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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30 08:04:1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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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检查设备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②检查管路、阀组是否串液、漏液。

  ③检查泵站压力是否正常。

  ④检查是否按制度规定保养设备,是否对设备润滑点按期加油润滑,是否按制度规定管理油脂。

  ⑤对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⑦检查电缆电器设备安装是否规范,技术整定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⑧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健全规范。

  ⑨检查供电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接地系统是否定期校验,工作面供电设计是否规范,电器整定是否按设计执行。

  ⑩检查大型固定设备是否台台完好。

  其他:设备管理中心对实施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并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奖惩。

  2、设备办对定期维修、定期点检和专项点检以及定期组织的'现场运行情况检查,必须形成定期维修、定期点检、专项点检、设备现场运行检查等记录,相关记录内容与表格等由设备办制定或修订。形成记录应及时存档保管。

  3、设备办每季度根据相关记录,对采煤机、掘进机、主副井提升机、前后部运输机、主胶带运输机等主要设备编制《设备现状综合评价表》,作为设备更新、设备项修、设备大修理及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3职责

  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项目经理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项目部安全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4工作内容

  4.1工作要求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4.1.2针对项目现场测量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1.4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1.5每月一次由测量员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2.1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米。

  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4.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4.3.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4.4.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4.4.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4.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5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4.5.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4.5.2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5.3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5.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4.5.5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4.5.8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5.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高空作业审批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现场安全负责人审批,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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