施工,着重要解决梁柱接头,梁板接头的通病,解决好现浇板的支撑系统,解决好楼梯、阳台的标号和几何尺寸,注重细部施工;

五、施工前均进行书面技术和安全交底,严格按照模板配制图施工。

六、合理用料、节约用料、进行标准层后必须同部位翻用模板,不得随意乱用,乱锯截,模板一次性配好后不得随意增配,对模板用钉严格加以控制,回收利用率应达70%以上,各部位的模板用钉应明确规格,不得乱用,扣件回形销应认真回收,不得随意乱扔,回收利用率应达95%以上;

七、楼板拆除时间应掌握好,拆模不得破坏砼,模板拆一层应清理、起钉;

八、跟班作业,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事后检查;

九、工完场清,文明施工,杜绝浪费现象,材料必须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归类码堆;

十、搞好本工种的安全工作;

十一、凡班组承包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重复开工;

十二、对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工具用具提前要有计划;

十三、班组所用的所有工具用具及材料都应开领料单或借条,限额领料,属于一次性损耗的用坏后必须交还仓库;

十四、积极配合放线、验收工作。

瓦工工长职责

一、强化自身质量管理意识,认真学规范学验评;

二、强化班组的质量意识,对班组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挂牌制,抓好典型;

三、认真安排好施工工序,作好同其他工种及水电配合、协调工作;

四、认真研究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作好分项工程质量的预控、交接、检查及中间验收工作;

五、各分项工程均应有书面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交底要全面清楚;

六、坚持样板引路、挂牌施工,真正作到样板引路,推广大面;

七、跟班作业,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事后检查;

八、砼、砂浆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制,计量准确;

九、各项工程必须作到文明施工,日站日清,杜绝浪费现象;

十、搞好本工种的安全工作;

十一、凡班组在承包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重复开工;

十二、对本工种所有的材料和工具用具提前要有计划;

十三、班组所用的工具及材料都应有领料单或借条,限额领料,属于一次性损耗的用坏后都必须交还仓库;

十四、积极配合放线,验收工作;

钢筋工长职责

一、强化自身质量意识,认真学习规程和规范;

二、强化班组的质量意识,对班组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挂牌制,起点要高,抓好典型;

三、安排好施工工序,作好同其他工种及水电的配合协调工作;

四、由于配筋图采用平面表示法,故应画出配筋大样图,钢筋料表制作应准确无误,同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钢筋在制作过程中就应跟班作业,合理用料,节约用料,归类码堆,钢筋的损耗率不得大于1.5%;

六、钢筋绑扎应弹线标注施工,跟班作业,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事后检查;

七、工完场清,文明施工,杜绝浪费现象,钢筋必须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归类码堆;

八、钢筋加工机械拉直机、弯曲机、切断机、对焊机均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同时应加强保养;

九、钢筋计划应准确无误,工作结束后各种钢筋累计剩余量不得大于10%;

十、搞好本工程的安全工作;

十一、凡班组在承包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重复开工;

十二、对本工种所有的材料和工具用具提前要有计划;

十三、班组所用的工具及材料都应有领料单或借条,限额领料,属于一次性损耗的用坏后都必须交还仓库;

十四、积极配合放线,验收工作;

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学习掌握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对现场设备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工作;

三、负责机械维修保养制度,原始记录,按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四、负责对塔吊、电梯等重点大型设备的安拆监督工作;

五、负责大修设备的签定、审批、修竣、验收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设备的文档及技术资料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分析意见和报告;

七、负责设备管理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统计、计算,定期向主管部门报机械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当好参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5-05-14 18:26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5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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