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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一、 总则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 目的
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建立 公平、公正、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三、 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本公司员工薪酬支付与计算管理。
四、 指导思想
4.1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4.2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结合考核员工报酬。
4.3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实,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五、 权责
5.1 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并监督施行,各部门共同执行。
5.2 修订由总经理根据部门意见和公司经营目标调整需要提报修改方案,经董事长核准后,方可修订。
5.3 此制度经董事长批准后正式生效施行。
六、 薪酬构成并定义
6.1薪酬构成
6.1.1 底薪:依据岗位责任、经营风险、技术含量制定工资标准。
6.1.2 绩效工资:按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为基数,以餐具数量(结算数量)为单位设定一定标准,为奖励员工辛勤工作而设立的薪资项目。资金按系数设定。
6.1.3奖金:为表彰员工在某工作方面做出特殊成绩或贡献而设定一定金额作为奖励。
6.2 员工薪酬模式:
6.2.1管理人员:固定底薪+生产绩效工资=月薪
6.2.2配送司机 固定月薪
6.2.3质检员:固定底薪+生产绩效工资+奖金=月薪
6.2.4一线工人:固定底薪+生产绩效工资=月薪
6.2.5营销人员:底薪+营销绩效工资及其他补贴=月薪
营销绩效工资见业务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
6.3奖金及提成相关绩效考核说明
6.2.3.1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6.2.3.2绩效考评由公司安排统一进行,与回款收入总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
七、 扣除项目
7.1按公司相关处罚条例需要扣除项目。
7.2其它必要扣款。
八、 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九、 公司每月支付薪酬日为下月12号。
十、 薪金作业流程
10.1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标准进行测算。
10.2计算结果呈报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发放。
10.3财务部将过程中的文件存档。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 基本年薪;
2 、 绩效年薪;
3 、 奖励年薪;
4 、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 ( 另行规定 ) 。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 60-70% 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 绩效年薪:
1 、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 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60%—70% ;
2 、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50%—60% ;
3 、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40%—50% ;
4 、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30%—40% ;
5 、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20%—30% 。
第四条: 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 辞职或辞退者;
3 、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 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 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 终生健康险:
1 、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 国内外进修:
1 、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 一次性退职金: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 ( 1 + 实际任职年限 /10 ) * 1.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 ( 1 + 实际任职年限 /10 ) * 0.9
3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 ( 1 + 实际任职年限 /10 ) * 0.7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 ( 1 + 实际任职年限 /10 ) * 0.6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 ( 1 + 实际任职年限 /10 ) * 0.5
6 、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 、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 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 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 40% 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 60% 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 120 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 100 平方米;
3 、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 4000 元 / 平方米。
4 、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 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 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 “ 企业功勋 ” 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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