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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实物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价值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设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按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要同步建立使用台帐,各部门必须设立一名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报综合部(资产管-理-员)审核,综合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直接从其它部门调拨并加注意见,如需采购,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物资采供部或综合管理部采购人员采购。
第七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采供部和综合管理部依据《物品采购申请表》联合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发放:发放固定资产时,须经相关人员和行政副总审批签字后办理,领用人必须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发放低值易耗品时,综合管理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确认是否超标并加注意见,领用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分别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 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统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确部门使用管理责任。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及时登记资产管理台帐。部门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调拨转移的,须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转移。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依据《低耗品出库单》,分设部门台帐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批后报废。
第十五条 资产的盘点、检查
1、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负责资产的登记、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情况。
3、每季度末,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并出具书面报告。对各部门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资产交接
1、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须保证账目与实物相符,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部门负责人新到岗时须对到岗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根据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护资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产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财产是指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及其他资产
(一)货币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和应收及预付款项。
(二)非货币资产是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无形资产等。
1、存货是指生产经营中购进的材料、五金配件、入库的产成品和半成品、生产车间的在产品、产成品以及其他物料。
2、固定资产是达到公司财务制度的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按存放地点分为办公用固定资产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两类。
3、低值易耗品是达到公司财务制度的低值易耗品标准的资产。按存放地点分为办公用固定资产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两类。
4、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是正在建造中的资产及为建造资产所准备的物料。
5、无形资产是达到公司财务制度的无形资产标准的资产。
(三)投资资产是指债权性、股权性投资。
(四)其他资产是指不包含在上述财产之外的资产。
二、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一)生产经营用的材料、五金配件、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等资产,由供销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购置,技品部、机电车间负责验收。
(二)办公用的日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由行政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购置,财务总监负责验收。
(三)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行政部备案。
三、财产的保管与领用
(一)公司财产实行归口部门管理、保管负责制。财务部必须分类别建立财产台帐。
1、货币资产由财务部、供销部负责管理、保管。货币资产中的现金、存款、公司员工及各部门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保管;货币资产中对外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供销部负责管理和保管;划分不清的,由财务部、供销部共同负责管理、保管。
2、生产经营用的材料、五金配件、产成品等存货(除存放在各车间的在产品、材料等存货外)由物管车间负责管理、保管。
3、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已领用的低值易品、工程物资等资产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保管。该类财产由机电车间具体负责承担按部门、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监督管理,并对未领用的资产负责保管和管理。
4、办公用的日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保管。该类财产由行政部具体负责承担按部门、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监督管理,并对未领用的资产负责保管和管理。
5、已领发、正在生产或存放在各车间的在产品、材料等存货由各车间负责保管和管理。
6、已发货尚未对账结算的产品等货物、已支付购货款尚未入库的货物由供销部负责保管和管理。
(二)财产的领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各部门应对使用中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任何人违反该制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财产的盘点制度
(一)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自负责管理、保管的财产进行盘点。
1、生产部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
2、生产部、机电车间每年度必须对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至少进行一次盘点。
3、行政部每年度必须对办公用的固定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至少进行一次盘点。
4、财务部应定期对货币资产进行盘点。
(二)各部门对各自负责保管的财产盘点后,应及时填制书面盘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部备案,保证账实相符。
(三)财务部必须及时催收或通知相关部门催收债务人的欠款,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五、财产的处理和责任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统一由供销部负责销售,各种废旧物品统一由行政部负责处理,财务部负责监督核算,一律全部记入公司营业(或营业外)收入。
(二)货币资产中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发生丢失、短少的,按账面金额,具体责任人承担50%、财务部主任承担20%、财务总监承担30%的赔偿责任。债务人拖欠的款项因供销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催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具体责任人承担50%、部门领导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固定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发现丢失的,按帐面价值,由保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承担40%、机电车间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保管部门不明确的,由领用人及领用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固定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发现损坏的,能修复的按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按账面价值扣除能变现的残料收入后的金额计算。
1、能明确认定损坏的使用人的,由使用人承担80%、使用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因维护单位未及时进行维护或修理,使用人已事前汇报的,由于使用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未及时处理,或者由于维护单位未及时处理,若使用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已经要求维护单位进行处理的,由维护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若使用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未要求处理的,由使用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承担80%、维护单位负责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五)各部门或任何人私自外借资产的,由外借的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损失的,按账面价值,由外借的责任人承担80%、部门负责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六)任何人私分、贪污公司财产的,一经查实,责任人必须5日内交还所私分、贪污的公司财产,同时对其处以所私分、贪污的财产金额10%的罚款。财产价值1000元(含)以上的,立即辞退该员工;构成犯罪嫌疑的,报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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